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企业暴利现象极其对策研究
2、强制消费者在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捆绑、搭配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多数垄断企业在独占自己经营业务的同时,还要以捆绑、搭配的方式向用户推销其它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用户一旦提出质疑,就以停止主营业务相要挟,强迫用户接受。这是垄断暴利形成的又一途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强盗逻辑在在市场上的表现。它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反垄断的公然挑衅,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
3、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我国的部分垄断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先向消费者索取相当数量的不合理费用,如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选号费,电力部门收取的线路改装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等。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就先索取费用,实际上就是借助垄断地位强行勒索,为小团体攫取暴利。
三、垄断的再认识
我们对垄断的最初认识完全是贬义的,是从那些空洞的政治教科书的说教中得知的。我们想当然地认为垄断只可能发生在“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社会。那种肤浅而又偏激的认识影响了我们许多年。当我们切身感受到行政性垄断带给我们的不便、不快、以至于愤怒的时候,我们才开始静下心来认真反思垄断问题。
1、垄断与竞争行影相随
客观地讲,垄断与竞争是两个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特有的经济现象。只要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垄断,有垄断就会有竞争。竞争的基础就是垄断。如为了竞争首先要占有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竞争是从高度分散的竞争走向高度垄断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垄断的根本原因就是竞争。随着一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人们就会发明或发现新的替代品、以及新的观念、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进而威胁到原来的垄断者直至替代其垄断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没有永远的垄断者,只有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完善与繁荣,价格的持续降低,社会公正不断实现。
然而,事实上垄断与竞争并非总是形影不离。一种是竞争抛弃垄断:完全竞争。完全的竞争在西方经济学中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另外一种情况,强权会造成垄断与竞争的分离,垄断抛弃竞争。前者产生效率而可能不顾公平;后者往往借口社会公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其他一些高尚的意识形态口号人为地配置资源,到头来既缺乏效率又失去了公平,还浪费了资源。事实证明,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形态中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上,任何对市场中的竞争与垄断的人为割裂都是徒劳的。
垄断是一种排他性的占有。这种占有能够给占有者带来超额利润或回报。只不过这种占有还具有区域性、部分性及暂时性等特点。垄断的区域性是指某种垄断在此地具有垄断地位,异地、或放置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却不具有垄断性;垄断的部分性是指某个垄断组织的垄断地位只是在某些生产要素或某些产品、服务上具有垄断性;垄断的暂时性是指一切垄断都有其时限性,不可能永久占据垄断地位。君不见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曾经有多少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一次次地宣布这块土地所有权归他们;然而那些达官贵人、王朝好汉们一个个地都化做了泥土,这块土地也不曾增加一分或减少一分,而所有权却不知几易其手!从垄断的形成机制上看,垄断可以划分为三类:市场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2、市场性垄断是各个市场主体经过拼搏后而获得的暂时性地位。“商场竞争的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周其仁《竞争,垄断和管制》)。例如抢先注册的发明、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版权、品牌、商标等工业产权和合法取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等,都属于市场性垄断。这种垄断非但不应反,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发达国家,正是政府保护了这类垄断才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当然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以不影响他人的主权行使为前提。比如某个客商在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路段上为了增加收费而随意地埋设地雷,这种行为不但不予保护,而且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保护市场性垄断,实际上就是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但要保护供应者,更要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保护国有企业,更要保护非国有企业。政府或法律倾向或偏袒任何一方,都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3、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的,在经济学中必须根据行业自身的特点来定义它。传统经济理论用平均成本持续下降定义自然垄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单个企业随着产量的增长,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先下降后上升,存在一个最佳经济规模。自然垄断行业则不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持续低于平均生产成本,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长持续下降,以致于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如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多个生产厂商,将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最有利的状态是一家企业垄断地提供所有产品和服务。20世纪80年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鲍莫尔和威利格(1982)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 。假设在某个行业中有多种不同产品,多个生产厂商,其中任何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产品。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行业的成本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换言之,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依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平均成本下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如电力、管道煤气、电信、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和排污系统、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大坝、灌渠、公路、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等具有自然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前期投资高、沉淀成本高、回收期长、以及相对较低的可变运营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持续增加产量可以不断摊薄固定成本,从而持续降低平均成本等特点。
然而人们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自然垄断行业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垄断性的基础网络和竞争性的服务。如信息网络、电力网络、铁路网络等。依附于基础网络的服务部分,是完全可以市场化的。
自然垄断性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发生变化。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有可能使单个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相形见绌,从而使自然垄断行业失去自然垄断性。第二种情况是技术进步能够扩大企业的最佳生产规模,使原本竞争性的领域产生垄断。第三种情况是替代技术或替代品的出现使细分的行业之间出现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可以通过将垄断性的网络部分的剥离而增加市场竞争,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例如,将电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剥离出来,由一个非赢利性的组织专门从事网络的规划、建设、维护与更新。电信运营商与网络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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