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
在上述方程组中,净资本、土地、职工补偿和债务这几个变量是满足方程有解的重要变量,它们之间互为消长,互为均衡,缺一不可。
假定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既定,净资本可变。这时净资本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补偿总额。
当净资本价值低于补偿额时,则职工不接受;而当其太高时,超过了企业家所满意的控股权的购买力,也无法成交。两种情形方程都无解。只有在大于或至少等于的一定范围内,才是最佳的均衡区间。
假定职工补偿既定,净资本也既定,而土地可变。这时土地价值加上净资本的价值必须大于或至少等于补偿总额,其原因同上。不同之处在于,企业一般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制后企业付费使用土地。改制时企业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则往往由城市统一按拍卖方式处置,国家通常收回超额级差地租。因此,完全依靠变卖土地来支付职工补偿,通常会受到较大限制。
不过,在许多地方,市场规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将自己使用的土地也等同于净资本价值处置是常见的。当然,对于净资本明显不足以支付补偿的企业,拿部分土地作为补充性补偿也是可行的。
假定企业的净资本和土地价值既定,这时如果其价值小于支付职工的补偿jj×pw×ww+ec,那么要满足方程有解的话,主要方法只能是,设法减少解雇职工数jj ,或者取消全部职工的经济补偿ec,再就是减少解雇职工的预期收益补偿pw×ww.这些方式是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的,经营者或职工都是难以接受的。
从以上几个变量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债务有一定的核销余地,但可变弹性不大;土地虽然经常被用来代替净资本的补偿不足,但亦受到一定限制。为了满足民营化有解,实际上就不得不在净资本和职工补偿之间进行选择。在上述两种选择方式中,补偿既定,净资本可变的均衡区间是最优变量的选择区间。因为当企业净资本价值等于或大于职工补偿价值的时候,既能够实现满足企业家买断控股权要求和职工补偿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能接受的最优均衡状态。而另一种选择,即净资本和土地既定,补偿可变的均衡方式,则是以职工补偿不足为代价的强制性均衡结果。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满足最优净资本选择均衡模型的改制范例,然而,仍然也存在许多对职工的补偿不足,造成民营化不良结果的企业案例。
那么,为什么这些企业往往是在净资本小于职工补偿的时候才进行改制退出,导致这种补偿不足的结果?
实际上,这种结果表明,政府实际的退出时机与改制均衡的最佳退出时机往往是不一致的。如同我们在第二节的分析所表明的,退出的主要障碍是政府更强调执政者的需要,强调稳定避免风险,对于仕途的更多考虑,以及某些既得利益者为了满足寻租的需要,而搭政绩目标便车的结果。因此,国有企业通常变成了完全的空壳才不得不被考虑改制退出,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这样势必延误了改制的最佳时机。所以,能够满足民营化最优均衡的退出条件,就是国有企业退出的最佳时机选择。企业净资本价值、企业家对控股权的购买值与职工补偿值之间的合理关系,是形成民营化均衡模型最优解的取值范围。
满足上述民营化均衡的最优解只能存在于企业净资本价值及其相关值的合理选择区间。
我们从以上模型的分析中,表明了最优解的存在以及原因。
五、理论和政策含义
上述模型是在单一企业内独立地发生和实现,是不依赖于外部其他力量的一种内部各种力量实现均衡的行为。理想的均衡模型的实现,是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相关者的前提下实现的一种帕雷托效率的改进。然而,在实践中,无论对于企业家,还是对于政府、银行和职工来说,都是有益的和能够接受的均衡的最佳集合,往往不是那么容易出现的。现实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于职工补偿的强制性均衡,从而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原经营者满足于既得利益的现状,不愿或无能力进行改制;或者是由于职工、银行等利益相关者不愿接受改制方案,从而不得不消极地等待,将民营化搁置。
所以,单个企业的最优民营化具有很强的限制性条件依赖于企业的净资本余额,一旦没有足够的能够补偿和实现利益相关者均衡的内部资金来源,企业的民营化最优均衡就无法实现。因此,当许多企业已经错过了最佳退出时机的事实无法改变时,为了使得民营化的最优均衡能够在较大范围内实现,我们必须能够突破单个企业的资金预算约束瓶颈,在更大范围内寻求最优均衡的实现。
从政策上来讲,政府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均衡,以解决职工补偿不足的问题,其资金来源则可能取之于某种自然垄断或资源垄断的部门企业,用这些垄断租来支付民营化的改制成本。
当然,政府从某些效益好的竞争企业退出,将从中获得的剩余收益作为其他企业补偿不足的来源,也能解决由于强制性均衡引起的不良后果。
由于无法满足改制经济补偿的或银行债务偿还的均衡条件,一些企业不得不使企业改制拖延或搁置。这种拖延的结果更加耽误了最佳退出时机,以至于最后企业耗尽所有净资本。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由于改制的拖延,这些可能由于改制而被激活或创造新价值源泉的资本,不得不被搁置而丧失了其可能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是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改制拖延所涉及的企业越多,改制拖延的时间越长,相应的资本和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也越大。从政策上讲,对于改制的拖延,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拖延的结果是以承担更大的改制成本为代价。因此,对于那些无法实现最优均衡的民营化,积极的补救措施就是在更大范围内寻求资金补偿来源,政府为此承担必要的改制退出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政策义务。
民营化的均衡模型及其最优解的存在,表明最优民营化政策是存在和可行的。这样的最优政策的选择依据,对于推动现实中的民营化改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模型是以企业家的目标函数为其核心的,能否实现最优化取决于预期的股权变量,以及这种激励制度下的人力资本投入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如果没有这种激励产生的新投入,最优目标不能实现。企业家的自愿性和积极主动行为,是实行民营化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家没有自身的最优目标及其可行的实现方式,没有企业家由此产生的主动性,就不会产生提高效益的源泉,因而改制就不可能成功。在这种情形下,当原经营者不能胜任这个目标的实现时,政府进行适当的外部推动是必要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外部的企业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企业家积极主动地有效投入和预期目标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对原经营者进行强迫改制,包办代替,拔苗助长,都会导致改制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模型也同样适合于外部企业家购并的民营化改制,因为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符合企业发展的最优选择,行为和目标都是一致的。
其次,对于政府来说,选择最优退出时机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关系到民营化能否顺利平稳实现的关键。模型表明,在企业净资本、职工补偿和企业家购买力相匹配的条件下,可以实现最优均衡。当资本价格和劳动价格是外生决定时,政府能够决定的就是退出时机的选择。
因此,退出时机的权衡切不可以企业的现期收益和成本为基础,而要以退出成本和退出收益来确定。这种政府最优选择的理论依据也为解决何时退出国企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
此外,模型对于民营化过程中各种要素价格的合理确定也给予了理论上的论证。民营化的大规模进行必须要以竞争市场为前提,否则,没有一个公平的市场要素价格,民营化也就失去了合理转让的基础。幸运的是,中国的长期市场化改革已经初步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这就为我们的民营化提供了一个比较客观合理的基础。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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