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7:00
【本文由
PB创新网为您整理】
摘 要:近十年来,学术界从企业制度层面对晚清企业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对晚清企业制度思想也作了总体、人物或群体的考察,探讨了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的制度特点,晚清公司制度思想,晚清人士的企业制度思想.晚清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与政企关系等问题。今后要加强对晚清企业制度的具体分析,扩大企业个案考察的范围,注重分析晚清企业制度思想的具体内容,打破单一评价尺度的束缚。
关键词:晚清;企业制度;企业制度思想;研究综述
对企业制度及其思想发展进行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直接源于现实经济问题的感召。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以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需求,促使学术界更多地从企业制度层面加强对晚清企业的研究,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中也开始注重对晚清人士新式企业制度思想的考察。本文就近10年来的研究作一简要的回顾。
一、关于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的制度特点的研究
研究者从不同角度概括了这类企业的制度特点。刘伟认为,这些企业是拥有众多财产主体的联合体,企业资本被分成若干股,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东通过购买股票,享有企业的一部分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通过一定的股东权利与责任体现出来的,形式上实现了资本所有权和资本经营权的初步分离,广大股东是资本所有者,他们根据股金多少享有程度不同的股权,但这种股权主要只是一定的监督权、参与权,而不是经营权,掌握企业经营权的是督办(总办)和会办。[1](P100—106)
姜伟以轮船招商局为例,剖析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的特征,认为从产权制度看,资本主要从买办商人中筹集,基本没有官股,但创业资金往往是洋务大员运用官款垫付的,官本成为一种属性怪异的资产。从治理机制看,企业形式上拥有法人治理结构,实际全然为官执大权。企业管理混乱无序,不重视生产管理,简单地实行买办承包制,经营依赖于官方扶持,借助官力阻止国内同业竞争,分配上实行官利制,不问盈亏固定支付股息,盈余中不提折旧、不提积累,人事管理上依靠裙带关系搞家族统治。[2](P36—43)
张忠民将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界定为“准公司”企业,理由是,这些企业的出现直接受到西方公司制度的影响,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模仿了西方的近代公司制度,并且采用了近代公司的一些基本做法,在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近代公司的形式和特征.但在当时中国尚无公司法可言的外部环境下,此类企业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上,还是在经营管理上都还极不完善,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与近代公司制度尚有较大差距,严格说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公司。[3](P127—130)
二、关于晚清公司制度思想的研究
李玉将晚清国人公司意识的演进划分为四个阶段:(1)肇始阶段。在通商口岸洋行外国资本家的利诱之下,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富商成为外国公司最早的中国股东,他们成为最先认识和了解公司这种高级企业形式的中国人,公司概念开始逐步融人中国社会文化之中,国人的公司意识开始逐渐形成。(2)扭曲阶段(官督商办阶段)。官督商办企业的出现揭开了晚清政府企业制度改革的序幕,标志着中国工商业已开始步出传统的官办、私营或合伙的模式,逐步向公司制度过渡。但官督商办企业使全社会的公司意识遭到扭曲和打击,挫伤了国人对公司制度的学习模仿和操作的积极性,对中国近代全社会公司意识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3)恢复阶段。国人正确认识公司的性质和作用,呼吁由民间自立公司,力戒官督商办名目,指出民办公司应仿外国公司之制,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4)高涨阶段。清政府于1904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一一《公司律》,国人的公司意识较前有了明显的突破,增强了对公司的理性认识,形成了对公司从组织结构、经营运作到破产清算的较为科学的理解,清政府对公司的态度大为转变,扶持中国公司的发展被列为清末新政的措施之一。全社会公司意识的充分调动,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华商资本联合、自办公司、收回利权运动的深入开展。[4](P77—85)
系统研究近代中国公司制度和中国公司制度思想的著作有豆建民的《中国公司制思想研究(1842—1996)》、张忠民的《艰难的变迁一一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此外,沈祖炜主编的《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也涉及到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变的问题。豆建民在其专著中论述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思想的产生与“官督”问题,认为西学东渐中产生的公司制思想对国内的具体实践起了开风气之先的倡导作用,具体实践及产生的问题迫使人们掌握更多的有关公司制的知识、加深对公司制的认识,公司制思想伴随着对国内实践的不断反思和论争而得以深化、丰富和发展。近代思想家们从多种角度认识公司制,他们普遍地以较多的笔墨称赞公司制的功能,认为采取公司制可以振兴中国工商业并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认识到公司制的集资功能与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介绍国外的公司立法状况,建议清政府也应颁布公司法规,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探讨了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和运作机制;近代思想家谈论公司时常涉及公营和私营问题,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公司就是民办的,公司的投资者是私人而不是官府,认为公司具有民办性质。豆建民指出官督商办式股份公司与一般股份公司有两个根本区别,一是官督商办企业的股东基本不享有股权,没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只是享有固定的“官利”,如同债权;二是官督商办企业享有皇帝特许的行政性垄断权。官督商办股份制的政企不分表现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剥夺了股东的股权,企业并未按股份制运作。豆建民在其著作中还探究了清末公司制度建设思想,指出甲午前后人们开始思考通过公司立法来依法保护商办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和商部奏立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反映了从“官督”思想转向“依法保护”的意愿。清末时期,人们对《公司律》等法规进行了反思检讨,指出律文条款的若干缺陷,对“官利”制度及公司制度辅助机关也作了若干检讨,还分析了非正式制度如习俗、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对公司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影响。[5](P8—37)
