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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产权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7:04
地方经委,武汉是地方银行。通过这两个机构分别监督购并的履约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产权交易事务所。在保定模式和武汉模式中,经委和银行分别代表国有资产产权的处置权,因而使得两个模式所能够涵盖的产权交易打上了地域区划的烙印。
4.2先市场购并,后政府确认
  在市场主导类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一般发生在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购并或营业转让过程之中。在同行业中,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相比,无论是产业的有效规模、研究与开发、资本利润率,还是品牌多元化、商标等,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会有选择地购并劣势企业的产权;在不同行业,优势企业会凭借自己的资本优势,通过产权投资归并不同的竞争者,获得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在市场主导型的产权交易中,优势企业在购并谈判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发生购并的两家企业同为上市企业,则产权购并会有效地平抑或支持劣势企业的股价。在我国所发生的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中,大多数案例是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但最终必须得到政府的确认。深圳宝安集团的一系列购并行为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的实质。
  深圳宝安集团是一家集房地产、金融证券、工业和商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上市公司。从1992年开始,在非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两方面,策划了一系列的产权交易活动。1992年3月,收购武汉商场股份有限公司4.76%的股权,1992年11月,收购四川峨嵋山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65%的股权,1993年6月,再度收购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61%的股权,收购后成功地促使这三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宝安集团也有选择地收购上市公司的产权。1993年9月,通过上海宝安分公司收购上海延中实业公司18.71%的股权。“宝延风波”一时间沸沸扬扬,10月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肯定。此外,1993年宝安在深圳证交所还收购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公司(5.7%)、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5%)、江西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55%)以及安徽能源股份公司、长沙中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商场、北京天桥、云南白药等45家企业的股权。经过一系列的产权交易,深圳宝安集团1993年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股东权益比率分别比1992年净增长0.32元、1.62元和11.2%。
4.3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
  外籍所有权参与型的产权交易,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契约式经营及行业准入等三个方面。其中,股权投资占有突出的地位,它主要服从于市场规则,但是政府行为的介入也是不可忽视的。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最早可以追溯到80年代初期,但当时的主要形式是通过签订一组包括营业转让、市场配额及经营时限的契约式经营安排来进行,不涉及税收的问题,外商投资一直享有“二免三减半”及免缴“两金”的优惠。正是因为税收征缴制度的不跟进,股权投资式的产权交易后来成为主导形式。其最突出的案例是“中策现象”。
  香港中策投资公司(现为中策投资集团)从1992年4月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开始,持续不断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到1994年为止,中策所控股的国有企业已逾100家。其基本特点是以现金投入、划片打捆式地控股收购机械制造、电子、化工、饮料食品、医药、金融业、基础设施等数十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然后,通过其上市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将其收购的大陆部分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收益并没有转变对被购并企业的再注资,一方面表现为其产权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其股权的稀释。
5结论
  产权是在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实施的,政府不随意地、有偏向地解决产权问题,产权制度就不会经常变化不定,不会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而发生改变。同时,产权制度是稳定的,产权是可交易、可转让的,这样的社会交易费用就会下降。我国产权交易过程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政府提供的制度约束不确定,且对不同的交易安排抱有偏向。因此,长期持久、稳定的制度约束,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
  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主导产权交易的兴起背景,除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取向外,一个突出的原因是19年的经济改革,已经引导出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本土企业与外籍所有权企业在不同产业的分工,同时国有企业、本土企业的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在这种前提下,我们认为,政府介入产权交易过程应该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区分产权交易与解决企业的债务危机、债权——股权转换以及企业破产问题;第二,真正确认市场主导型产权交易。从一个简单的产权交易过程来看,由于它是企业存量的调整,要求企业必须是最基本的交易单位,在非常严格的意义上,它是排斥政府干预的,但由于产权归属权和交易完成后所引起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连带反应,又必须引入政府干预。因为资产的专用性,资产物理形态与价值形态的高度“合一性”需要企业对产业进入或退出的机会成本作精打细算,政府有必要将那些确因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高负债企业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并明确交易收益优先足额偿还所欠缴的税款,依次补偿职工工资、养老金和所拖欠的债务。对那些严重资不抵债、且资产的市场价值较低的企业执行清算破产,对小型企业进行拍卖,对中型、大型企业执行“结构性商谈”的破产程序,由所有的债权人投票解决。
  最后,我们强调,如果将产权交易与“出售国有企业”的可行性联系起来,就必须特别要求所有权控制和产权准入控制。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售国有企业”的可行方案。在这一方案中,必须明确出售形式、出售者的类型(主要指各级政府),产权受让者的类型、性质、国籍、待出售企业的类型、性质及其政治经济和市场环境状况等因素。对外籍所有权参与型产权交易应作具体的区分。如果它是“再投资类型”企业,则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它是“返汇类型”的企业;则征缴资本流入和流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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