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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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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1.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1.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
         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2.1垄断高价是攫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2捆绑、搭配销售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

2.3不合理收费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

三、垄断的再认识

3.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3.2市场性垄断

3.3自然垄断

3.4强权垄断(行政性垄断)

3.5反垄断的认识障碍

3.6结论

四、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4.1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性垄断

4.2强化监督和控制

4.3依法管理

4.4健全法制

五、参考文献

附:课题组成员简介

正文


序言
在我们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国的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暴利,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对这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家正在采取一些措施着手解决,如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正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等。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有些学者也发表了一些很有独到见解的文章和建议。归纳起来看,一是对暴利问题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宽泛,如曾繁华先生《暴利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所述那样。但是,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行政性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暴利问题,在研究遏制其发展方面还欠深入、具体,还没有一个比较详细、深刻、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也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二是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不同场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激烈的抨击,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但是没有对之进行系统、深入地揭示。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部分措施,如对一些垄断企业从组织上进行分解、重组,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等,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并不明显。有些暴利现象的发展态势,大有变本加厉之势。问题不在于垄断组织是否存在,而在于垄断企业是否攫取垄断暴利,垄断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垄断企业所获利润用于何处。鉴于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研究状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应该系统地分析产生暴利现象的原因,并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遏制此现象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行政性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行政性垄断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及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在社会转型期内滥用职权,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企业间的合法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突出表现,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具有垄断地位或特征的企业多数集中在基础产业中,这些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等特点。80年代以前,这些产业本身就是由政府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改革开放初期,这类企业还被赋予“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当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这类企业借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地利与成熟的关系网,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始在市场上追逐“利润最大化”。如果以平等、公开、合理、公正的手段与方式获取利润本未可厚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这些企业的资本是国家无偿拨付的,流动资金是靠国家优惠政策从国营商业银行借贷的,其产品或服务是靠国家政策特许获得的;这些企业拥有国家赋予的行业管理或监督管理其他企业的执法权、市场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或国外同行业的平均价格,尤其是近年来,在国内需求不旺、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垄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却逆流而上,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速度增长!加大了其他行业的运行成本与负担;垄断高价抑制了市场需求,限制了居民购买力;垄断暴利转化为内部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扩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使基尼系数提高;脆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地遭到来自垄断企业的破坏与威胁。

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想把垄断企业说得一无是处。从历史上看,这些企业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在今天他们却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正的羁绊。因此,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这些民营企业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就都应当由民营企业来搞;而那些民营企业不愿干、干不好或不应干的领域才是国家或政府垄断应当发挥作用的地方。开放竞争性市场,不但有利于打破垄断,而且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对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效廉洁的政府都有着重要意义。

行政垄断之所以是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垄断主要集中在原来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转型、特别是体制改革而被取消后新组建的企业。这种“变脸”来的企业,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面的、唯一的的行政性垄断,今天仍然霸占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排除或阻挠其他经济成份的介入,限制了竞争或者根本不允许竞争。经营利润和收益全部留置本行业内部,不许其他企业分享,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

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都是原先政府有关专门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转变而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部门,既有企业的性质,又有政府的特征。这些企业与政府关系紧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种暴利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没有措施进行制裁,只不过是有关政府部门碍于情面,推三诿四,听之任之。明知其丰厚的暴利已经激起众怒,但就是不采取行动进行管理。更有甚者,助纣为虐,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保护垄断企业的暴利的实现,并使其合法化。这是暴利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政府部门人为地提高市场门槛,对部分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让垄断企业垄断经营,不允许其它经济成分介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是暴利产生的又一个原因。

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条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是依法治国,特别是在维护相对公平竞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等,有健全的执法、司法程序,对暴利现象的制裁力度很大,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秩序。相比之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反暴利的法规。虽然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条文中对于垄断暴利问题涉之不多,也没有可操作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再加上原来计划经济模式的运行惯性,很容易使垄断企业失去约束,进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即便做得过甚,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吗?!),当然更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处理。政府也只能在舆论压力下,向垄断企业提出一些软弱无力的整改要求,避过了风头又恢复了老样子,谁也奈何他不得。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社会原因。

此外,垄断企业的不合理定价机制是产生垄断暴利的直接原因;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产生垄断暴利的主观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是摄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1、垄断高价是行政垄断企业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所制定的远远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之所以能够成为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其得益于:一是垄断企业经营的业务是独门生意,别无它店,某些产品和服务目前仍然是紧缺的、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二是《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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