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影响不到的地方,如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各级工会也尽力防止独立组织的出现。以农民工为例,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和不太友善的城市环境中,他们有团结、互助、交流、社会关系和自我保护的需求,因而希望建立自己的组织。2002年7月4日的《南方周末》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浙江瑞安市的农民工建立了一个协会,目的是“反映农民工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7月10日,另一份报纸,《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赞扬此举,并公开鼓励农民工建立自主组织。但就在第二天,广东省总工会发了一个声明,指出这种自主组织违反《工会法》,并宣称任何在全国总工会架构之外的工会组织均为非法。省工会的反应并不意外,因为官方工会有很强烈的将独立工人组织与波兰团结工会类比的倾向。1995年的时候,深圳有一位来自湖南的打工妹建议在本地区成立一个跨企业的外地民工“打工者协会”。据说此消息传到全国总工会时,有官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要搞团结工会吗?”[53]
尽管不合法,在一些外地民工聚集的地方,零零星星的独立组织已经出现了。他们的组织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如同乡会、兄弟会、联谊会、劳动者协会、工人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等等。这些跨企业、跨行业、甚至跨地区的组织在形式和人员成份方面与工会不尽相同,被中国学者称之为非正式组织[54].它们的出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私营企业没有工会,由此造成了组织真空,“非正式组织”多少填补了这种真空,这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工会应当扮演的角色。因为,这些外地民工建立这类组织的主要动机,就是想法维护自己的权益。[55]
这些独立组织分布零散但不断出现,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促使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和1996年发了两个文件,要求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在过去的几年中,这方面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华全国总工会甚至定了指标,发誓要在2000年之前在80%的“新建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统称)中建立工会组织。地方工会已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示,制定了一个至上而下的工会化战略,力图在这些新建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组织。根据官方的资料,1999年以来,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工会化已经在80-90%的私有企业中贯彻落实。[56]在深圳这个中国私有和外资企业的重镇,市工会在2000年的10个月内成功地在3000个企业中建立了工会,并宣称这些新建的工会已经吸收了8万名新会员。
当然,说官方的工会化努力对保障没工人利益没有任何积极的影响,也许是不公平的。
但是,既然它是一种至上而下的行为,它就不会在工人中进行动员和组织。事实上,这一方针是以征得老板同意为建会前提的,其结果是为老板们操纵建立工会的过程和以后控制工会打开了方便之门。深圳的一家私有企业的工会领导人、该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回忆说,一天他被老板叫到了老板办公室,与老板谈了30分钟后,他就得到了一个新头衔,工会主席。然后,企业就宣布建立了一个工会,一千多名工人不管愿意不愿意,就糊里糊涂成了工会会员。[57]在河北省唐山市的一项调查说明,60-70%的企业工会领导人是企业老板的亲戚,其余的大多数也是由老板任命。[58]
简而言之,在处理独立组织问题时,官方工会的角色,纯粹是一个国家的工具,在这一时刻,它们的首要任务不是代表工人,而是代表国家消灭和预防任何敢于离经叛道的行为。
正如一位研究工会的学者戏说的那样,官方工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哪里有(独立)工会,就去解散工会,哪里没(官方)工会,就去建立工会。”[59]
结论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已经迫使中国工会开始重视如何代表工人的问题。由于国家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它已为工会发挥代表功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工会仍然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不可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会的两种身份间的冲突也迫使它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小心翼翼地在国家和工人之间进行摆动,以保持平衡。对于工人提出的要求,工会要根据自己两种身份相互冲突的程度,分别采取代表工人,在工人与国家间进行调解和制止工人行为三种方法应对。一般情况下,工人的要求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的要求的,二是组织的要求。对于工人的组织要求,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工会的态度就是不遗余力地进行遏制。对于工人的经济要求,工会的反应与其说取决于这种要求的内容,不如说取决于工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对这类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工人经济要求的主要内容。只要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官方规定的渠道提出来的,工会还是有可能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但是,如果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集体抗争这种国家不喜欢、不鼓励的方式提出来的,工会就不会为工人出头说话。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使工会对工人用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的经济要求提供了支持,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代表工人向国家提出要求。到目前为止,工人的大多数经济要求都是个人性的或者局限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要求的具体内容都局限于维持生存。除了与自己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之外,让这些普通工人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不现实的。然而,这也正是工会需要努力却又无能为力的地方,因为工会不可能把工人的现状与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联系起来,或者寻求建立与管理层相对应的劳工权力。在为工人讨回公道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更象是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社会工作机构,更愿意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而不象一个组织、追求、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集体利益的工人组织。换句话说,工会在劳资冲突的“代表”功能,更象是一些从事立法研究的学者称之为的“服务性代表”,而不是政策或“分配性代表”。[60]毕竟,只对工人提出来的个人性的或者一个企业范围内的经济要求做出反应,可以降低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程度,从而避免同国家的冲突。
这项研究表明,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它们的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确实,工会在国家法团主义制度结构中的已经事先决定了它在工人和国家间的尴尬处境。因此,当工人斗争的激烈程度增加了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强度时,工会在工人和国家间摆动的空间就缩小了。它们或者以国家工具的面目出现,把预防和制止工人斗争行为作为主要的目标,或者就干脆简单就消失了,完全回避工人的斗争。这两种作法都会在工人中引起负作用。例如,上海一家企业的工会干部到工人抗议现场批评工人,要求工人离开,结果是愤怒的工人将他打一顿。[61]在江西省的一家工厂,工人进行抗议示威,因为企业改组侵犯了他们的利益,该厂的工会完全无动于衷,工人在极其失望的情况下,决定建立自己的工会。[62]有许多案例说明,在劳动争议中,工会事实上是被工人抛弃了。正如一个参与抗议活动的工人所说,当你想寻求支持的时候,“找工会根本没有用”。[63]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试图强化它在劳资冲突中代表工人的角色。新修改的《工会法》反映了这一努力。2001年10月的全国人大对《工会法》作了四十多处修改,其中不少旨在加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据说这些修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总工会的看法。譬如,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六条);在发生劳动争议和工潮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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