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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政府管制的改革方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16:18
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负责制,地方政府要承担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职责。这种管理模式使地方政府存在管一方土地保一方平安,守土有责的思想,因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其他各个领域都成为地方领导的一种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地产品进入的情况。县与县之间,都不允许外县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更不用说全省、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

3. 经济管理体制的产物。我们的企业一直都是由国家直接投资,企业有行业管理部门,有主管部门,还有地方政府各类政策的支持,考虑到企业的利润、产品的市场,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的出现是难以避免的,甚至还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攀比:哪个行业保护得好,哪个行业利益就好;哪个地方保护得好,哪个地方就得到发展。

当前以上种种问题和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按要求需要破除地方保护,中国经济发展自身也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市场。为此,2001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起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但是,其执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以药品连锁经营为例,药品连锁经营既方便了群众,也降低了药价,然而目前在我国却很难发现有跨地区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药监局调查,一些地区仍对连锁经营采取的或明或暗的地方封锁。部分地区对跨地域开办药品连锁经营明令禁止,有的以“换证期间不予受理”、“垂直管理未到位、不予办理”、“本地区未开始对外地申请的受理,不予办理”等为由拒绝受理;有的以“现在是整顿治理期间”、“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已经很多了”等为借口,对申请者进行推辞;还有的宣称“你们全来了,我们这儿的企业怎么活呀!”公开进行抵制。另外有些地区为“抵御”外来“势力”,采取暗地的保护措施。有的是省推市、市推省,相互推诿,无人受理;有的是嘴上答应得好,对申请人却一拖再拖,采取对付的办法;有的要么限制数量,要么收取费用,设置障碍;有的是在地区内先搞表面连锁,抬高自身价格,伺机以高价吓走外来者。

  此类明令禁止或暗地保护的做法在啤酒、建筑、烟草等行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今后一段时间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国内统一大市场将成为中央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不合理管理制度:解除政府管制的痼疾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加入WTO的中国政府将像全球市场中的一个“企业”那样面临激烈竞争,只不过竞争的内容由产品变为制度,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因此,中国政府如何定位、职能如何转变、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管制制度以及如何改革我国的政府管制等有关问题将关系到未来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成败。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存在一些不合理性,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周期过长;同时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垄断势力强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给本已不堪重负的企业又增加一道枷锁。

(一)行政审批制度过多、过严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力,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由于政府改革滞后,这种管理方式依然通过大量行政审批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大量以企业设立、经营资格、许可证等行业管理为名存在的行政性审批,不仅给企业的创立和正常经营增加大量负担,而且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创新活力,降低了企业运作效率。此外,行政审批为有关部门的官员和员工创造了权利“寻租”的机会,容易滋生制度性腐败。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我国行政性审批造成的特有危害性认识不够,没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到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没有充分认识审批经济办事效率低下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改革到了现在攻坚的阶段,涉及到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掌握权力的行政部门,不愿意自愿地退出历史舞台,这需要外界的推动。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必须要下决心加快改革行政性的审批制度。要减少行政性审批,改革审批经济必须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央部门的审批多于地方;二是后进的地区多于发达地区;三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多于公有制经济。

由此,应该首先从法制理念上、从政府管理的理念上的创新上来解决。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要弱化审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对确实需要审批的,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政府在减少审批环节方面搞“一条龙”服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条“龙”也不能过于臃肿、庞大。对于因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存在的“重复性审批”,应在统一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合并,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审批。

(二)行政性垄断势力强大

行政性垄断是指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不当行为。其主要成因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管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淡薄等等因素。

目前,行政性垄断广泛分布于各行业和各类市场中;企业组织形式上表现为高度的纵向一体化(如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在市场占有率上,他们在全国市场上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在垄断行为上,主要体现为限制竞争(如中国电信以技术标准为理由阻碍其他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接入、排挤广电提供电信服务、国家电网限制地方电网的电能输入)和高额垄断定价(如邮资和铁路票价、手机双向收费),此外,如价格串谋(如民航的航线收入联营)、掠夺性定价(前几年的寻呼价格大战)、价格歧视、指定购买、搭售、以及明显倾向于垄断的企业组合(如三大航空公司的“自愿”合并)也被广泛使用。

行政性垄断的普遍存在,使我国经济实际上被分割为相对不兼容的两个部分,经济运行中同时存在着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领域,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并且通过行政性垄断阻隔、制约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提高了整个经济运行的成本,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具体来说,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 由于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低劣,造成社会福利的严重损失;

2. 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调整,降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3. 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所有者缺位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因而企业经济效率较低,带来社会成本的提高;

4. 由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政府重复建设和企业重复投资无法控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由于缺乏基于充分信息的产业政策的正确指导,由此造成产业结构的长期失衡和低度化;

5. 行政保护下的垄断行为,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延缓了公平有序之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6. 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即便有了形式上的政企分开,政府过度干预(投资和人事权控制)的继续维持,还有可能产生危害性更大的政企同盟;

7. 现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监管制度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8. 政府的直接垄断和对垄断企业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落后的保护,与WTO规则相悖,在全球竞争环境下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9. 政府对垄断行为的参与和政府决策的非“三公”(公开、公正、公平)做法,以及广泛的“寻租”和腐败现象,有损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


放松管制 减少干预

一、政府管制改革的原则
在改革和完善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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