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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6:59
它们实际上从属于企业的管理层。这一点为它们发挥代表功能设置了严重的障碍,使它们在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时,不得不经常保持沉默甚至于成为管理者的帮凶。如果管理层认为它们的维权行动是不合作的表现,它们就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而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部在为工人的利益斗争时,是没有这种风险的)。在官方的报导中,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的案件。 

  例如,西安的一家国企经理决定,凡是不购买企业股票的工人,一律下岗。厂工会主席反对,结果他被解除了职务。[33]山东省济南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控告该厂厂长贪污、挥霍公款,并因此造成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达数月之久。后来这位工会主席被企业管理层解除了职务。[34]秦皇岛市一家饭店,工会领导人(同时也是该饭店的副总经理)依照职权召开了一个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颇受争议的分房方案,由于他没有给总经理打招呼,他不仅因此失去了自己的职务,而且被终止了劳动合同。[35] 

  换句话说,上级工会还有可能凭借它们国家机构的地位选择性地介入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工会很难为了工人的利益去纠正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归企业管理者管辖的。所以,如果有企业工会为工人说话,那一定凭借个别工会干部主持正义的决心和勇气。 

  有报导说,有的企业工会干部为了工人的利益,在政府部门和法院间四处奔走,顽强抗争达数年之久,受尽了磨难。[36]但是,这些人对不公正的反抗,说到底也只是一种个人性的反抗,而不是工会的组织行为。这些个人性反抗能否有效,几乎完全取决于上级机关是不是愿意出手相助。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是有效果的,但基本上只是一种就事论事的“问题排除”手段,它不可能赋予工人一种权力,使他们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权现象。 

  事实上,把侵权行为纯粹看成法律问题,或者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这种工会的斗争方法,回避了当前劳动制度的基本结构性问题,客观上起了防止工人的不满政治化和组织化的作用。 

  工会与工人集体行动 

  在许多地方,因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迫使许多工人走上街头。据官方估计(这种估计可能是保守的),1995年与工人有关的游行示威波及到30多个城市,涉及的人数超过了100万。[37]据报导,1998年,卷入这种示威行为的工人人数上升到了360万。[38]当然,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框架下,工人的集体行动并不能反映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斗争的能力。大多数的工人集体行动是自发的。在中国的劳资冲突中,由官方工会出面在工人中进行动员,仍然是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工人的集体行动经常使工会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它们对工人的要求既不能故意装聋卖哑,也不能对工人的斗争方法表示公开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曾经试图呼吁恢复工人罢工的合法权力,想以此使工会能在集体行动中发挥合法作用。工人的罢工权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的,政府当时的理由是罢工会影响生产和稳定。[39]1988年,当劳资冲突增加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了一份题为《关于工会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上交给了中央。该文件指出,即使没有合法性,罢工实际上也在经常发生,因此建议在新的工会法中,将罢工合法化,并希望这一建议能够列入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该文件还建议工会在这类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职工群众的正当劝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形式的合法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0] 

  “各种合法斗争形式”这句话据说就包含了“罢工”。这项建议后来上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毫不奇怪,它被否决了,理由是罢工合法化只能导致更多的罢工。结果,是1992年人大通过的经过40次修改的《工会法》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这不仅使工会让集体行动合法化的努力付诸东流,也使工会对工人自发性的集体行动的支持失去了法律基础。实际上,把集体行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国家对工会的期望。在这种意义上,工人集体行动的出现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指示器,它说明工会既无法约束工人的行为,也没有能力在国家限定的框架内疏导工人的不满情绪。集体行动是工人表达自己诉求的最明确最强烈形式,但国家反感这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就被夹在了中间。但是,工会首先必须服从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在工人采取集体行为时,工会的首要责任是“与企业行政部门一起通过协商满足工人提出的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尽快平息事件,恢复生产”。[41]换句话说,工会的作用是缓和由工人抗议行动造成紧张形势,而不是站在举行抗议活动的工人一边为他们说话。 

  前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与一位中央领导的对话反映了这一倾向。那位中央领导问倪,“如果工人罢工时,你作党员站在什么位置上?”倪的回答是:“我站在党的立场上在群众中做工作。”[42] 

  因此,当出现街头抗议活动时,工会最终的目标就是说服工人从街头撤回。我进行的调查和其它一些报导都说明,在发生街头抗议活动时,最早到达现场的经常是工会的领导,他们极力说服工人停止抗议活动,尽快离去。通常是政府要求他们这么做的。当工人不愿意离开时,工会常在地方政府和工人之间进行斡旋,把工人的要求传递给政府,再把政府的态度传达给工人。这样一个过程,把工会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中不明不白的地位表现的淋漓尽致。下边是我在1998年了解到一个案例。 

  1997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某市一家工厂的一群愤怒的工人,去市政府进行抗议。造成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是该市的供电局停止了对该厂厂区内家属楼的电力供应,而停止供电的原因是这家工厂因经营困难拖欠电费达数月之久。在私下场合,这家工厂的工会领导人曾表示她支持工人的行动,并许诺说会替工人说话。当这群工人来到政府所在地时,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人理采他们,因为政府没有派任何人来接待他们。这些工人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他们打电话给那位工会领导,要求她来现场为大家出出主意。但是,这位工会领导人拒绝了,她对工人们讲,在没有上级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她到现场是不合适的。[43]显然,这位工会领导不愿意让其他领导怀疑她在背后支持工人闹事。 

  同年11月,这家工厂的几百名工人又一次走上街头,这次促使他们走上街头的原因是厂里长期拖欠工资以及厂长的腐败行为。他们封锁了工厂附近的道路,造成了数小时的交通瘫痪。消息很快传到了市政府,市领导马上派了市政府秘书长、公安局长和主管该厂的主管局局长三人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是,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愿意与愤怒的工人直接对话,尽管工人强烈要求这么做。市领导让该厂的工会领导去说服工人停止行动。这位工会领导人回忆说: 

  我一到现场,工人就围了上来,他们要求我代表他们去与官方谈判。他们把我推到最前边,去与官方谈判。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有人说我是工人闹事的幕后指挥。我是群众的代表,但是,我也是官方的代表,因为我必须把上级领导的意图传达给工人。 

  (访谈者:为什么市政府官员不亲自出来?他们的意图是什么?你当时对工人怎么说的?) 

  领导的意思是工人要先撤离,然后双方才能就工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谈判。但是,工人的态度是,不出来对话,就不撤离。所以,我不得不在工人和政府之间跑来跑去……我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必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必须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这两个“维护”,那一个也不能放弃。我怎么做到“两个维护”呢?就是做调解工作。[44] 

  如果说这位工会领导为工人做了点什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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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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