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84亿美元,1999年已增至1500亿美元;预计2003年将达到13036亿美元,年均增长93.3%.瑞士信贷银行近期也预测,在今后几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总额将保持100%的年增长率,到2003年将超过1.24万亿美元。
一
电子商务与传统方式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互联网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的距离限制,使商务活动由传统的中介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薄、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得审计失去了基础。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其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税收基本概念难以确定。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服务和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报刊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取得信息。随着计算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日益增大,互联网也可以使软件销售在网上完成。就网上书籍交易而言,如果网上购买,就是购买有形商品;如果网上阅读,这就是购买劳务;如果将书籍下载后阅读甚至复制,就更象特许权使用。由于网上交易是以数字形式提供有关信息,无法区别该交易所得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和纳税环节难以确定。[2]此外,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的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不可能,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将十分困难。
二是各种形式的避税更加容易。互联网没有国界,通过它可以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只需一台电脑、一个Modem、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IP地址,这样就可以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的案件已有发生;某些设在避税地的银行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各和价格转移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运用电子现金的形式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以逃避应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薄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薄发票均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和稽查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凭据;另外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的形式,互联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这导致中介作用的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激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网上交易身份的模糊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征管和稽查工作将无法进行。
二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传统税制提出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在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成员国对发生在互联网的商务活动是否征税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是否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征税,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互联网贸易征税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主张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将网络空间视为免税区,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只符合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它很难代表国际社会建立税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出于国家税收管辖权利的考虑,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以避免税基的大幅度缩小和国家税收的流失,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
由于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受到新的物流体系配套和网上银行结算方式的制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安全性、网络传输、网上结算等一系列技术问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缺位,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大约有1000万,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仅有100万左右。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将增至4000万,[3]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引起的税务问题应谨慎从事。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既要以可能的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又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既要有利于税收增收,又要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确保这些税收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应是当前研究的重大课题。
1、正确选择征税对象和时机。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规模小的现状,近期内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订货并由国内厂商进行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等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对于销往国外的产品,国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予以鼓励;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款项将汇入其在华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随着网上交易的成熟,再恢复对无形产品和服务的征税,对现有税制重新修订,直至开征新税。
2、建立备案制度。凡需上网交易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数字式身份证明;要求参与交易的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式身份证明的信息,已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性质,[4]这样,税务机关就能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便于网上控管。
3、加快银税工程的建设步伐。无论何种贸易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共同设置“网上税关”,即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电子关卡”。企业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需通过这道关卡,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企业的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4、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国际情报交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使得税收区域国际化,通过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以便于税收机关的征管和稽查。
[参考文献]
[1] 周晓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J].经济论坛,1999(21)。
[2] 守泰。税收面临网上交易的挑战[N].内蒙古经济报,2000-5-22.
[3] 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J]. 税收与经济,1999-6
[4] 郝昭成。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N].中国税务报。20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