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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4:33
资行为的误导和扭曲。政府的投资服务,也是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使得政府为民营投资行为难以规范。
  1.投资管理制度还存在若干越位现象。改革以来的不同时期,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红头文件,投融资管理方式还没有摆脱某一阶段的时代烙印,管了许多本不应当管的事情,很多方面对民营投资构成了“特殊”限制、歧视和障碍,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还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在对民营投资影响最大的投资项目审批许可证、土地等市政配套设施使用权、各种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等方面设置了不少限制性规定。这实际上是维护了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明显干预了民营投资主体的竞争权利。
  2.投资扶持与促进机制错位严重。近年来,国家与地方为刺激民营经济投资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许多有关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而且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发生扭曲,使得民营投资引导与扶持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错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种政策向少数大企业过度倾斜,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点高面低”,使政策受益面极不平衡。(2)民营投资的促进政策与优惠政策落实不下来,或者落实中大打折扣,造成政策扭曲。(3)有关促进政策没有解决民营投资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使得投资政策“治标不治本”。
  3.投资监管机制的许多制度建设明显缺位。目前政府仍有许多该管的事情没有管起来,使民营投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约束,影响了正常投资运营秩序。由于没有建立起投资信用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为一些不法企业、皮包公司提供了商业欺诈的温床,使得企业之间、银企之间、政企之间有关投融资的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无法建立投融资主体之间信任关系,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欺诈与呆坏账,造成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合作难、融资难与经营难,发展壮大非常困难。特别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上级政府不能有效的打击与防范假冒伪劣等非法投资行为。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管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以权谋私的最好理由。
  (五)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不健全。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的投资审批环境、融资环境、服务环境固然重要,但民营经济最关切的还是投资权益法律环境的状况,能否使民营经济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得到安全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得到尊重,投资收益权益、经营权益与占有权益得以实现。但由于我们正处在由行政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型的时期,大量行政干预的存在使得执法环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的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1.投资收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不利于保护民营权益。目前,民营投资收益的实质就是投资资本的增值性,它直接关系到民营投资的动力是否持久,对于民营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极大。(1)社会上对民营投资赚钱仍然存有各种偏见。尽管发展民营经济已经落实在了各级政府的文件之中,但一些主管部门的官员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的发展,认为民营经济投资赚钱就是为自己不是为社会,把唯利是图与社会贡献混为一谈,甚至提出民营经济承担的责任与国有经济明显不同,因此,对于落实民营投资收益的保护政策往往很不情愿,甚至背道而驰。(2)对民营投资收益政策待遇不平等。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之间税费优惠不一、列支标准不一,实际税费负担差别很大,在对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的同时,还没有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同等待遇。比如目前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严重限制了民营投资回报。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民办学校就不可能凭借合法收费取得投资的正当收益并滚动发展。(3)从体制来看,还难以防范乱收费等现象的滋生。目前,尽管国家与地方三令五申要根除,但由于制度缺陷,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联系没有切断,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乱收费屡禁不止,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腐败,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2.投资经营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不完善。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保护还不理想。(1)从观念来看,社会上对于民营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与困难,还不能科学认定与合理评价,因此还不能公平地对待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权益保护问题。比较极端的看法是,如果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或银行的钱,那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或银行的钱,却可能被赋予各种罪名。因此,包括金融部门对待民营信用的看法有时有失偏颇。(2)从有关政策来看,尽管政府规定了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应当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政策往往有名无实。(3)从体制来看,尽管政府与民营经济签订的道路、土地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屡屡失信违约,对政府投资信用约束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也是重要的原因。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3.产权投资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下完善。民营企业最关心辛苦投资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持完整性与安全性。(1)从观念来看,一些民营企业反映,如国企财产被盗窃,公检法会全力抓入;如私企资产被益,有关部门还难以执法严明。(2)从政策来看,民营投资兼并收购国企不能享受同国企一样的冲销呆账,减免利息、封闭贷款、放宽还贷时限、人员安置等优惠政策,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产权交易。(3)从体制来看,民营经济维护产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法律保护的是私营企业,而侵权的是国有单位,法律常常是站在维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处理纠纷,还不能把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保护以同等重要的制度来建设。


    五、未来完善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的总体思路
  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未来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的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修正论为基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消除各种各样的政策与体制歧视,赋予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国有经济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为民营经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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