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奖金+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
(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年度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营者年薪可以为基薪(基本收入)和加薪(效益收入)两部分。基薪由投资主体或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加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加薪部分可以借鉴期股期权的做法,实行延期兑现。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实行年薪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实施对象即经营者范围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和各地实践有三种意见和情况:一是仅限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是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这三种形式各有利弊,但从规范的角度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主体重点是对法人代表。其他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办公会自己确定。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为企业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减少矛盾,投资主体不仅要直接对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而且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个成员,但要拉开一定的差距。一定时期后,再过渡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2、基薪与加薪的比例要合理。基薪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和平均消费水平来确定;加薪主要依据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的好坏确定。基薪主要是作为保障经营者基本生活的报酬,加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业绩。因此,基薪不宜定得过高,并且要逐步扩大加薪与基薪的比例,提高加薪的比重,强化风险收益收入的激励作用。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基薪一般占30~40%,加薪一般占70~60%。
3、解决好年薪确定和考核的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权威的考核体系。指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考核要公正、严格。考核指标既要参照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又要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行业的水平。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既要反映企业的业绩,又要真实反映经营者个人的作用。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的要求是,要加大激励力度,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使激励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使成功经营者的薪金和报酬水平在社会各阶层处于领先水平,使经营者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庙穷方丈富”的现象产生。
4、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做到有奖有罚。最方便的措施是降低基薪,加大加薪的比例。因为加薪是要到年终经考核后才予兑现。
(二)期股期权制。期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它在兑现前只有分红、转让、继承等部分权利,股份收益要在中长期兑现;期权是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然,它仅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股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票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行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的时间就视为失效或认为自动放弃。经营者获得期股(权)的主要形式有:
1、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在企业改制的基础,通过调整企业股本结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者在任职初期与企业约定某一价格,用现金或用一部分现金以及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股份。
2、虚拟企业股份。企业可以拿出应付工资余额中的一部分,虚拟本公司股份,奖励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按某一时间企业的净资产,并根据当时企业净资产折算成虚拟股份,在经营者离任时,把净资产的增加值部分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兑现。
3、加薪或特别奖励的延期兑现。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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