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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
"资本"的产权特性,如同其他"物"的产权特性一样,许多人认为是清楚的。事实上,大家讲产权,好像不言而喻地都是在讨论"物(property)":产品、货币和其他财货。讲到"资本",不外机器、设备、厂房、场地、可周转的钱、道路、桥梁等等。所谓资本的产权,当然就是这些可以投到生产过程生利的"物品"的那一束权利,也就是资本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
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就不同了。首先是"人力资本究竟有没有产权"?这个问题的困难,说来有趣,首先不在于难找好的答案,而在于问题本身很难明明白白地提出来!权利问题总是和"排他性的归属"连在一起的。经济学家定义的人力资本,包括人的健康、容貌、体力、干劲、技能、知识、才能和其他一切有经济含义的精神能量,天然归属于自然的个人。人力资本的每一个要素,都无法独立于个人。这同任何"物"的资本不同。机器可以搬来搬去,厂房可以东拆西建,货币资本更能无腿而行天下。道路铺在地面,桥梁架在河上,但道路并不天然附属地面,正如桥梁并不附属河流。因此,当我们试着问"人力资本的产权"时,我们究竟是在问,"人力资本的归属",还是在问"人的归属"呢?人力资本不可分地归属于人,天然如此,何问之有?至于人的归属,除了可以蓄奴的社会,哪里有人会往"这个人归谁所有"这样愚蠢的方向去思考问题呢?问题提不出来,答案就连"非婚生子"的地位都不会有了。所以绝大多数的人力资本文献,要么讨论人力资本的经济含义,要么测度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都不讨论"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劲头十足的学者,同时又对产权问题有兴趣的,寥若晨星。
首先碰到人力的产权问题的,正是研究奴隶制的经济学家。1977年,巴泽尔(Barzel)在美国《法律和经济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提出奴隶经济中的一个有趣的问题。在奴隶制下,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奴隶主可以全权支配奴隶的劳动并拿走全部产出。但是,为什么在历史上有一部分奴隶不但积累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而且最后居然还"买"下了自己,从而成为自由民呢?巴泽尔发现,奴隶是一种"主动的财产"(full-fledged property),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他自己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主固然"有权"强制奴隶劳动,但由于奴隶的"主动财产"的特点,奴隶主要强制地调度奴隶的体力和劳动努力,即使支付极其高昂的"监控(supervision)和管制(policing)的成本",也不能尽如其意。为了节约奴隶制的运转费用,一部分奴隶主不但只好善待奴隶,而且只好实行定额制(quota),允许奴隶将超额部分归己,于是一些能干的奴隶因此拥有"自己的"私产,直到积累起足够的私家财富,最后有钱"赎买"自由身份。
这位巴泽尔,是张五常教授当年在华盛顿大学的同事。据张五常在1984年的回忆,他在巴泽尔提出"主动财产"概念时,曾经将自己以前因为想不起这个特征,所以未能解释奴隶解放的经济原因的体会告诉了他。现在有了"主动资产"这个概念,张五常就作了一番精彩的发挥:
"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作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作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跟这些资产混在一身的人可以发奋图强,自食其力,自加发展或运用,也可以不听使唤,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宁死不从。"(张五常,《卖桔者言》,第181页)。
上文提到人力资本与人不可分开的特点,由此而来。
但是,"产权大师"张五常教授,这次却并没有从"人力资本的产权"角度来提问题,他没有进一步问,"既然人力资本不可分地与人合为一身,那么人力资本的产权形式有什么特点"?没有问,就不会有答。于是在解释某些现象时,未免有所不逮。这一点,在他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人力资本理论创始人舒尔茨的一个意见分歧中可以看出来。1982年,张五常曾写有一本关于中国前途的小册子,书中有一个判断,即人力和知识在当时的中国并非私产,而非私产的人力和知识会影响其经济利用。舒尔茨读罢,写信批评:"人力在中国就不是私产吗?"张五常回应,舒尔茨怎可以认为人力资产--这包括知识--在中国是私有的财产呢?"他(指导舒氏)曾到中国讲学,怎会连中国人民没有自由选择工作或没有自由转让工作的权利也不知道?私有产权的定义,是包括自由转让、自由选择合约权利。在人力及知识的资产上,这些权利在中国是没有的。所以这些资产在中国不能算是私产"(引文同上,第173页)。
张五常的这一点反驳大有道理。只是他也许没有意识到,他的这个论据与上引"人力资本与人天然合为一身的特征"之间,存在着逻辑不一致。试想,如果人力资源天然与人本身合而为一,那么人力资源在法权上只能归属私人,除非法律保护蓄奴制, 可以将人为奴。这一点,一位新劳动力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森(Rosen)作过说明,他指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但是罗森在解释人力资本只能属于个人的产权特性时,用了一个限制条件--"在自由社会里"。他的意思是,只有在不允许将人为奴的法律条件下,人力资本属于个人才是真实的。但是读了巴泽尔关于奴隶经济的研究后,我们可以认为,即使撤去"自由社会"这一限制条件,即便是在蓄奴合法的制度下,由于人力资源的独特性,人力资源也还是在事实上只能归属于私人。你看,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天然的个人私产,甚至奴隶制的法权结构都无法在事实上无视其存在。这就是说,人力资本的资源特性使之没有办法不是私产,至少,没有办法不是事实上的私产!
回到舒、张两位的分歧。要论熟悉中国的情形,舒尔茨一定不如张五常。但舒尔茨可能是按照逻辑"猜"的。试想,人力资本各种要素天然附属于人,"强制运用"人力资本的体制费用高得难以想像,这样的资产自然非私产不可用。这是"人情"所系,与国情无关,所以放之四海而皆准。舒尔茨到底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创始人,对人力资本的各种形态研究下过更多的功夫。他平时似乎少用"产权分析",但遇到与人力资本有关的产权问题,他一"猜"就猜个准:人力资源在中国也是私产。
不过,张五常的实际观察又怎么可以忽视?在计划制度下,中国人确实没有自由选择工作或没有自由转让工作的权利。城里人工作靠分配,乡下人不准随便进城;体力劳动、做不到多劳多得;技能技术专长和生产知识都不特别值钱;发明没有专利,创新不受汉律保护;企业家才能更是免谈,谁"发现市场",谁就是"走资本主义",等等。人力资源的各种要素、各种表现,统统不得自由交易,也因此没有市价。人力资本的因素固然"附着"在人的身上,但是就是不允许人拿他的人力要素来交易,来自由选择利用这些要素的合约。这哪里能叫私产?产权者,"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帝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钦语)也。现在私人选择利用其人力资本的权利不充分自由,张五常教授就一路推理下来,纳闷舒尔茨怎么还能把这样的制度约束下的人力和知识,仍然看作"私产"呢?
舒氏有理,张氏亦有理。我等后辈,如何是好?一般而言,同非人力资产一样,如果限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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