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
中国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竞争性市场,也造就了一大批竞争性企业。
在这个竞争市场上,所有企业的经营效果都必然受到市场的检验和裁决,它们的经营运行也必然由市场规则来支配。在这个市场上,竞争这个裁判,越来越多地把所有的企业,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都纳入到一个框架之中,大量的企业不得不受到竞争的驱使,不同程度的、逐步的收敛于某种最适合于市场竞争的所有权模式。因为市场竞争通常只是把更好的回报给予那些更加努力的企业,而能够激励企业付出更多努力的剩余控制权的机制就这样应运而生地发展起来了。
然而,名义上的法律法规通常总是跟不上实际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因而必然落后于实际所有权关系的潜在变化。在大批的国有企业中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所有权关系,实际上正是适应市场竞争的结果。这种变化的实质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实际剩余权,国家只是企业的名义所有者,而这也正是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制度源泉。
这种名义国家所有权和实际企业所有权的分离,并不等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中的两权分离。
后者是有着严格的私有产权市场的规范约束,而前者则是以国家的产权名义,行企业或个人利益之实。这种不规范的产权分离体制虽然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但是它的弊病也越来越多,它不仅为寻租者提供了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而且,即使从纯粹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因为不被法律承认的企业实际所有权往往会产生大量短期行为,过度的在职消费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的资本交易和消耗等等,这些都会损伤企业的真实竞争力和持续的发展后劲。
因此,把不合理的名义国家所有权的外壳脱去,转变为名符其实的“企业所有权”(注:这里的企业所有权是一个经济学上的范畴,而不是法学的范畴。按照产权经济学理论,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或者剩余控制权,参阅Alchian 和Demsetz (1972)Grossman和Hart(1986)。),实际上是反映了新生产力要素要求摆脱某种旧有桎梏,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愿望,也反映了公平市场竞争的要求。这是许多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一种普遍的民营化模式(注:关于民营化的概念有各种提法,有的称为“私有化”,有的称为“民有化”,其实质都一样。本文采用民营化的提法是为了与目前大家约定俗成的用法相一致。民营化是个较广泛的范畴,在本文它特指的是某一种方式的民营化,即主要由经营者购买企业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方式。它与通常的MBO 方式类似,不过在这里,它与上市公司的MBO 是不同的。)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民营化的特征和基础:利益相关者的半自发行为
我们的研究假定竞争的市场,竞争的企业,在其中,一般的国有企业很难得到垄断收益,或得到某种转移的额外收益。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因而通常不存在其福利受到企业侵蚀或被剥夺的现象。因此,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磨砺,企业的实力资源不再来自国家的计划分配,而是来自于市场的配置,取决于自身的竞争能力。
竞争市场使得企业的兴亡盈亏都局限于企业自身,搞得好自己得益,搞不好自己倒霉。
因此,我们研究的这种企业民营化,首先要看到它们是立足于这样的市场,具有这样的自负盈亏机制的基础。在这样的机制下,民营化所产生的企业权益的再分配就必然主要地局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相关者。这种以企业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民营化,是过去20多年市场竞争下形成的既定利益格局在逻辑上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对于这样形成的利益格局完全否定,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市场渐进改革的链条中断,造成大量的经济不稳定和已形成的合理的市场规则遭到破坏。
本文所讨论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由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所组成。这4种相关者是构成企业利益缺一不可的主体部分。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是服从于现实约束条件的结果。因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所有者只能是政府。银行之所以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自从“拨改贷”以后,主要投资均来自银行,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出资者。在企业看来,银行贷款和国家拨款实质上都是国家投资,都是某种程度的软预算。至于经营者和职工,由于他们的全部收益和福利均来自于企业的收益和积累,因而必然与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息息相关的联系。
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权益关系的重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主要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进行协商讨论,确定基本的改制方案。这本身就是一种国有产权退出企业的姿态,就是给予企业民营化的充分自主权。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只要存在足够的市场竞争压力,只要政策环境给予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足够自由的空间,那么,企业就可能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组合来形成合理的产权机制。
那么,在民营化的改制中,政府为什么会采取了这样一种退出的姿态,让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自发地进行产权权益的重组呢?
从理论上讲,市场化竞争导致的国有企业收益普遍下降和风险增加的结果,使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最希望退出竞争企业。当它从国有企业那里已经得不到什么收益或利润,同时还要承担企业亏损的风险,承担几乎无限责任的各种债务或补偿时,这种负亏不负盈的不对称机制导致它们必然倾向于放弃这种名义产权。
然而,政府作为所有者和作为执政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在改制中往往具有相矛盾的动机和行为。政府作为执政者,要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负有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基本目标是财政或税收收入、经济发展和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这些目标与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经济增长和就业自然主要是靠国有企业,因而执政者和所有者这两种目标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垄断收益的产业或企业来说,利润目标与税收就业目标也具有较大的一致性。然而,在市场竞争导致非国有企业大量进入的产业或领域,这两种目标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在竞争性产业或市场,国有企业的财务利润基本上是围绕着零而波动的,(注:可以从理论上表明,国企零利润行为的原因或必然性(刘小玄,2003)。另外,我们的经验分析也能够支持零利润行为。)因此,所有者无利可图甚至是负支出,理性的反应是退出该领域。
但是,不像一般的非国有企业退出那样简单,只要将固定资本妥善处理就可以了。作为政府的基本社会目标,保持稳定和就业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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