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
其次,国家所追求的资本主义发展已经创造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这个过程又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改革把工人与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二者间的对抗。
承包责任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劳动合同制,股份制,这类的改革措施扩大了管理者的权力,并允许他们用铁腕推行市场规则,这些作法常常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在国有企业内部造成了一种准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工人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侵蚀,而工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或者建构新权利的手段。第二,随着私有经济和外商投资的增加,牺牲工人利益的剥削行为急剧增加。许多私人老板和外国投资者不遵守安全生产以及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规章制度,还强制工人加班加点。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对这类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变相鼓励。
这两点变化造成大量的劳动争议,这些劳动争议给工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工人要求工会为他们说话,但是工会的表现经常让他们感到失望。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2年搞了一个全国性的调查,调查发现56%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会未能覆行它们的职能。199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又搞了一个调查,53%的工人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一些地方性的调查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而且,对工会的作用评价不高的人在被调查者中占了更大的比例。例如,1995年天津市搞的调查发现,80%的工人对工会的表现表示不满。
面对来自基层的压力,工会内部要求工会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呼声也不断增加。一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官员明确地说,“如果不能代表和保护工人的利益,工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12]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到基层工会,各级工会干部都希望工会真正发挥代表工人的功能。[13]一位上海的工会干部说,“我们欠工人的太多,如果我们不能代表工人,工会还有什么用?”[14]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版的刊物《工运研究》上,由工会干部和学者撰写的公开表达他们对目前工会现状不满的文章越来越多。他们批评工会的职责“含糊不清”,工会地位是一个“附庸”,抱怨说《工会法》所规定的工会权利缺乏“强制性”,“实际上等于零”。有些人甚至暗示,在官方放弃计划经济之后,官办工会的社会经济基础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呼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15]
就国家方面而言,在经济转型时期,如何维持工业秩序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为了缓和市场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应对严重的劳资冲突,国家对旧的国家社团主义的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在这种旧体制下,工会在劳动争议问题上很难有所作为。这种调整在法律和制度上为工会介入劳动争议问题创造了条件。例如,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就是两项重要的立法,它们至少在形式上为工会从事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政府就集体合同和解决劳动争议做出的有关规定,也使工会在三方互动中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同时,全总和省市县工会以及有关行业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劳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会因国家社团主义的这种有限的结构性调整而受益,因为这种调整使“有限度的斗争”具有了合法性,[16]工会可以按照官方认可的渠道和法律规定的申诉程序来维护工人的权益。
虽然劳资关系的变化和国家法团主义的调整有助于工会发出自主的声音,强化了它们代表工人利益的制度身份,但是,在为维护工人权益进行的努力过程中,工会提出的要求、选择的方案和采取的策略仍然受到国家社团主义结构的限制,这种限制依然是决定性的。在组织上,工会仍然要屈从于国家的控制,工会干部仍然由国家来任命。因此,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角色,不能与国家政策和目标相冲突。在某些特殊的问题上,工会可以站在工人一边,但是,它们不能违背或者挑战国家的劳动政策和产业政策,即使这些政策损害了工人的利益。
实际上,国家期望工会做是让帮助工人去适应国家的发展战略,而不是促使他们去反对这种战略。就工会在劳资冲突中所采取的策略来看,工会的作用被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严禁工会用组织和动员工人的方式来反对老板或者管理者,哪怕这些人侵犯了工人的权益。
即使工会对工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有所同情,一旦工人的要求转变成集体行为,工会就不能再给予明确支持。国家期望工会去做的,是缓和工人的不满情绪,消除工人的对抗性行为。
另外,工会还担负着防止独立工会出现的责任,不论这种“独立”是表现为由官方工会企图摆脱国家的控制而自主行动,还是由基层工人自发建立组织。国家不能容忍任何一种“集体性的另类选择”(collective alternative),因为这意味着为“孤立的个人”打开了“政治选择”的大门,[17]国家将独立工会看成是对政治稳定的破坏、甚至于是对政权本身的挑战。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出现团结工会运动以来,对独立工会的担忧就一直缠绕着中国的领导。[18]在市场改革的年代,随着国家对经济转型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更加重视,这种担忧也与日俱增。
工会与法律维权
改革以来,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19]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工作条件等。为了维持生产秩序,为了将争议的解决制度化,国家在立法和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大约30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劳动仲裁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劳动争议的仲裁体系创造了一种“有限争议”的机制,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这种国家允许的斗争的目的,是把工人的不满限制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出现工人骚动。
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机构实际上鼓励了工人进行“合理抗争”,[20]向他们提供了解决侵权行为的某些手段。在过去几年中,大多数劳动争议的解决实际上都起源于工人的主动投诉。
资料显示,工会在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扮演了较为积极的角色,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也支持它们这样做。《工会法》规定,工会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必须介入并进行调解。具体而言,政府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要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要成为省、市、县三级三方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国家希望工会成为应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调解者,而不是代表工人进行斗争的斗士。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宣布,指导其所有下属组织的原则是,“化解矛盾,加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形势”。[21]但从实际看,有证据表明,只要工人的诉求和行为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少工会是愿意为了工人的利益而与管理者对抗的。
工会介入劳动争议,维护工人利益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司法程序。有关的劳动法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基础。《工会法》赋予工会一个合法的地位,来“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以及其他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使工会可以较准确地判断那些争议它们可以介入并获得成功。为了强化工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还颁布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试行办法》,强调了工会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帮助的必要性,号召工会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用来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在1998年之前,已经有2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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