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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2:13
,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今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完成后,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改制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我会调查,拟发行上市企业凡已符合改制要求的,方可报送正式申报材料。”这就是说,准备上市的企业必须先改制成股份公司,经有关各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上市工作。因此,公司改制阶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以便进行国有资本的折股。而在上市时,证监会不再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评估调帐。

  此《通知》的公布对资产评估调帐产生了很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评估调帐似乎对公司上市没有影响了。关于评估调帐对公司直接改制上市时的影响问题,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广泛探讨,出现了很多争论,对此,笔者不准备再进行详细论述。但是,经过先改制后上市的变化后,评估调帐只在公司改制时进行,上市时不用再进行帐项调整,这使得评估调帐似乎对公司上市没有关系了。此做法是否真正解决了实际问题,是对评估调帐新的处理方式,还是在回避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2、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之说。公司直接改制上市不存在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之争,但对于先改制后上市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先改制后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是持续经营,上市时无须再进行评估调帐;二是认为企业改制上市变换了会计主体,是非持续经营,上市时应再进行评估调帐。

  这种变化与以前直接上市时的评估调帐有何不同,是否解决了此前存在的实质性问题,会产生何种影响?也就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另一问题。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和《证券法》关于股票价格制定的说明及其对研究评估调帐的影响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监发行字[1999]94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在推进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即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先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然后通过召开配售推介会来进行询价,根据配售对象的认购倍数来最终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新股定价方式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网竞价发行(即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方法之一),但法人投资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并提前释放了发行风险。

  另外,1998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样,对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定也就自然取消了。

  总之,新股发行价格由依据原来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式算出,变为由上市公司和券商通过路演、竞价后,根据筹资情况协商定出。这样一来,新股发行价格不再是定死的,其变化主要是由市盈率的变化所引起,从而使评估调帐的作用不明显了;而且,评估调帐好象是成了可有可无的事项。

  (三)未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及其对评估调帐的影响展望

  2000年初在清华大学主办的“知识与资本的对话”新世纪企业高峰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表示,从今年3月份起将彻底取消额度和指标,放开一级市场发行定价,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将全面走向市场化。

  笔者认为,证券市场新股发行方式向市场化市场化迈进,有其巨大意义,但这并没有把评估调帐的作用淡化、淹没,而是使其改变了原来的形式,使其有了新的变动方向。

  总之,在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情况下,评估调帐如何发挥其作用,走向何处去,便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

  四、  评估调帐涉及的会计理论及其研究现状

  (一)涉及的会计理论

  1、“孰高孰低”和“物价变动与历史成本”。我国传统会计理论中的“孰低原则”,亦即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规则,是指对期末资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资产按成本计价;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资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而我国现阶段的评估调帐主要采用的是“孰高”法,即资产按照评估后的市价记帐(对国有资产不得低估)。其出现差别的内在原因是现行成本与历史成本。就此而言,评估调帐与“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新情况下两难的选择,这也是会计信息在相关性与可靠性在可比性关系上的矛盾点。二者各自的道理都离不开相关性,其争论也都会涉及可靠性,且实际做法又都是以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比较。那么,我国是采用物价变动会计与“成本与市价孰低”结合进行,还是只要求上市公司在改制时披露这样的信息呢?这是我们对评估调帐进行研究在现阶段必须认真思考的、带有中国特色的实际问题。

  2、“增值的确认及其计量”与“帐务处理的规范性”。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提示,一般财务会计的理论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假设和真实性、有用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十二项一般原则及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密切相关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要求。在此理论下,因价格形成的增值是很难作为会计报表内事项而确认、计量的。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原则还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方面进行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因此笔者认为,评估调帐应当是可比性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延伸的最突出表现。

  另一方面,对于评估调帐的帐务处理,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对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对于固定资产,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大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小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重估的累计折旧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的差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当重估的累计折旧等于评估时原帐面累计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与评估时原帐面原价之间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于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98)财会字第66号印发文《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又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经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不再征税的,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再作其他处理;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如果公司在计提折旧时,仍按原账面原价计提,不按评估后的账面原价计提,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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