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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2:13
,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定企业在改制上市时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按一定折股比率折合成国有股。而西方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一般不存在产权不明晰问题,从而在改变为上市公司过程中,没有象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那样,需要明晰产权。因此,其资产评估结果只作为进行产权交易的依据。

  (三)国外上市公司多为市场行为,而我国则要与改制等宏观调整相连

  国外的上市公司,无论是上市前还是上市后,企业的资产投入和债务负担,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解决的,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而且其上市都是以市场为导向,不存在经营机制转换的问题。而我国的企业改制上市是根据宏观经济调整的需要,依据政府宏观政策进行。因而,我国的资产评估难免也带有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三、深层次的分析——机械地进行中外比较的利弊得失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与国外上市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控股股东的所有性质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控股,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国外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由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控股,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是公司机制的转变程度不同,国外企业从一般企业到上市公司,经营机制没有重大的改变,主要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我国的国有企业从非上市到上市需要改制,其财务、会计等方面必然要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国的企业改制上市不仅仅是从一般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而且同时承担着国有企业的改组、经营机制的转化、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优化资源配置等历史性任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国企改革不能走“私有化”道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在目的、作用、结果运用等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很大不同。因此,机械地就评估调帐与否来比较中外在资产评估方面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犯了只重形式不看实质的错误。而且,这样也会影响我们对我国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的分析与认识。

  第七部分  远景展望及应采取的措施

  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和国情,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先改制后上市,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都应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且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并不妨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应在我国较长时期保留,其处理要求应逐步规范完善。也就是说,在我国未建立物价变动会计之前,有必要保留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文中的例证还显示了这样的道理,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作用关键在于企业改制,即股权界定阶段。因为那时的净资产折股是一种非现金的产权交易,其实质无异于将产权作价转让。既使是发生了“先改制,后上市”的变化,此作用依然存在,只不过是时间上的提前而已。就此而论,我们应当将现阶段的评估调帐视为界定企业产权的重要会计内容。而今后需要我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中的诸多问题,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要解决我国资产评估调帐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好的发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一、 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打好基础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实务中, 由于相关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体制不够健全,资产评估机构缺乏应有的超然独立性。资产评估技术含量低、评估人员素质普遍低等原因,造成了评估质量不高的后果。在改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利用资产评估粉饰企业财务状况,人为操纵业绩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因此,解决目前我国评估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提高评估执业水平应首先从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一方面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使评估人员在执业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廉洁自律,在承揽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对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各评估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使评估人员熟练掌握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造作规程,熟练掌握资产评估的理论以及各种类型的资产评估方法,提高评估人员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评估中真正作到评估行为合法、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果合理、评估报告规范。

  此外,还要建立对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监督机制。强化对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评估质量问题并加以纠正,是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有效措施。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对评估业务的检查监督制度,对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监督要贯穿于资产评估的全过程,主要应检查评估人员是否按照评估程序办事;评估是否以国家法律法规、评估协议书、产权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否科学,运用的各种技术参数和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评估结果是否合理;评估人员是否存在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出具虚假报告等等。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评估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评估机构带来损失的评估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或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健全证券法规,为评估提供准确数据扫清碍

  1992年后,我国的股票发行开始实行额度控制,至1996年,我国的股票发行首先是由国家确定当年发行规模,将发行额度发配到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位,由其选定股票发行,分配额度,然后再进行具体的发行申请及审批工作。1996年以后的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券委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的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这种体制并非由市场手段决定和调节,而是靠计划方式决定,以行政手段调节,因而是非市场化的。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看,实行额度管理有其客观原因和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性。但是,从这几年我国股票发行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深深抹上计划色彩的“额度控制”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本质是相违背的,这种冲突必然显示出众多的缺陷,评估调帐中出现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从前文分析我们知道,由于发行的股数受到额度的限制,因此改制企业不得不以折股比率与之相配合,甚至为使额度充分产生效能而人为调节资产评估时的增值数额。

  2000年3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额度制”+“审批制”转向“保荐制”+“核准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新股发行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深刻变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标准控制(所谓标准控制指的是,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是否获得准许,关键是看它是否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达到了发行,达不到不准发行。实行标准控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参看何志勇等主编。《上市公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342)的发行体制还有一定的差距,加上新股发行受大盘走势、宏观经济形势、各省市发行规模以及公开发行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制约,证监会及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时还是不得不考虑发行规模问题。因此,真正取消发行规模的控制,健全与发行有关的证券法规,才能为我国评估提供准确数据扫除障碍。

  三、健全物价变动会计,为真正取消评估调帐创造件

  我们知道: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间短,市场发育不成熟,经济市场化程度低,非市场因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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