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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0 12:33:10
,沙脉复松,夏秋雨淋,水沙杂下,殊于渠道有害”,于是规定“禁挖沙坡,以固渠埂也”,“预定岁修,以免壅淤也”(注:《留坝厅水利章程碑》,光绪三年立石,现存留坝县城关镇大滩村。《汉中碑石》第370~373页。)。1948年西乡县政府出示公告,为保护当地重要的灌溉工程金洋堰,其中规定邻近坡地,不得开垦,以保植被,防止水土流失而淤塞渠道,并于堤堰两旁植树护堤,“沿堰渠内外山坡,禁止开垦,藉免沙石淤垫渠道,并在沿堤两旁,栽植树木,以固堰基”(注:《保护金洋堰布告碑》,1948年立石,现存西乡县金洋堰水利管理站。《汉中碑石》第101页。)。官方与民间为保护当地环境而采取的举措在下文中还有不少的例证。
  四、维护部分人的财产与既得利益。如留坝对紫柏山树木的保护,官方的解释是,“历系官山,应申官禁”(注:(清)俞逢辰:《禁伐紫柏山树木碑》,《留坝厅足征录》卷1《文征》,道光三十年厅志附刊本,第34页。)。现存岚皋县的道光年间碑石规定,严禁盗窃滥伐,放火烧山,保护财产安全,“柴山竹木,寸草寸物,各有所主。如私砍盗卖及放火焚毁,一经查获,公同处罚,置酒赔山。倘不遵者,亦公同禀究”(注:《双丰桥组碑》,道光三十年立石,现存岚皋县跃进乡双河口原双丰桥头。《安康碑石》第177~186页。)。汉阴县塔岭乡桃园村禁碑写到,“立严禁罚款人汉昌承大耳扒山场耳林壹块,若不严禁拿获,几为众人共置之业,其何以堪。兹此去冬,拿获二人,罚禁山碑一块,请客两席;大洋三元,以给捉贼工资。今而后,如再有肆行无忌,以作损人利己之事,此立有严禁数条,勒之于石,以垂不朽云”(注:《桃园村护耳山禁碑》,1930年立石,现存汉阴县塔岭乡桃园村。《安康碑石》第383~384页。)。又如平利县秋山沟护林条规规定,严禁偷窃毁坏漆秧、漆根,砍伐大小漆树及其他树木,轻者依价赔补,重则送官,以戕害农林条规与盗贼罪惩究(注:《秋山沟公议护林条规碑》,1920年立石,现存平利县秋坪区林管站。《安康碑石》第371~372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然资源的有序、适时、适量利用,也有利于幼苗的成长。

   二、环境保护的主要表现
  清代至民国间陕南的环境保护表现在建立制度规章与具体实施等方面,为行文方便,依次分析如下:
  第一,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关系,扩大宣传与赏罚力度。
  根据现存平利县秋山沟护林碑可知:清代时官方出示禁令,以演戏等形式扩大宣传,民国时农会组织也具有护林职能,当地人砍伐林木后,被罚出资刊碑,重申规定,以儆效尤,“立刻碑永禁效尤人袁世杰、王朝升等情,正月,身子砍伐黎万顺兴栽枞树,被袁姓拿获,报告公团,同众看明,理质不虚,身等自愧无言。况前清禀请牌示,历年演戏,阖境皆知。民国复设农会,保护森林,专为□□起见。……恐年久案遗,身等愿将条规刻石,以做将来不朽之条规列左”(注:《秋山沟公议护林条规碑》,1920年立石,现存平利县秋坪区林管站。《安康碑石》第371~372页。)。这种刊刻碑石的惩处方式在陕南比较普通。
  除清代陕甘总督(陶模)在光绪年间有“劝种树谕”外(注:转引自罗桂环、舒俭民:《中国历史时期的人口变迁与环境保护》,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第168页。),冯玉祥在任陕西督军与国民党第二集团军总司令期间,主持制定《陕甘建设会议议决案》,在其中的《关于造林植树议决案》中规定:“对于已有森林及苗圃切实保护,并择适宜地点添造新林及苗圃。凡私有童山限三年内一律造成新林,逾期得由公家经营之”;“令各县每年于清明节前,按照人口分配植树,并由军、学各界组织植树团,以资倡导”;“另定植树惩奖条例及保护森林条例”。《关于交通议决案》规定,“汽车道”、“大车路(省道)”两旁栽植树木,“树距一丈”(注:陕西省档案馆:《冯玉祥对西北开发的史料》,《历史档案》1990年第1期。)。
  明确责权关系,保证资源的有序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如城固五门堰因水源涵养区的环境恶化,水土流失,生成了面积不小的河心夹地,由于所有权归属含混,致使邻近村户前去伐树垦田,后经官方划定权属关系,事遂了息,“本堰上游河心夹地,因数十年河道变更,淤积愈广,估计约足二顷,适当许家庙东偏。前岁除夕,该村无赖数十辈,乘夜将地面树木数百株,尽根刊去,兴工分垦。……构讼至县。经县长楚公尚齐亲临勘验,细考碑粮,始将此段夹地,完全判还本堰管业,随于县署传立专案”(注:《河心夹地碑》,1921年立石,现存城固县五门堰文物保管所。《汉中碑石》第404~405页。)。安康知县为制止滥砍天柱山寺庙林木,明确了与该庙住持、首士等之间的责权关系,“山上树木,不准人窃伐。如有恃强窃伐者,住持将人认清,通知首士,同众查实,送官究治”(注:《安康知县颁布天柱山庙公议章程告示碑》,光绪二十年立石,现存安康市天柱山庙内。《安康碑石》第305~309页。)。光绪年间勉县为保护武侯庙曾规定,“庙中周围之树,住持亦当时常照管,如外人拿获砍树之人,而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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