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
一、“退出”的主体
关于“进”与“退”或“为”与“不为”的主体(即国企改革主体),我们认为只能是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政府,而不可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或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没能在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喧宾夺主,包办了本应属于企业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纠正改革中的“主体错位现象”,政府应将改革主体的角色让给企业与职工。(1)其实,这一认识是片面的。由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涉及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众多领域的深层改革问题;关系到工人、企业负责人乃至政府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行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步骤的改革,而不能象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那样,由基层单位充当首要行动主体、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革。其实,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首要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由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还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率的客观需要,因为将政府置于改革的首要主体地位,对于督促政府加快自身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另外,还应该看到,调整国有经济发展布局或所有制结构,必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处理与安置,换言之,由于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国有企业职工最终必定要走向市场,并与政府了断有关关系,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当然,如果职工不走向市场,“后顾之忧”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来统一安排、解决,则自然不存在过去劳动补偿之说。)
二、“退出”与“进入”的次序
从“进”与“退”、“为”与“不为”的先后次序问题来说,显然应该是“退出”在先,“进入”在后。一个人或一个政府什么都想干,结果必然是什么都干不好,“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要想有所得,首先必须做好有所失的准备。政府只有首先有计划地放弃一些领域,然后才能有精力或有财力进入另一些领域,因此,“退出”是“进入”的必要前提。而先“退出”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某些行业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对此,我们应该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我们不能事先就受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在诸如“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不能低于多少”这类问题上纠缠不清。其实,(1)暂时的和某些领域的“退出”是将来在其他领域中能更好地“进入”的客观需要;(2)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关键在于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增强,而非简单的比重数字的增加;(3)以“国有经济的比重”来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之本身也是非常不合逻辑的或者说是很荒谬的,假设某一天我们果真达到了这一比重,而我们又不允许这一比重发生变化(即降低),那么我们便只能人为地限制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即使从实践来看,非国有经济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家发展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因为我们要保证国有经济的比重,我们也只好放弃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显然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利于我国的生产力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退出”的领域
从“进”与“退”的范围或领域来说,是不能简单地以“企业规模大小”或“企业效益好坏”作为标准来安排国有资本的进退的。以为政府只要将国有资本从“小”企业或“效益差”的企业中抽出来,然后再投入到“大”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中去便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的观点是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的。我们认为,除了《决定》中明确规定的四大领域应该保留国有资本之外,其他的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资本则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来。在实践中要特别防止一些地区为了追求“国企三年解困”的目标,而只将国有资本从亏损企业中退出来,至于目前效益尚可的国有企业仍采取“有所为”的做法。其实,从理论上说,进退范围的确立应该以“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为前提,因为进退的实质是解决政府与市场(或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或“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分工问题。因此,为了保证进退顺利实施,政府必须首先对自身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明确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对于非国有资本愿意从事并且能够从事的行业,政府应该果断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国有资本从中抽出来(这实际上即对国有企业实施“非国有化”改革);然后再将国有资本投入到非国有资本不愿和不能经营的非竞争性行业(而这显然又从另一方面强化了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由此也可见,那种简单地认为“退出”就是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很不全面的)。另外,这里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从长期来看或从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来看,国有资本到底要不要大量地投入到有利可图的竞争性行业?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主张“政府不与民争利”或者说政府在行使它的职能时,应遵循“避易就难”的原则。因为,(1)国有资本的有限性与社会(或非竞争性行业)对国有资本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决定了我们投向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本必然是有限的,换言之,为了保证政府“啃”那些非他去“啃”不可的“硬骨头”的需要,我们必须控制国有资本的投入方向;(2)市场商机的有限性和政府动员非国有资本进入市场的初衷与愿望,要求政府必须给非国有资本的发展留下一片“空间”,由于这个“空间”不可能是非盈利的和非竞争性的领域,因此政府只能将有利可图的竞争性行业留给非国有企业;(3)国有资本产权难以“人格化”和国有企业效率普遍低下的严酷现实警示我们必须谨慎安排国有资本的投放;(4)政府退出竞争性行业并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劳动者就业问题,非国有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会对政府税收和就业做出巨大的贡献;(5)在“国”与“家”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认为“家”是“国”之基础,没有“家”之富裕,也就没有“国”之强盛,“民富”才能“国强”,小河有水,大河才不至于干涸! 四、“退出”的具体方式
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实质上是对国有经济实施非国有化改造(本文简称为“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这一改革若根据国有资产是否有偿来考虑,可以分为有偿退出和无偿退出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是指国家或政府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出售或拍卖给某些社会成员与组织单位,国有资产在价值上不存在流失,但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则发生了变化,对于这种国有资本的实际价值不发生流失、只是企业的国有性质有所变化的退出方式,本文定义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无偿退出是指国家将竞争性国有企业内的国有资产全部无偿地转移或分给社会成员与有关社团组织、集体单位所有,由于这种退出方式会使国有资产净值减少,故本文将其定义为“国有资产非国有化”。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退出时简单地采取全部无偿或全部有偿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二者的结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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