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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动力与主体
关于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指新制度(或新的制度结构)的产生,并否定(替代)、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的制度结构)的过程[1]。制度变迁作为一种制度动态过程的考察,它涉及制度变迁的动力和主体问题。
任何制度,不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一般而言,非正式制度并不是人类理性的直接对象,而是个人有限理性行为的意外社会结果,而正式制度则表现为人类集体理性的直接对象和产物,它是人类理性作用的有意识的社会结果。制度变迁的“主体”[2]一般必然的表现为,在正式制度建构过程中有意识地理性参与、并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有意施加影响的行动主体。因此,制度变迁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阶级、利益集团、企业或组织,也可以是自愿聚集的或紧密或松散的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与有意识的制度变迁相反,无意识制度演化论将制度变迁的过程看作一个主体无意识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因此,在无意识演化中,并不存在制度变迁的主体,该过程中不论个人行为怎样作用和影响制度变迁,只要他们没有在意识上指向特定的制度结果,那么他们就只是制度变迁的客体,而非主体。制度变迁的主体一旦形成,他们就会根据既有的信息和行为目标,主动积极地对制度变迁施加影响。这一有意识参与制度变迁的过程大致如下:对现有制度做出评价→形成认知和把握时机→确立制度变迁目标→选择制度变迁方式→制定变迁方案→实施变迁→调整完善目标制度→确立并巩固新的制度结构。由于制度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结构性特征,制度变迁主体的参与同样需要特定的程序和分工。
制度变迁的动力,主要是对考察导致制度变迁的因果原理的物理学类比。如果将制度变迁的现象视为结果,那么任何导致制度变迁的因素都可以视为制度变迁的动力。黄少安(2004)主张从内外两种作用力来解释制度变迁动力的问题。他指出制度变迁的内动力是指由特定制度对应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内在矛盾作为动力源;而制度变迁的外动力则是指变迁主体从事变迁的直接动机和意图。[3]
本文根据目前制度分析中所区分的两种主要的制度变迁类型(自发演化和理性设计),来解释两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变迁动力和主体的问题。
2.4.1基于个体分散决策的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
一般而言,自发演化型的制度变迁主体并不是分散决策的个人。自发演化的过程被描述为一种由“看不见的手”所调节的机制。经济学关于制度分析所采用的生物学类比,使得社会中的个人如同自然界的其他物种一样,只是一个外部环境变化的被动受体,他们只能依赖有限理性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能动的适应。尽管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演化理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演化理论,以及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的有限理性,但在他们的理论中,制度并不是个人目标函数的直接对象。相反,制度的结果和变迁过程都是个人有意识地追求自身目标时所无意导致的社会结果。因此,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中并不存在主体,即使有主体存在,也只能视为是上帝之类的不可知力量。
与达尔文进化论解释的自然界的演化类似,一种社会制度的自发演化也不存在目的和方向。自发演化过程中的个人对制度变迁不具有主体意义。和自然界其他生物的演化一样,制度变迁表现为一种类似“自然选择”的“社会选择”的结果。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的动力解释也类似生物学进化的动力解释。生物学关于进化动力的解释包括三个机制:(1)基于自然选择的生存竞争压力;(2)基因遗传机制;(3)遗传变异机制。与此类似,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的动力也包括三个方面:(1)由资源稀缺引发的竞争压力。这一竞争在最原初的形式上表现为生存竞争压力,在后期随着资源丰度的相对改善逐步转化为对物质资源占有的竞争压力。(2)基因遗传和复制机制。这一机制在解释人作为物种的遗传时是有效的(例如智力遗传导致的竞争能力差异);但在解释社会组织的竞争和存续时,由于难以找到社会进化中的基因“类比物”,而显得不太令人满意。纳尔逊和温特(1982)在经济演化理论中将企业行为中的惯例视为组织遗传学的基因类比物,虽然一定程度上似乎可以解释惯例行为的延续,但企业是否生物性地(准自动地)遵循惯例则是个令人怀疑的问题,此外,如果考虑熊比特关于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命题,即当企业行为不是准自动地遵循惯例,而是带有目标导向时,那么这种将惯例类比为基因的解释则显得更加无力。(3)突变或变异机制。与遗传机制相同,这一解释在应用于生命体时并不存在麻烦,但一旦进行生理之外的类比就会出现问题。纳尔逊和温特在经济演化理论中采用了企业追求满意的假定,这一假定导致的结果是:如果企业遵循惯例带来满意结果,那么遵循惯例就会延续,而当企业遵循惯例无法带来满意结果时,那么引起对更优惯例的搜寻。显然,这里对现存惯例的“复制”是带有选择性的,但“变异”则完全是由失败引起的。纳尔逊和温特将创新视为变异的等价物,但这一类比的矛盾是:达尔文进化论中变异本身是盲目的、渐进的、偶发的,而且多数是对有机体有害的,而在纳尔逊和温特的演化理论中,“变异”是被引导的和目标导向的结果。[4]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在一个扩展的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模型中,虽然事先假定了参与人的有限理性,但他们也无意中描述了自发演化制度变迁的第四种动力机制,即(4)适应性学习机制。在纳尔逊和温特的演化理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适应性学习机制作为自发演化动力的观点,但他们将演化视为拉马克主义[5]的立场,说明他们也是承认这一机制的。正如弗罗门指出的那样,适应性学习机制是个包含它自身的选择机制。[6]在一个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中,适应性学习的“变异机制”不能独立于“选择机制”发挥作用。变异只能从对旧制度的不满意结果所诱发的搜寻努力中产生。换言之,博弈参与人改变策略的变异,并不超出事先给定的策略集合,而策略改变的理由也要根据此前采用的博弈策略结果来提供。适应性学习过程中被选择的规则可以被认为是复制的,但这种复制不像自然界生物在群体层面进行那样,而是在个人层面上进行的过程。这一复制的具体形式就是社会演化中行为规则在个人之间的模仿和传递,当被模仿的行为无法通过选择检验时,适应性学习中的变异将再次发生。
概括而言,在自发演化型的制度变迁中,这一动力既外在地来自于外部环境变化对个人形成的竞争压力,也可能内在地来自于个人追求满足或最大化的动机(只要承认人的独立意识,这种内动力就无法避免)。新古典经济学采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排除了外部动力的可能性),尽管没有改变制度演化的自发特征,但是他们却将特定的制度视为个人理性的自然结果。即个人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条件下,逐案最优的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结果,也将在无意中导致制度向均衡状态收敛。而制度变迁的过程则是一种制度无法满足或实现帕雷托最优时,由个人理性所驱使的一种社会进化方向,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有完全理性的保障,自发演化的制度变迁必然会自动地恢复到一个新的均衡状态。但在整个“偏离→均衡→再偏离→新均衡”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所有的动力都是目标最大化这一行为动机。西蒙在有限理性前提下将行为动机由“最优”改为“满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新古典假设的改进。但同样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主体仍然存在追求满意的动机,那么这一动机就将再一次成为有限理性条件下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的动力源。
2.4.2基于群体决策的理性设计型的制度变迁
与自发演化型制度变迁不存在明确的主体相反,基于群体决策的理性参与设计型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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