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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42:13
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在未实现前,不作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二)规范性研究的成果及其评价

  已有许多国内学者对评估调帐进行过规范性研究,形成了几中不同的规范性研究观点。但是这些规范性研究只是在对是否评估调帐进行争论,未见其结果。

  (三)实证研究的成果及其评价

  对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实证研究主要有陆德民博士的《上市改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一项实证研究》(《会计研究》,1998年5期;以下简称“陆文”)和耿建新教授的《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期;以下简称“耿文”)。这两篇文章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陆文主要是对评估增值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际论证;耿文主要是对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而且,二者得出的观点也不一致。

  (四)本课题阐述内容与以往研究成果的关系

  本课题阐述内容与以往研究相比,主要是按照耿建新教授研究问题的思路进行,是其思路的进一步扩展。在研究中突出了以下两点:第一,时间上的延伸。以前的研究基本截止到1997年,而1998以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新法规的出台,可能使上述研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有的同事认为在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发布后,评估调帐不存在了。事实到底是否如此?笔者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证。第二,净资产30%问题,亦即资产评估是否真的在改制企业满足30%净资产上造成了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以前研究均未涉及,因此,本课题也将对其进行论述。

  二、 本课题研究的设想

  本课题以1997年以前、近期为不同时间界限,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之所以以上面的不同时间区间为界抽取样本,是因为在不同时段,上市公司有关评估调账的具体环境均有变化,因此分不同阶段抽取样本进行研究才有意义。但是,本课题的后一部分,主要对1997年以后,甚至是证监会“先改制,后上市”后情况数据的实际分析。

  本课题之所以以上海证券交易交所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选取对象,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特点是:起步早、数量多、门类齐、国有股比重大,评估调帐问题尤为突出。第二、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筹备二板上市工作,国有企业上市规模减小。

  研究的方法——本课题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构架。

  实证研究方法要求对现实提出一些假说或假定,然后通过实际数据检验,以取得研究结果。本课题拟使用这样的方法,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评估调帐资料的分析计算,以便求得上述问题的答案。

  此外,本课题拟通过对沪市1997年以前至“先改制,后上市”(主要是指1998年)之间评估调帐的实证研究,以及与近期(主要指1999年以后的情况)实证研究的比较,以及中西方评估情况的比较分析,来看我国近期评估调帐的实质发展变化、远景展望以及我们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部分   1997年以前评估调账情况的分析

  一、早期评估调账情况的分析

  在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建立早期,就有了披露资产评估结果及进行帐项调整的规定。为了研究问题,笔者先收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以前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评估的资料。结果提示如下:样本总数152个,其中144个数据较为齐全;在这144个样本中,直接由非股份制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市公司)的为94个,占65.28%;先改制为定向募集公司,再转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间接上市)的为50个,占34.72%.在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评估增值的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可用下面的数据说明(见表2):

  不同类型上市公司之间的评估增值数据为何相差如此之大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评估的时间和作用。间接上市公司在组建定向募集公司时已经进行过资产评估,在改为上市公司时,时间区间不长;再者,评估增值与否、调帐与否,既不改变股本数额,又不影响本期收益,因此,无论是公司原有股东,还是评估当事人,都不见得带有主观色彩;但是,直接上市公司则不同,对它们来说,评估一般是初次进行,且评估结果要作为公司界定股权界限的依据。

  但是,评估增值是否真的影响各方利益?仍需进一步分析。笔者在此列示直接上市公司中净资产增值率超过100%、且数据较为齐全的高增值额公司(取样范围在公司代码600600——600700)的相关数据,以期对此有较深的认识(见表3)。

  上述评估增值的数据固然令人心悸、一些公司的负债比会使人惶恐不安,但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 / 评估前的帐面净资产)也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福音;加之1992年—1993年国内股市的火爆程度,评估增值的状况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较高的重视。

  那么,上述数据是否有侵犯股民利益之嫌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那时,虽也要据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但绝大部分公司的处理方式是按原帐面净资产(或者再减去非经营资产数额、去掉“零头”)折合为新公司的股本,而评估增值数额全部加入资本公积。这样,既然改制企业只是将原帐面净资产折为股本,原净资产收益率即成了衡量改制企业效益水平的最核心指标;再由于预测利润与市盈率的因素及其二者在制定股票价格时的重要作用,资产评估的增值数据只是股票价格制定的参考依据。单从这一点来看,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没有不当之处。另一个问题,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是否只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实际资料告诉我们,在上述几个企业的例证中,新锦江(最高增值)、联合实业(第二增值)、海鸟电子(第四增值)在改制前都为外商投资企业;而ST双鹿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对实际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下几点需要引以注意:

  1、有的公司的净资产增值水平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如上述数据中的“新锦江”,按658%的水平增值,且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详细解释原因,这不得不使投资者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提出质疑,对以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持反对态度。

  2、评估增值率高与改制企业的负债比、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的关系,其最终结果可通过股价反映。众所周知,如果负债比高,同样的增值数额就会比低负债比有更大的变动比率;如果在同等负债比情况下的净资产收益率高,按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其净资产也应高于数据低的企业。但从上面的数据可看出,这些因素都不是孤立的。应当说,在排除其他因素(如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的前提下,三者共同对股价的制定产生影响。

  3、在1993年以前评估增值率高,有其特定原因。即,在那时,直接上市公司均为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高负债、高盈利企业,且确实未进行过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因此,其净资产价值增值也在情理之中。

  4、不可否认,以评估增值来弥补上市企业净资产不足30%的问题确实存在。表中高增值公司共列示15个,其中就有7个的资产负债比高于70%;所有公司的均值为64.28%,也接近于70%。

  以上数据反映的其他问题,笔者将结合以下部分的分析再予以说明。

  二、1997年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情况的分析

  对1997年情况研究的取样范围集中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司代码为600001—600168)。之所以抽取这一期间的样本,是因为在这时全国第五次清产核资(主要时间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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