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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4:33
实力的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农村信用社等方式组建一批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在国有银行顾及不到的广大社区发展民营银行。(2)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担保问题,也需要拓宽思路。除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出资兴办担保机构以外,还应当试验发展国有与民营合资合作的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允许试办民营独资担保机构,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高效担保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担保难的矛盾。如深圳民营企业中科智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后,以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面对全市一年3000亿元的大市场,已收到较好的效果。
  2.建立多极化的股权投资机制,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风险或创业投资支持体系。各类民营科技企业要想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般要经过“股权投资—投资运营—投资退出”的三个重要环节,首先接受各类股权投资,然后经过成功的资产经营,在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之后,直接到股票市场上市,实现投资退出或变现的目的。因此,要拓宽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通道,就必须完善投资进入与资本退出的前后向市场通道。高科技产业是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产业,投融资方式与其他产业有很大不同。因此,要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多渠道利用资本市场的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融资体系,为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来源。(1)以企业投资为主体,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近年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在以政府资本为主体建立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没有解决风险资本成立和存续的有关法律规范问题,对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设立与运营关卡太多,尤其是没有摆脱“政府主导”的误区,风险投资公司多是以政府资本为主,行政干预往往替代市场决策,使得资本的所有者对技术拥有者缺乏充分选择,造成风险投资成功率很低,而公共财政资金不应当也无力承担风险资本的市场高风险。因此,应当加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完善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鼓励政府、国企、外资、民营、个人多元股权投资主体的参与,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使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企业可以得到种子资金等关键性的资金支持。(2)完善产权交易规则,开辟风险投资多种退出通道。为便于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创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与风险资本适时退出,国家即将开辟“二板”市场。从国外创业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高技术公司采取收购兼并方式做大的数量远远超过选择首次公开上市方式的数量,可见,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另一条通道。为此,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关收购兼并的法律法规,使之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通道。为了各类股权投资开辟多种退出通道,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尽快建立“二板市场”即创业板市场,使步入成熟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也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通道。同时重新开放“三板市场”即柜台交易系统或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使那些不够上“二板市场”的中小企业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收购兼并做大,也可以出售部分股权或公司整体出让实现股权资本的退出(表2)。
  表2  企业直接融资的结构设计  
┌───┬─────────────────┬─────────┬────────┐
│   │  投资主体           │  投资运营   │  投资退出  │
├───┼─────────────────┼─────────┼────────┤
│  1  │  政府各类投资基金或担保基金  │         │  国内主板市场│
├───┼─────────────────┤         ├────────┤
│  2  │  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         │  国外二板市场│
├───┼─────────────────┤  各类大中小型企业  ├────────┤
│  3  │  国外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公司│         │  国内二板市场│
├───┼─────────────────┤         ├────────┤
│  4  │  民营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    │         │  产权交易市场│
├───┼─────────────────┤         ├────────┤
│  5  │  民营小企业投资公司      │         │  柜台交易市场│
├───┼─────────────────┤         ├────────┤
│  6  │  个人股权投资         │         │  其他交易市场│
└───┴─────────────────┴─────────┴────────┘

  
  3.建立多级化的项目融资体系,为民营经济投资基础领域,拓宽融资渠道。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有既符合基础设施建设特点,又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融资方式。各地在这方面已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虽然民营经济这些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但多数规模和投资能力有限。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浙江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即由政府主导基础设施的目标和条件,集中少量预算内、外专项资金作为带动性投资,采取市场运作的手段与操作方式,广泛开拓社会投资渠道吸引民间资本跟进。(2)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经国家批准,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多种形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将分散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办大事。可以将一些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标招股,投标或入股者无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吸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自己的项目资本金或股本金。(3)“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重庆推出了“扩大特许经营权为质押的贷款”模式,对预期有收益比较稳定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和收益权为质押权益,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
  (四)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环境,为民营投资创造平等竞争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要按照国际惯例做重大转变,针对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错位、缺位与越位的状况,加快改革进程,弱化投资直接管理的职能,强化投资监管的职能,转化投资引导与促进的职能,推进政府投资职能的转换,为民营经济的投资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
  1.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创造平等竞争的规则与条件。目前,实施了一整套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审批方式科学化、项目业主竞争化”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管理方式。(1)鼓励民营资本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2)在基础设施、高新科技等重要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支持的项目,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地参加项目竞标,选择符合中标条件、具有竞争优势的民营经济主体作为项目法人,给民营投资以公平的竞争机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的业主或投资经营主体。(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营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营经济的投资方向。加入WTO之后,各级政府应当采取信息引导、技术引导与资金引导等一系列措施,运用各种政策组合与政策杠杠,帮助民营经济逐步摆脱盲目投资的倾向,引导民营投资的合理流向。(1)引导民营向专业化方向投资。多数民营企业由于技术力量和研究与开发经费有限,很难进行投资信息情报搜集与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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