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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动力与主体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1:12
则存在明确的主体。在理性设计型的制度变迁中,制度结果在最初就是主体目标函数的直接对象和行为指向。一般而言,在理性参与型的制度变迁中,制度主体很少以个人形式出现(君主专制下例外),而更多的是以特定群体(组织或机构、利益集团、阶级或阶层、各级政府)的形式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主体有意识参与制度变迁的程序大致如下:对现有制度做出评价→认知和把握时机→确立制度变迁目标→选择制度变迁方式→制定变迁方案→实施变迁→调整完善目标制度→确立并巩固新的制度结构。

基于群体决策的理性设计型制度变迁,是以理性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一种较为乐观的观点认为“群体理性”是可靠和完备的。而较为悲观的观点则认为群体理性是不可靠和不完备的。需要指出的是,认为群体理性绝对可靠和绝对不可靠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二者往往造成很大的误会。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一直被指责为极端乐观主义的代表。我将在以下的分析中指出,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在马克思的巨著《资本论》中,他将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力量归结为阶级,并认为“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7]”,也正是阶级斗争才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关于阶级斗争的根源,马克思指出,“在现代历史中至少已经证明,一切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而一切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尽管它必然地具有政治的形式(因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8]恩格斯则指出,“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组成为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这种斗争只有在阶级本身消失之后、即社会主义取得胜利之后才会消失。”[9]尽管马克思将阶级视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而将阶级斗争视为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那么阶级是否就具有设计完备制度的完备理性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需要澄清的是,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指出阶级作为一个群体具有理想的完备理性,他只是论证了无产阶级这一群体是推动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的主体力量,而实现这一制度的手段则是通过阶级斗争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至于建设共产主义制度所需要的群体理性并不是事先就存在于共产主义者的大脑中的。相反,他指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 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10]”他们还明确指出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至于说到每一个人的思维所达到的认识的至上意义,那么我们大家都知道,它是根本谈不上的,而且根据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经验来看,这些认识所包含的需要改善的东西,无例外地总是要比不需要改善的或正确的东西多得多。……换句话说,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二者都只有通过人类生活的无限延续才能完全实现。”[11]显然,我们一方面澄清了马克思所背负的不必要的指责,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斯大林模式之国家主义[12]的非马克思主义特征。因此,对完备的群体理性的指责更准确的应当是指向斯大林模式的。在该模式中,国家作为更加直接的主体可以创造和设计完美的制度,并具有完备的理性和信息处理能力。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否了这种认识观念,它告诫人们那种具有完备理性的政府和国家是不存在的,尽管其行动的目标和本意或许是好的,但是往往一种好的意图反而可能导致很糟糕的结果。

关于群体理性的另外一个极端的看法来自群体心理学的研究。群体心理学认为个人是有限理性的,但是一旦作为群体的一员而行动时,个人就丧失了理性,而变得疯狂,群体理性在群体心理学看来是个十分可疑的概念。“群体在智力方面缺乏创造力,同时也没有历史首创精神,更不能领导艺术、科学或政治革命的潮流。这是因为当所有个体融入到群体中时,其个人才智被削弱了,对现实的敏感性也变得麻木。”[13]与群体心理学的观点相似,奥地利学派的米塞斯和哈耶克曾经对群体理性的神话给予过尖锐的批评。上个世纪30年代展开的关于计划经济可行性的争论,在本质上与群体理性争论的是同一个问题。尽管当初如科尔内等同情社会主义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可行的,但事实证明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概率无法排除),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中的可行性。计划经济在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败,说明对群体理性的过分信任和依赖是危险的,所导致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但现实留给我们的问题是,群体理性如果不是完备的,它是否就一无是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像哈耶克这种极右的经济学家虽然曾写过《致命的自负》来抨击计划经济的谬误,并借助其知识理论警告人们集体理性是不可靠的,社会秩序是个自发演化的结果,而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但他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一个社会秩序的维系必须依赖法律体系的有效运作。但法律体系建构本身似乎无法离开集体理性的参与和创设。

很明显,社会群体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其理性是有限的,但不是不必要的。尽管自发演化的非正式制度在较大程度上是个人分散决策的社会结果,但正如同新古典理论所部分正确地揭示的那样,如果没有个人的有限理性,我们仍然无法解释习俗、惯例以及文化模式等非正式制度的演化。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正式制度的变迁而言,它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群体理性参与的结果。我在本文中拒绝接受那种认为理性可以不依赖历史和现实创立制度的唯心主义观点,相反,我认为参与正式制度变迁的群体理性,必然是根据历史和现实所提供的制度素材和信息,进行加工而形成的有限的意识或认知,但这种认知如同哈耶克指出的那样,在个人间是以“分立的知识”存在的。群体理性的完备程度依赖于群体在个体知识交流和形成共识方面的有效程度和准确程度,而后者是群体理性参与制度变迁的重要条件。群体理性越是完备则导致的制度变迁越理想,反之则反是。从动力源上来讲,群体理性参与的制度变迁则直接表现为群体利益的导向。当然,在一个分化的社会系统中,群体利益导向将有不同群体博弈的结果所决定,特定制度往往是该社会中强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从制度变迁历史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制度所维护的群体利益在人口结构中的比例大小与该制度的生命力正相关。此外,在系统分化的条件下,特定共同体内部多数成员的利益导向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和应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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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胡家勇主编,《转型经济学》,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

[2] “主体”一词的使用,在哲学上,主要指称人在认识论上的内涵,即作为“意识”和“理性”的同义语。主体性的存在前提依赖于“意识认知的自我”的存在和行为的有意识和目的性特征。参: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 参:胡家勇主编,《转型经济学》(该书第一章由黄少安执笔),安徽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页。

[4] 参:杰克·J·弗罗门,《经济演化: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84-113,96-100,261-269页。

[5] 拉马克主张,有机体从外部环境获得的能力也可以遗传。

[6] 参:杰克·J·弗罗门,《经济演化: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66页。

[7] 参: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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