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制复归的制度变迁分析
这里还需提及的是,补贴的发放不是即时的,而是至少有一至二个月,甚至三个月的时滞。按照规定是一月后,当鸡蛋生产者向上层层把他们的供蛋量票据交到市财政部门,并且与市内各销售点汇集上交的售蛋量票据相一致时(为防止补贴蛋外流,实际上只是流于形式),才能反过来逆原渠道层层下发补贴额,而实际上这一过程有时要延迟至三个多月。
[4] 挂牌销售。据事后调查发现, (8) 此次鸡蛋价格管制期间,市区内 110 个限价蛋定点销售门市部的组织工作多数比较简单,各销售点均未发放任何凭证, (9) 只是每人限购 3 斤,反复排队反复购买或为卖而买 ( 自由市场鸡蛋小贩雇人购买 ) 也无人干涉,各销售点排队人数每日一般在 200-300 人左右。为此,市公安局曾派出 100 多名干部分别到各鸡蛋销售点维持秩序。物价、交通、工商部门也都抽调大批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各种哄抬物价、“卖大号”、走后门、私分等意外现象的发生。
图四: 1995-1996 年天津市鸡蛋价格管制流程图
(三)市场环境下管制措施的特点:前已提及天津市 1995 年的价格管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部分回归。换言之,这种制度安排是发生在市场调节的环境之中的。市场环境是相对于“计划环境”而言的。就是说, 1991 年以前所实施的价格管制制度是处在计划流通起着支配作用的购销制度结构中,其它形式只是作为一种补充; 1991 年后,养鸡业的产品及要素价格均放开由市场调节,价格机制成为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安排,这时鸡蛋的生产、流通处在“市场环境”之中。显然两相比较,市场环境下的鸡蛋价格管制 ( 补贴 ) 制度必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流程图的比较(见图1和4)中可以归纳出两种制度环境下价格管制这项制度安排的六个不同特征:
<1> 实施管制的频率。 91 年前政府价格管制是以经济计划形式表现的,它具有经常性和一般性; 91 年后的价格管制是在鸡蛋市场价格突破限价水平时政府对市场进行的干预,其发生具有不连续性和特殊性。
<2> 管制的渠道与环节。 91 年前对鸡蛋的管制与补贴渠道单一(财政渠道)、环节较少; 91 年后管制与补贴渠道较多(市农委及市、县、乡财政),所经历的环节也较多。
<3> 补贴的形式。 91 年前对生产者采取以“蛋料挂钩”为核心的暗补,对消费者发放蛋票给予暗补; 91 年后价格管制期间对生产者给予价外补贴,对消费者通过限价给予暗补。
<4> 补贴最终受益者。 91 年前生产者、消费者均从补贴中获利; 91 年后价格管制时补贴最终受益者是消费者,对生产者补贴主要是为弥补限价损失。
<5> 管制的力度。 91 年前对生产者价格的管制的力度较强,从上到下的指令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各个层次的独立利益较弱; 91 年后情况不同了,从事鸡蛋生产和销售以及管理的各有关方面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就使管制指令的执行力度受到很大的制约。
<6> 博弈双方力量对比。 91 年前市政府通过农委(禽蛋服务公司)就基本控制了鸡蛋生产和销售整个过程。政府的统一安排在控制、引导经济方面有较大的力量优势。 91 年后政府实行价格管制时事先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在具体补贴时又通过“两层三级”补贴(财政、农委两层、市县乡财政三级)来完成。这说明部门、企业同政府谈判能力大为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在控制力和财权上的相对削弱。
这就是天津市 1995-1996 年价格管制制度安排的全部故事。
四、价格管制制度对鸡蛋销售中交易成本的影响
如何评价天津市于 1995 年 9 月至 1996 年 3 月期间实施的鸡蛋价格管制制度的得失利弊 ? 显然可直接借鉴的理论供给就是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的主要不同点,或者说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是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影响经济的变量,而主流经济学则假定制度不变。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费用学派是把制度作为影响交易费用变动的基本变量。所以按照制度学派的观点,对一种制度安排的评价,或者说测度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和能否持久存在,主要就是分析这种制度在创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即是节约还是增加了交易费用。如果是节约了交易费用,这种制度就是恰当的,就有生命力;否则就不是恰当的,不可能长久。
我们按制度学派的观点和原则来分析一下天津市鸡蛋价格管制制度对鸡蛋这项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的影响。根据高斯( Coase, 1937 )等制度经济学家的定义,交易费用就是为了完成一项交易所花费的各种成本的总和。在现实中交易费用很少为零。因为有制度的存在。但有的制度使交易费用减少,有的则使其增加。本文以下讨论的是鸡蛋价格管制制度的实施相对于没有管制即市场调节条件下,对完成鸡蛋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交易过程中的费用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鸡蛋从生产者手里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如果撇开生产成本不说,则所花费的成本主要就是批发商的运输成本及零售商的销售成本。但是管制条件下不同了,完成这一交易的过程复杂多了。在这一过程中比在市场调节条件下多发生的所用所费都是交易费用的增加。
一般说,任何一项政府管制措施的社会成本,从广义上看,都包括下述两种成本 : 一是“院外成本”,即管制措施的潜在获益者为使得政府管制机构服从其意愿而实施管制所花费的成本;二是“运行成本”,即管制措施的实施和运作成本 , 这项成本是由社会承担的。 (10) 在天津市鸡蛋价格管制案例中,管制的院外成本为零:管制措施是市政府主动采取的行为,其潜在获益者 --- 居民(目标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居民)并未花费任何成本去促使市政府采取管制措施。因此在测量管制成本时可以将“院外成本”予以舍象,而只考虑“运行成本”。天津市 1995-1996 年价格管制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i] 组织成本。这是市场调节情况下不发生的费用。天津市政府在实施价格管制过程中,曾从各级政府本身及有关部门抽调大量人员(包括各级行政负责人及一般业务人员,估计约涉及几千人)组成专门机构,以对限价措施运转进行管理、协调、监督。这些组织包括,市政府成立的领导决策机构“鸡蛋调市工作组”,市农委、商委联合成立的鸡蛋调市实施办公室,市财政局成立的鸡蛋价格补贴发放办公室,市物价局、工商局专门安排的鸡蛋价格监督人员,各郊县乡村成立的相应办公室,市公安局向各限价销售点分派的维持秩序人员,市交通局设专门人员为各销售点运输车发放特别通行证,派专人在各主要交通要道设卡防止鲜蛋外流。所有这些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均需支付两方面的组织成本,一是机构成立的开办费及机构运转所需经常性支出;二是各有关部门为此负担的成本,可用抽调人员后对正常工作造成的损失来衡量。简言之,组织成本应包括专门机构的“增人成本”和有关部门的“缺人成本”两部分。前者从管制实施的流程图可清楚看出其组织成本是相当巨大的 ( 就动员的人力物力范围看 ) 。后者在政府部门存在完全闲置的雍员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抽调从事鸡蛋调市人员的工作可由本部门其他人员加大工作量而完全承担的条件下,可能为零,但这一假设在现实中很难成立。将“缺人成本”视为正数是合理的。此外还应提及的是机会成本,即将以上组织成本和有关人员用于某项有更高收益且可行的工作中所能带来的净收益额。虽然对此进行精确测算是困难的,但它无疑是存在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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