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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思路的反思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是在宏观层次上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微观层次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正确思路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取得的,来之不易。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和成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即改革思路决定的。2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它反映了改革战略指导思想的演变和发展。概括起来,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实行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现在,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相应地,国有企业改革也可以划分为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等三个阶段。下面依次对这三个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1978~1984)
早在改革以前,人们就逐步认识到国家对国有企业管得过多过细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基于当时这种共识,国有企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是很自然的事。
早在1978年10月,四川选择了宁江机床厂等六个企业进行扩权试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六个单位选择首都钢铁公司、天津自行车厂、上海柴油机厂等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开征固定资产税、提高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等五个文件,要求地方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法选择少数企业试点。1979年底,试点企业扩大到4200个,1980年又发展到6000个,约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数的16%,产值的60%,利润的70%。
1981-1982年在工交企业实行的经济责任制,以及从1983年开始试行的利改税试点,也都是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的。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1985年9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作出了14条规定,要求继续扩大企业自主权。
我国从50年代后期开始就提出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曾进行过改革,但当时的改革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上做文章。1978年开始的改革则把重点放在调整国家与企业关系上,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因此,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思路与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比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上打开了缺口。在一些改革搞得好的企业,这种积极作用更为明显。例如首都钢铁公司通过改革使企业有了自主权,增加了留利,改进了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1979~1981年和改革前的1978年比较,首钢利润净额平均每年增长45.32%,上缴利润和税金平均每年增长27.91%,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都有较大的增加。
但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思路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框下进行的,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没有也不可能动摇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我们历来都把国有企业称为企业,但是真正的企业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应以利润为经营目标。但是这一阶段的改革仍是以产品生产者而不是以商品生产者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例如,1979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就提出,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计划,这个计划指的是指令性计划。1981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营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又明确要求“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求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这都表明这一阶段的改革是维护(或改善)计划经济体制而不是改变计划经济体制。这一阶段的文件中一 般也不提企业应该“自主经营”,而只提“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虽然学术界早有人提出国有企业应该和可以“自负盈亏”,但是在计划经济框框内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绝难做到这一点的,实行“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也是困难重重,尽管不断颁布文件要求这样做,但有关政策常常很难完全落实。这充分说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思路连最起码的扩大企业自主权也难做到。
第二阶段:实行两权分离阶段(1985~1993)
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国家有所有权,企业有经营权,所谓两权分离主要就是这个内容。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决定全面推进以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为中心的、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并重新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这就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围绕着这一改革目标,从1984年底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实现两权分离,试图以此促进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和国有企业向市场主体的转变。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在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对“两权分离”改革原则做了更为明确的论述 对于深化改革中如何实现两权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当时有种种议论,曾经确定在小企业中主要搞租赁,在大中型企业中主要搞承包。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大中型企业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形式有:
(1)“双保一挂”。双保,即保上交税利,保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一挂,即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2)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在核定上交利润基数的基础上,逐年按规定递增率向财政上交利润。(3)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即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进行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4)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5)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实行的有石油、煤炭、石化、冶金、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特征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已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了第二轮承包。到1991年第一季度末,90%以上的到期企业签订了第二轮承包合同。
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强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贯彻的也是两权分离的思路。当时人们认识到了过去的企业改革偏重于单纯的扩权让利,而未能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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