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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9:24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坚决、有序、逐步、安全地退出亦已形成共识,其退出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企业的增量资本由非国有资本介入,变原来国有独资为多元结构,相应减少国有资本在总资本中的份额(间接退出);二是通过对原国有企业的存量资本进行置换(直接退出)。本文主要就原国有企业存量资本置换中所遇到的一些财务问题作一些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

  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

  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这就引申出资产评估日至正式改制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当然一般不外乎由改制后企业承接或由原企业承接两种情况。在此我们主要是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改制分为独立法人整体改制和非法人部分改制两种形式:

  (一)独立法人企业整体改制。此类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通常由改制后企业承接。但这里面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因素:若改制过程短,企业在改制期间所产生的损益较小,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还比较小;若改制过程较长(按有关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且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损益较大,则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就比较大。由于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性质未变,这时所产生的损益仍属国有,按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应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的净资产。根据多数改制企业效益较差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盈利企业以评估日为界,以后所产生的损益由改制后企业承接;而对亏损企业,则可对其核定一个亏数额,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

  (二)非法人企业部分改制。由于它是一级法人企业的组成部分,故改制期间的损益当属一级法人所有。但为加强改制期间的经营责任制,可对这一期间实行较彻底的短期承包制,盈亏全额兑现。

  四、企业改制中的呆帐、不良存货及虚资产的财务

  (一)呆帐。呆帐应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但应帐销案存。独立法人改制的,应将呆帐的收帐权转交上一级授权的控股公司;非法人企业改制的,应将其收帐权转交至一级法人企业总部。原企业应协助做好催讨工作。

  (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主要包括存货的跌价、短缺、过期、霉变、损坏等。在处理这些存货时,除了考虑帐面价值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其进项税。但在改制中,很多企业未考虑此因素。按国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存货核销部分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税务部门不会因企业改制而不追溯原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当改制企业在办理新企业的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必定要求其退出已核销存货的进项税。这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的这部分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虚资产。对于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已经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对于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透支等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却重视不够。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避税。超过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基数部分的工资总额和多计提福利费的部分必须作纲税调整缴纳所得税;二是为了体现业绩。现有国企的考核体系仍然把帐面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经营者为体现业绩而虚列资产使利润不实。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严格审计及时纠正;二是改变国有企业考核办法;三是加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企业溢价或折价出售的财务处理

  (一)溢价出售。改制企业的溢价出售分为协议溢价和产权交易所竞拍溢价,后者为规范操作。在交易行为发生后,若改制企业延续,则被出售企业可根据其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无形资产-商誉,由改制后的企业在经营的一定期限内摊销。购买的企业则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折价出售。现在多数企业存量资产置换时未通过公开竞价,而是由少数经营者和部分职工购买。由于要求改制企业尽量多的接收原企业职工,所以不管在资产剥离还是资产出售以及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以9至6折的价格一次性购买。对于出资额低于企业将资产的部分由于目前财务制度规定不能以负商誉反映,笔者设想通过两种办法处置:(1)以全价(出售价)验资注册,即以原企业评估确认剥离后的净资产进行验资注册计入实收资本,并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所享受的实物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2)以折价(实际成交价)验资注册,并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原企业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有的国家以负商誉反映)。

  六、企业改制必须重视无形资产

  改制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涉及商誉、土地使用权、公管房屋使用权、企业名称及专利等。但在现实改制中,人们很少全面考虑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通常只考虑原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利润等部分,且常采用倒算帐的办法,即将原来的管理费、利润等既得利益作为无形资产的租赁费。这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问题。理论上,无形资产真实价值未评估,仅凭原既得利益作为将来无形资产的租金缺乏合理性;实践中,商誉、专利、土地使用权、公管房屋使用权等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很难操作。如商誉,它是依附于企业不能独立存在的。而经过改制后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但要保持商誉所有权仍属国有,势必要将商誉的所有权转移至原企业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这就引申出一系列问题:无形资产能否不通过交易而使其所有权让渡?让渡后的无形资产(指商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能否分离?有关部门如工商、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权证时又将如何操作?这些都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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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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