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
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或国有经济非国有化)若按国有资本退出后新的所有者主体状况或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来分析,可以分为“国有经济集体化”和“国有经济私有化”两类。前者是指原国有企业劳动者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获得本企业或他企业的国有资本所有权后,将隶属于个人的资产按股重新投资于该企业或他企业,实行由劳动者联合体共同占有、支配、使用并管理公共资本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如一段时期以来各地所选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属于这种情况。后者是指国内私人企业主和国外厂商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上,通过有偿竞买、兼并控股等途径成了原国有企业的新所有者,国有企业因此转变为私有或“外资”性质。显而易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的非国有化改革只能是以集体化为主,而不能以私有化为主。
五、“退出”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应该承认,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确实会导致一部分国有资本量的减少或流失,但是我们认为,第一,不实施国有经济非国有化改革,并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因此,我们对非国有化改革就不应该“因噎废食”或过于求全责备;第二,我们绝不能反过来讲,国有资本量的减少都是由非国有化改革带来的。分析国有资本量的减少,应注意区分三种性质不同的“国有资本非国有化”:第一种是因客观国情需要、且由国家或政府主观上有计划安排进行的国有资产非国有化,如浙江部分市县为转换国有职工的“国有”身份而对在职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即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是国有资本的“技术性流失”,如国有资产评估时因非主观原因而引起的国家财产损失(特别是无形资产低估、漏估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一损失要进行客观分析,特别要注意其三点特征,一是非主观安排性,二是资本量损失的有限性,三是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资产交易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管力度的强化,该项损失将呈递减之趋势。第三种国有资产损失发生在权力领域,本文称之为“权力领域的国有资产非法私有化”,如贪污、盗窃、私分、转移国有财产以及形式多样的公款消费等,应该看到这是危害极其严重的国有资本私有化,其后果不仅是造成国有资产量的减少;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很显然,这一类国有资本流失,并不是因为非国有化改革造成的。我们认为,遏制这一部分国有财产损失,除了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建设外,还应该在经济上加快体制改革,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配置资源,而对竞争性国有企业实施非国有化改造,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注释:
(1) 钟宜彩:《谁是国企改革的主体》,载《求是·内部文稿》1999年第七期。
主要参考文献:
(1)魏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管理世界》,1999年第六期。
(2)林凌、刘世庆:《中国国有经济的布局现状与调整方向》,《经济体制改革》,1999年第三期。
(3)白永秀:《“抓重放轻”初探》,《经济评论》,1999年第一期。
(4)草丝:《“国有”身份是否一成不变--浙江部分市县国企职工身份转换调查》,《中国改革报》,1999年11月24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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