另有两本著作需要提及。其一是叶世昌、施正康两人撰著的《中国近代市场经济思想》,此书在企业制度思想专章中对近代创立和发展公司制度思想作了概括的论述,其中扼要地评论了王韬、钟天纬、马建忠、薛福成、陈炽、郑观应、何启、胡礼垣、盛宣怀、梁启超等晚清人士关于公司制度建设的思想主张,虽然略显粗略,但简洁地勾勒出了晚清人士公司制度思想的演进轨迹。[6](P189—198)其二是周建波的博士论文《洋务运动与中国早期现代化思想》,对洋务运动时期有关在中国建立股份公司的思想作了简要的论述。他指出这一时期有关在中国建立股份公司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内容:(1)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成立,要加强对公司成立资格的审查。(2)必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组织制度。(3)政府应该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支持股份公司的发展。(4)强调公司内部道德建设的重要性。(5)股份公司要健康发展,证券市场必须规范。[7](p148—156)
三、关于晚清社会群体和重要人物经济思想相关侧面的研究
研究者以社会群体考察、人物个案分析这两种不同取向,对晚清经济思想史研究中一向为人们所忽视的有关企业制度思想的流变情况进行了开拓性的探讨。
李玉就早期维新思想家对公司理论的宣传活动进行了研究,指出,他们关于公司理论的宣传,为中国企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早期维新思想家盛赞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大加宣扬,呼吁由民自办公司,力戒“官督商办”,吁请国家为公司立法,强调公司应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早期维新思想家介绍西方先进的公司理论,扭转国人的传统观念,提高国人公司意识水平,其宣传活动具有开拓性意义,他们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一针见血的批评和对西方公司理论的宣传,为中国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指引了方向,他们是最早注意到公司立法的重要性的人,其公司立法呼吁促成了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诞生.[8](P90—95)
宫玉松、王成对近代中国有识之士对公司制的认识与思考进行了整体的考察,指出,随着中国自然经济的瓦解、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式工商业的产生,要求变更经济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的呼声不断高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近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实现企业制度创新、采用公司制的思想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早期公司制的微弱呼声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成为推动公司制度实践深入发展的理论基础.有识之士虽对公司制提倡不遗余力,但也清醒地认识到公司制运作中的诸多弊端,并对如何防伪除弊、健全公司制提出了对策.他们特别强调公司发展与公司法的关系,一致认为公司法是保障和规范公司制的法律依据。研究者认为,近代中国有识之士对公司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人深、由偏而全的发展过程,他们对公司制度的大力鼓吹、倡导,对转变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决策,对推动公司制实践,起了很大作用。[9](p59—64)
罗肇前对晚清重臣张之洞经济思想从官办向商办转变的历程进行了考察,指出,张之洞的企业思想经历了由力持官办、到主张“商能分利,不能分权”的官商合办、再转向官办企业招商承办、到最后形成商办思想的历程,终于真正明白:官办确不如商办,只有商办才能使企业长期正常运转。研究者认为,张之洞经济思想的转变表明,在中国近代化的起步阶段,近代民用企业只能采用赖商承办的形态,否则便无法生存。[10](P106—116)
梁启超的股份制经济思想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刘仁坤指出,梁启超分析了西方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出现的历史条件,介绍了西方股份制的两种形式一一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极力主张完善中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确保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他还分析了股份制的弊端和不足,对当时实业浪潮中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在他看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是资产阶级立宪政体在经济组织上的缩影,三权分立同样是股份制企业的核心,梁启超认识到股份制企业不能脱离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环境而生存,其产生与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股票市场及其他投资环境与机制。[11](P110—114)叶世昌分析了梁启超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论述,指出,梁启超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发达的原因归结为四点: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强有力的法治国家才能生存,而中国不知法治为何物;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责任心强固的国民才能“行之而寡弊”,而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的责任;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种种相辅机关,而中国则全缺此种机关;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健全的企业能力才能有效办理,而中国则太缺乏企业人才。[12](P53—56,p64)贾孔会认为,梁启超把对股份制的认识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同他的政治改良主张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他独特的股份制经济思想,他在法治、责任心、国民素质、企业能力以及建立金融辅助机关等方面对股份制的阐述,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3](P50—53)
晚清实业家张骞的经济思想同样引起学者的兴趣。熊秋良、李玉就清末民初张骞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作了专题论述,指出,张骞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呼吁国家奖励公司,二是探索公司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亟请完备的公司立法,四是改革“官利”制度。[14](p119—125)
四、关于晚清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与政企关系的研究
