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
总之,当股票发行价格制定公式变化后,发行市盈率放开了,评估折股的意义也不如以前明显了,议论也少了。其实,只是矛盾提前了,评估的意义、调帐的意义仍然存在。
(四)将矛盾从上市阶段转到了改制阶段,成了对股民的“障眼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1999]94号文件,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在改制时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但是,改制企业在获准上市时可依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再次资产评估,即便是进行了再次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提供现时资产价值依据,而不再进行帐项调整。我们不否认证监会此举意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也不排除其转移上市风险的意图。从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
1、从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形式来看,如笔者以上所述,证监会此举只不过是将评估调帐从企业上市阶段进行提前到了改制阶段,评估调帐的本质作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仅仅是把今天要做的事情提前到昨天去做了。
2、从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的作用结果来看,应当进一步强化其作用,以使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加相关、可靠。
对以上两点的解释为:企业改制完成至少要运行一年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亦即企业完成改制工作并非是即可得到上市批准,而是由主承销商辅导一年;这样,上市公司在改制时,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帐项调整,并按调帐后的净资产折和为新公司的股份,此资产计价实质上采用的是类似于国外物价变动会计的现行成本法;然而,企业改制完成到获准上市这一段时期内,虽然改制后公司按照新的会计主体及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但是由于物价变动等原因(物价变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虽在不同时期有高有低,但不见得会完全根除),改制后公司净资产必然也会随之变动;而在此时,若不对此变动仅想必要调整,会计信息就有可能失去其相关性和可靠性。我们一直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而从实质上看,评估调帐是我国现阶段保证会计信息相关可靠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司改制完成到上市这一时期,即使是进行了再次评估,也不再进行帐项调整,这种做法无论是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还是从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性来讲都是不妥的。
第六部分 与国外情况的比较及我们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在论及评估调账的问题时,人们问的最多的问题即为“国外的情况怎样”?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本课题的第三部分有所说明。此处只是结合与本部分论题相关内容,即与上市公司有关内容进行初步分析。
一、国外是否进行评估调帐及理由
国外对企业资产也进行评估,但有的只将评估结果作为进行产权交易讨价还价的依据,并不全部以此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如香港等地区并不做强制规定,美国则一般不调帐。这主要是因为这样的国家和地区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物价变动会计,其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比较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比较高,因此上市时无须进行评估调帐。
二、国外情况与我国特殊环境的分析
造成我国与美国的资产评估实践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外有物价变动会计,我国没有
国外(主要指美国)一般都有一套成熟的物价变动会计准则,而且定期公布一般物价变动指数,其物价变动会计依据此一般物价变动指数,运用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模式、现行成本会计模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会计模式,进行相应的帐项调整。而且,西方上市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一般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没有特别区分,无论是改制前还是改制后,会计核算方式是一致的,不需要重新建制、建帐。目前我国只公布零售物价指数,不公布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一般物价指数,也没有特定的生产资料物价指数。而且公布的物价指数是以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数为基础建立的,不适用于计量企业资产。此外,我国物价指数公布不及时,统计方法不科学、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物价指数的有效利用。因此,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物价变动会计。但是,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在改革过程中,资产价格变化很大,各个时期的资产价值均有较大区别。以历史成本反映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价值,并以此核算企业的成本,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解决了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相差悬殊的矛盾,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了加强。因此,在我国未建立规范的物价变动会计之前,有必要保留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
(二)国外多是进行各项目的评估,起产权交易的促进作用,而我国则与所有制形式有关
国际惯例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一般分为机器设备、房地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等,评估结果只作为进行产权交易讨价还价的依据(崔劲等主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 232),亦即起产权交易促进作用。另外,在国际评估界一般不对流动资产进行评估。我国的评估业所评估的对象包括各类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和各类负债以及整体企业。
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评估不仅是一种接受委托方的咨询服务,而且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还是所有权约束经营的一种手段(陈少瑜,《中国评估业亟需与国际惯例接轨》,《国有资产管理》)。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若干政府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行使一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而又不对国有资产负责,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何志勇等主编。《上市公司》。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37)。因此,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核心是使企业产权明晰,建立符合《公司法》的法人企业。明晰产权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出资者与企业基本财产的关系,尤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直接投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下,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