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
然而,当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平时不起什么作用的职代会突然变得重要起来。职代会成了工人们的一个权力资源,也成了对可能实施的改制方案进行辩论的地方。根据许多调查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工人对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都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但是,当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他们发现,如果他们想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且希望事情能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决,诉诸职代会可能是唯一的合法手段。他们要求职代会发挥作用,声称依照法律规定,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由于厂长经理们已经感觉到了工人们强烈的对抗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拒绝工人们关于召开职代会解决问题的要求。管理者之所以愿意做出让步,不仅是因为在法律上职代会就是一个处理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的机构,也是因为政府部门希望能够尽快地使冲突缓和下来。
例如,经过几天在街头和工厂大门口的公开对峙之后,SL公司的管理者同意了工人要求,把是否将企业租赁给私人老板的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决定,以全体职工投票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决。一位参与这一过程的工人说,由工人投票来决定一项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在这个企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80%的职工投了反对票。吉林市印刷厂工人与管理者的冲突,最后也采取了这种解决办法,结果是703:1,这家企业的管理层企图通过剥夺工人的下岗补偿金组建新公司的计划被否决了(《工人日报》,2000年8月25日)。
在沈阳市的建华服装厂,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个厂的管理者在没有告知工人的情况下,就把工厂的资产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到这家买主宣布在这家工厂进行一项革新项目时,工人才发现工厂的产权已经易主。他们立即到该市的纺织工业局进行集体上访。在工人和政府部门的压力下,该厂领导被迫将这一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工厂领导被迫将他们的秘密交易向职工代表进行了汇报。愤怒的工人将他们签定的这份出售工厂的合同叫作“卖身契”。后来职代会投票表决,结果是21:2,职代会最后决定,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执行出售工厂的合同,撤销厂长的职务(《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在上海新昌缝纫机公司的工人抗议事件中,工人的抗议活动也迫使管理者中止了企业改制计划。此后的几个月,这个改制计划几经修改,在满足了工人关于提高补偿金的要求之后,职代会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改制计划。
职代会的存在为工人监督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制度化的途径,这种途径对许多私有企业的工人来说,仍然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东西。但是,就国有企业的工人而言,他们要想通过职代会来解决问题,有时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干预。只有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国有企业的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才可能有妥善的结果。政府明确指出,在改制过程中工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地方政府不是视而不见,就是采取默许的态度。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与这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人串通一气。例如,在事先没有与工会和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将广西省柳州汽车工业销售公司和城市制冷机厂合并。合并后,由于管理者事先做出的合并后不让一个工人下岗的承诺没有兑现,工人们进行了集体上访。但是,实际上,这个合并方案是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政府早已站在了企业管理者一边。一个政府官员对上访的工人说,“企业合并并非一定要经过职代会的同意,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合并,自己可以走人啊!”(《工人日报》,2000年9月8日)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部门认为侵权现象有可能引起公开的抗议活动或长期集体上访时,它们也可能出面干预。有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为了息事宁人,它们还有可能积极地站在工人一边。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的一项任务,毫无疑问,政府部门当然愿意它顺利实现。但是,对政权来说,社会稳定更加重要。因为地方政府还承担着维持一方平安的责任,它们都要尽量避免所谓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它们不能简单地用镇压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工人们没有提出政治要求,工人们提出的利益要求所依据的基本上都是政府部门平时对他们进行的宣传教育的内容,如果对这些工人进行镇压,政府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都将处于一种无法自辩的境地。因此,当工人抗议活动出现时,地方政府往往都尽力安抚工人,常用的方法是表态要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承诺严厉地惩治腐败行为,以此来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稳定。
政府部门干预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的结果,因工人抗议活动发生的制度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多数私人企业(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国内的私人企业)并不直接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在这些企业中发生工人抗议活动时,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不是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地方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对劳资双方的冲突进行调节。如果违反《劳动法》的事实非常清楚,地方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能会为工人寻求法律帮助。对于上街游行的下岗职工,政府部门即使想帮助他们,也没有一条有效的组织途径。因为这些下岗职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说离开了我们平时说的单位体制。对于下岗职工的这种抗议活动,政府部门比较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答应给这些抗议者补发几百元生活费来平息事件(Chen,2000:62)。
然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国有企业工人针对企业改制进行的抗议活动时,干预的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尽管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企分开,但是,地方政府对它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仍然拥有制度上的控制手段。这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虽然现在都改名叫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它们实际上还是官方机构,仍然处于政府的制度性控制框架之中。一件抗议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这一事件,这些官方组织发挥着直接的、也是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可以派出一个工作组,直接代替或者指导企业的厂长经理处理有关问题(显然,政府部门根本不可能用这种办法处理私人企业中的这类问题)。从收集到的个案和媒体的报导来看,在迫使管理者对工人的要求做出回应方面,政府部门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例如,上海的协昌公司内出现的争议导致该公司的工人进行抗议活动,他们先是在工厂区内集聚,后来又上街游行。这时,这家公司的主管部门,上海轻工集团股份公司,就派了一个副书记去与工人谈判,并且要求该公司重新考虑原来制定的改制方案。在上级机关和工人抗议的双重压力,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对这一改制方案进行了修改,职代会最终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方案。在建华服装厂,工人的集体上访也导致了沈阳市工业局的介入。该局敦促该厂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后来召开的职代会否决了出售该厂的改制方案。当原来的买主,一个该局管辖范围之外的公司,不愿意放弃原来的交易时,在该局的鼓励下,该厂的职代会又召开了一次职代会会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因出售问题造成的纠纷(《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SL公司工人的对抗性行动,使该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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