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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4:33
,政府应建立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网,准确、快速地传送和反馈资金与产品供求信息,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2)引导民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要在“抓大扶优”、提高重点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规模的同时,鼓励民营中小企业从个体业主制、合伙制逐步转向公司制,鼓励个体私人经济走联合投资之路,形成区城群体规模优势。(3)推动民营经济向聚集化方向投资。要引导分散化、独立化的民营投资相对集中、发挥群体优势和集聚效益,抓好民营经济园区建设被证明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途径。到1999年,全国民营科技园区已发展到四十余家,聚集了大批民营高科技企业,成为科技产业的增长点。国家应当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民营高科技园区,加以重点扶植。(4)引导民营向科技进步方向投资。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投资于科技进步,民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项目,应与国有企业一样在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进口设备减免税、出口经营权、加速折旧、配套设施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待遇。应当支持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扩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范围,把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纳入整个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予以必要的支持。(5)引导民营向外向型方向投资。为了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学习浙江等地的经验,大力发展以个体私营投资为主体的各类特色出口产品生产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自营进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形成与国有大型外贸企业并肩参与国际竞争的另一主力军。
  3.完善投资促进机制,有效激励民营企业持久的投资动力。为了充分调动民营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根据不同产业的收益或回报状况,出台一系列有效的投资激励措施。(1)对于某些由国有单位垄断建设经营,行业利润水平较高,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基础领域经营性项目,如供电、通信等,由于投资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进入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2)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质的、产生不了投资回报的建设项目,如医院、学校、公园等等,政府一时无力承担,可以动员民营企业替代政府进行投资,政府应当给予民营投资以一定的补偿。(3)对于某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短期难以形成投资收益的基础类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稳定民营投资预期,同时允许民营借助资本市场融通资金。(4)对于价税改革还没有到位、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设备更新投资抵扣税收的办法调动民营投资积极性。(5)对于一些基础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如西部待开发地区,可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民营资本扩大投资,缩小地区差别。
  4.强化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营投资的行为。有效约束民营投资主体的行为,必须不断完善投资监管机制。(1)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良好的合同信用形象,揭露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消除民营投资的失信行为。(2)严格执行企业进退制度,借助于强有力的法律与行政手段进行监管,遏制地下投资、虚假投资、伪劣投资、有害投资等不法投资行为。
  (五)完善民营投资权益、保护投资环境的具体对策。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对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或者说,这是民营经济主体最为关切,也是至关重要的投资环境。在有关立法上,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真正把非国有、非公有经济看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民营投资正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上,要认真落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侵害民营投资合法权益的行为。
  1.确立民营产权的不可侵犯制度。从立法环节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下来,“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也应进入宪法,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认真清理歧视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全国性的、不分所有制的权益保护细则。
  2.实行投资收益的透明制度。近两年来,由于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外需呈下降趋势,拉动内需支撑经济增长和国有企业改革成为重要国策,而积极促进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为了防止“三乱”,一是应当实行统一透明的税费征收办法,保护民营正当的投资收益权益;二是要在执法机构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数量不能直接与收费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执法、执纪部门的“三乱”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3.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制度。要规范政府与民营之间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约束,实现真正保障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目标,就要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一方面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等方面的投资经营商,避免黑箱操作带来的不平等投资竞争。另一方面要出台有关特许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营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允许任何行政的力量打破平衡,单方面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
  4.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如果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合法注册的民营企业进行关停拆迁等处理时,不应当采取简单的行政办法“一刀切”,而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没有公平补偿不得强制剥夺”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任何一方过度遭受损失,从而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益。
  5.强化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民营经济的技术成果目前70%来源于自主开发,并且已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权益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在执法以及侵权赔偿等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加强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股份权益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程序,加大对侵权、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6.建立投资财产权的合并保护制度。民营资本投资兼并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性投资,而是属于牵涉多方复杂权益、包含诸种风险的特殊性投资,既要保护投资方的权益,又要保障银行债权人的权益,还要保证职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投资权益。要实现“四赢”的目标,需要政府出台兼顾各方利益、分担改革成本的投资兼并政策,不能搞片面性。目前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还有种种障碍,难以公平地通过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扩张;另一方面有些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中,也确实存在有人借机侵吞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和职工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并购的法律规范,在属于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企业领域,像支持国有企业相互兼并或兼并非国有企业一样支持优势民营企业兼并劣势国有企业,依法保障正当兼并行为的投资权益,防止不正当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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