晚清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经济法规出台与近代企业的兴起及企业制度的演变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与政企关系之间也是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的。朱英的《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一书中的若干章节都涉及到上述问题,他认为,甲午战后是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初始转变时期,经济政策转变首开近代中国国家政权扶持民间王商业发展的先例。朱英具体考察了晚清经济政策在财政金融、农业、贸易、矿务、铁路等方面的表现,其中多有涉及近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对于晚清经济法规与清末企业发展的关系,朱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考察,认为,20世纪初,清政府不仅再三谕令各级官吏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企业,而且制订颁布各类经济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业的合法性。这样,华商首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自由兴办实业的权利,可以通过有关法规与地方封建势力、落后的行会制度据理力争。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末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工商业者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清末颁布的经济法规,明确规定商办企业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保障了商人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限制了官股的特权,保障了一般商股的权利。[15](P196-224)
郭庠林、张立英在其《近代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一书中,对清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中国近代企业的兴起以及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始初阶段框架的形成过程进行了专题探讨,他们认为,清政府调整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主张创办近代军事工业、用机器生产军火武器调整为,既主张创办军事工业,又提倡创办近代民用工业、用机器生产民用商品。第二,从发展机器生产调整为,在发展机器生产的同时,又发展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第三,由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调整为,支持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由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一些货币持有者投资于近代企业的兴趣有所提高,推动了在各个产业部门兴办企业的浪潮,特别是兴办近代机器生产企业出现了第一个高峰,私人企业的兴起使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始初阶段的框架基本形成。因为企业是运用资本以求得贏利的经济组织实体,近代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一个个企业的经济运行关系而构成的。正是为了适应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因此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等也不断发育起来,共同组成了市场体系。[16](p94—120)
丛月芳从甲午战后清政府的工商政策切人,探讨了晚清经济制度近代化问题,认为,甲午战后清政府意识到自身产业政策之不足,开始学习日本和西方,选择新的政策目标模式,放弃国家直接控制经济的政策,转而实行鼓励工商业自由发展的国家间接管理政策。甲午战后,清政府便开始发布振兴工商的谕令,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开放禁令,允许私人投资办厂;第二,实行官为倡导、保护的政策。为了正式确认私人投资举办近代企业的合法性,同时也为保护工商业者提供依据,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开始重视经济法规的制定。商部成立后,逐步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使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清政府在实行新工商政策时,还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经济法规,以便保证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需要实行倾斜政策的某些特定产业种类在一定时期切实得到扶助和保护。新工商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对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间接管理的开端,符合时代的需要,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方式的转变,它构成了中国经济近代化及经济制度近代化的重要一步。[17](P256—285)
徐卫国指出,清末新政重要内容之一的经济制度变革工作,既有经济法规的制订,也有政府职能的变化,还有提高工商业者地位的举措。在激励投资和创新的同时,清政府试图用法规来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制订《商律》和一系列的行业管理法规来进行的,其中《公司律》对商人和股东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是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搬用。[18](P54—70)慈鸿飞认为,清政府1903年后所颁行的各种经济法律,其最鲜明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学习西方,引进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思想,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清末政府所颁布施行的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律》,该律最主要的特点是:一是强调区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一是保护小股东的民主权利。以法律确认某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可使众多的投资者回避投资风险,不致因破产而导致倾家荡产。1906年颁行的《破产律》体现了对因经营不善而亏蚀倒闭者实行保护和对诡称亏折有心倒骗者实行严惩的双重原则。清末经济法规建立了中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架构,为后来的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9](P72—74,P66)
关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的政企关系,郑建华指出,“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在实践中以政企合一的形式运作,企业中的人事权、财务权都为政府所控制,企业根本无法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团体,而仅仅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当时,“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仅仅是利用了股份制的外壳一一集资机制,而没有吸收股份制企业的精华一一股权平等、民主决策、企业利益至上等原则,在经营上与原先的官办企业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政企合一的运作方式。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法律法规根本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清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干预照行不误。不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政企关系实际对立的状态就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20](P36—39)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