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1.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尽管各地区对“三乱”的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与投资收益有关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投资收益保护的政策环境还很不理想,因而严重制约了民营投资收益的提高。
2.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十分艰难。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公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签订了一系列契约,并且规定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企业的经营执照。但是,一些地方对待民营投资经营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在实施采取简单化的手段宣布拆迁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等等,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经营风险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投资正当经营权益难以保障。
3.投资所有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还缺乏保障。当前,民营投资的财产所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较突出的表现在民营企业投资兼并国有企业,“红帽子”企业明晰投资股权,民营科技成果资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不能认真保护民营投资财产产权的安全性、完整性与独立性,出现了许多非法剥夺、占有、挪用、侵吞民营企业投资产权的案例。
四、剖析民营投资体制政策环境存在问题的根源
(一)现行投资制度、政策、观念滞后导致民营经济的地位不平等。
改革以来,尽管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体制转轨过程还在继续,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还没有完成,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程度差异很大,人们还不能把国有经济、外商经济、民营经济放在相同的国民待遇条件下来对待,使得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资金融通、享受政府的投资服务与财产权益的保障方面还受到种种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这在长期以来传统的体制政策环境下是难以避免的,也是需要深刻认识与剖析的。
1.观念滞后使得民营经济所处的社会地位还有待提高。改革以来,民营经济经历了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从异己力量到补充地位、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提高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观念的摩擦与碰撞。由于民营经济的自我发展在前,其法律地位鼓认可在后,使得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的滞后难以避免,对其发展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等等,也就是说,在思想上还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很深的顾虑与担忧。在这样的社会观念环境下,一些地方往往不敢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即使在发展中也给予了很多的限制,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地位平等的要求。
2.有关政策滞后导致民营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在社会总资源有限,信贷资金、资本市场份额、投资机会、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孰先孰后、孰多孰少的标准出现了新问题: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由于至今对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必然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尤其是碰到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常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很多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都可以从政策的滞后中得到解释。
3.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使民营投资的法律地位难以保障。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差不多都以各种方式表示了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缺乏权威性,而且自下而上的促进政策到了国家决策部门层面已经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政策就是国家计委发布的“一放三改”的意见,国务院并没有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权威性文件,使得民营经济发展缺少一个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不同地区执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此外从地方法规的具体内容看,大多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等,而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待遇,对此法规和政策却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标不治本。
(二)民营投资“禁区”的政策与体制根源在于四大行政垄断因素。
之所以出现民营投资“禁区”,是由于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决定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独家垄断、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三种类型。就垄断本身而言,有利有弊不应当一概否定,关键在于垄断的性质与形成机制。目前,我国存在两大类垄断现象:一类是市场性质的垄断,这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另一类是行政性垄断,就是借助行政权力对行业实施投资保护(即严格限制或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价格保护(即允许垄断高价或超额利润),贸易保护(设置高关税壁垒、搞进口配额制)与政治保护(如把企业行政级别化,按照政府官员待遇来任命和考核企业)。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实现排他性(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独占性(独占经营性投资机会)的垄断目标,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投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行政垄断对民营投资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部门垄断经营的影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部门的基本特点是自然垄断特征明显,国有经济比重高,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深,必要和可能的竞争严重不足,多数曾采取政企合一的部门管理方式,从而行政垄断在上述行业表现为部门垄断体制。这一垄断体制的基本体制特征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在排挤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了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目前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性的经营性基础类投资项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如果单一的投资主体不足以承担项目投资,则会在系统内寻找合资伙伴,但不会允许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盈利性较明显的基础类项目投资。因而目前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资、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一直没有根本改变。有些地方还实行指挥部建设体制代替法人,系统外投资主体特别是非国有投资主体基本难以进入。当然,部门垄断的行业更多的是对内封闭。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建设经营。相对而言,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使得许多民营经济想投资却找不到入门途径,而地方大量的基础设施急需民间资本又缺乏政策依据。
2.国家对金融(包括保险)、电信等行业垄断经营限制了民营投资进入新型服务业。(1)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电信等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往往难以进入,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金融电信业国家行政垄断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保险、电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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