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首 页商业源码原创产品编程论坛
当前位置:PB创新网文章中心解决方案环境工程

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0 12:33:10
知觉,以懒惰诛(逐)之。”(注:《重修忠武侯墓碑》,光绪三年立石,现存勉县武侯墓陵园。《汉中碑石》第326~327页。)
  对于破坏与保护者,赏罚分明,现存岚皋县洋溪乡的清代碑石对此有详细规定:“为刊碑戒后、不准烧山砍伐漆树事由。分春姚光华烧地,烧死漆树无数。地主投鸣乡保,经公处断、令姚姓刊碑示众。嗣后如有放火烧山,一被拿获,或被查出,拿者赏工钱八百文,所烧漆树凭人点数,大树一株赔钱八百文,小者赔钱四百文,罚戏一本,公所示众。如赔不起,跪台一日,离庄出境,决不徇情”(注:《洋溪护漆戒碑》,宣统元年立石,现存岚皋县洋溪乡政府院内。《安康碑石》第356~357页。)。这种条规在当地比较常见。
  第二、民间力量保护环境、恢复植被,官方对此也予以支持、利用。
  陕南当局对勉县民间所拟条规予以确认、公布,保护武侯祠内外文物花木、植树护堤,“陕安道张札开:案据沔县贡生胡丙煊、廪生韩嵘为廪请立案以垂久远事:……谨遵钧谕,酌拟章程十二条,是否有当,相应恳请核定立案。……据此,除批查所议章程,均属妥协,准即如禀立案并候行府转饬沔县,督同刊立碑石,俾资遵守而垂久远”(注:《汉中府批示武侯祠呈文碑》,光绪七年立石,现存勉县武侯祠。《汉中碑石》第331~333页。)。
  利用民间力量,发动捐资捐物,植树种花,保护环境。如道光年间西乡县迫于水患,修堤植树,就是在官民的协力之下完成的,牧马河“曩时岸高河低,去城稍远,民不知有水患,近因林菁开垦,沙泥壅塞,水势亦漫衍无定,逼近城垣”,县令胡廷瑞倡议修堤植树,当地绅商百姓“无不踊跃乐输,共醵钱二万五百七十千有奇,复捐花栗木树二千六百八十余株”,经八个月完成了这一工程(注:《捐筑木马河堤碑》,道光十五年立石,现存西乡县文化馆。《汉中碑石》第266~267页。)。而知县张廷槐更是让“平原之民”轮番监督“北山地主”对“封山之禁”与“护蓄林木”的执行情况(注: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60《水利四·汉中府·西乡县》,1934年铅印本,第34页。)。
  第三、当时陕南人的环境保护集中在植物资源方面。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制止滥砍盗伐,毁林垦植,保持森林资源一定的再生复苏能力。
  禁止滥砍乱伐,放火烧山,打击盗窃及其他破坏山林行为,如现存平利县迎太乡道光末年禁山碑写到,“此地不许砍伐盗窃、放火烧山。倘不遵依,故违犯者,罚戏一台、酒三席,其树木柴草,依然赔价”(注:《铁厂沟禁山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现存平利县迎太乡铁厂沟。《安康碑石》第176~177页。)。民国时期,汉阴县塔岭乡保护耳山禁碑有更详细的规定,“一禁打柴樵夫,不知自重,擅入境内,枫、柏、耳树,举刀乱砍。拿获给洋五元。……一禁牧牛童子,家长不为早戒,每将牛羊赶入林中,践踏耳秧。拿获给洋三元。……一禁不蓄杂木,有一砍一,有三砍三,查出议罚。……一禁不清火路,春来之时,烧地边、焚渣滓,一举太甚,将耳秧烤坯(坏),此查出,定议培(赔)山”(注:《桃园村护耳山禁碑》,1930年立石,现存汉阴县塔岭乡桃园村。《安康碑石》第383~384页。)。另一些对本家族、本寺庙的山林树木也严禁彻底砍伐,主张适量适时采伐利用,以保护其自然更生的能力,如白河县卡子乡东坝口黄氏祠堂同治年间规定,“祠后坐山,只许伐枝自用,务宜禁蓄”(注:《东坝黄氏祠堂禁碑》,同治十三年立石,现存白河县卡子乡东坝口黄氏祠堂。《安康碑石》第248~249页。)。勉县对武侯墓的管理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只许砍树枝、伐枯树、不许以成材树木作为薪材,对于违禁砍伐者予以严惩(注:《重修忠武侯墓碑》载:“每年烧柴,止许(剔)伐树枝,如刊及成材之树,以违议诛(逐)。至于枯树,伐可作材者,亦宜通首事知,若私伐,即系贼盗,无论何人,交值年首事及该乡约,偿酒钱壹千文,私卖者重罚”。光绪三年立石,现存勉县武侯墓陵园。《汉中碑石》第326~327页。)。上述这些措施,减少了对可更新资源的盲目、过量开采与消耗,从而有利于保护其自我更生能力,延缓或避免了生态恶化,有利于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
  2.区分林木用途,以期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扩展经济林或经济价值较高的林木。
  从陕南现存的大量资料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根据林木的性质与用途,采取不同的开发与利用途径。如名胜古迹处的绿化观赏林与具有文物性质的树木,对于前者时加培植,后者则严加保护。也有供燃料之用的薪炭林,乾隆年间有人即以此类山林捐于安康天柱山寺院,“独是庙貌广大而资费孔多,未尝不叹薪水之艰与养膳之难也。……岁有甲辰,四维山主感天仙之庥,各欢施舍,以祖置之柴山,供庙宇之资用,处明界畔,具约在案,而且誓罚甚切,毋得私砍”(注:《天柱山庙置地碑》,乾隆六十年立石,现存安康市天柱山庙内。《安康碑石》第95~96页。)。至光绪年间,天柱山寺庙又有如此规定,“周围柴扒,只准蓄留,不得刊(砍)伐”(注:《天柱山公议戒律条规碑》,光绪16年立石,现存安康市天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Tags:

作者:佚名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PB创新网ourmis.com】Copyright © 2000-2009 . All Rights Reserved .
页面执行时间:11,359.38000 毫秒
Email:ourmis@126.com QQ:2322888 蜀ICP备05006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