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制度新探
(三) 补充侦查程序的理论更新与制度重构
1、存废之争
补充侦查程序是否应当废止? 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或是因为案情确实不易查清,或是因为他们在案情、证据认识上存在分歧,有的甚至是故意利用我国这项特有的补充侦查制度来借期限,而这一制度运作的直接后果是致使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被重新计算,”“况且从诉讼法理来看,补充侦查也具有不科学性。赋予侦控方补充侦查的权力,有可能助长其惰性心理,不利于提高侦控方工作的严谨性和责任感;另外,补充侦查制度明显带有有罪推定的色彩,它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有悖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原则。”。〔8〕不过绝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在目前状态下应当保留补充侦查制度,至于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完善来解决。笔者认为,在补充侦查制度产生的条件没有消灭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因噎废食。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刑事案件的日益复杂化与侦查手段的相对简单、落后的矛盾。社会的发展进步带动了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智能化,新型犯罪种类层出不穷,而且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快,犯罪也超越 了国家的界限,国际犯罪更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而另一方面,大部分侦查机关还是沿用原来的侦查手段,对新型侦侦查方法还未能有效掌握,同时国家资金的投入不足使先进的侦察设备不能引进,一些犯罪案件因为设备方面的原因而久拖不决。无论从有效追究犯罪还是保障人权的角度,都应当赋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权力,以使案件得到侦破;二是一定时间内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与追求实体正义之冲突。从认识论角度出发,可知论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则是有限的,并由此得出认识必须深化,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结论。刑事犯罪的侦查有法定期限的限制,侦查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毫无差错的侦破案件,存在事实和理论上的不可能,而另一方面,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追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又使侦查机关不能不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方向努力。结局这个二重性冲突的方法只有给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会,在补充侦查受到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去为实体正义服务。
2、理论更新综合考察以上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分析的成因,可以发现这一切完全是由于简单追求实体正义、缺乏程序观念,缺乏程序正当性观念所造成,因此对支撑补充侦查的理论进行一番更新,树立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及其重要和迫切。
关于正当程序,诚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言:“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保证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的适当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9〕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正当程序原来只是指刑事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展为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可见,正当法律程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工作人员权利,尤其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害。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利益要求的发展,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分为程序(Procedural)和实体(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本来含义,要求国家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并有效地解决争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含义扩大化的产物,在这种意义下,尽管立法程序本身可能是正当合理的,但仍然可能产生不正当、不合理的法律,因此就要求法院对立法内容进行审查。这样也就保证了公民的权利不受不正当、强制性的法律的剥夺,使个人的权利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都能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10〕在侦查制度中确立正当程序观念,首先要重新审视实体正义与正当程序的关系。传统上实体优先、程序工具主义的错误观念必须予以抛弃,程序与实体并重、程序优先的思想应当确立为整个侦查制度的指导思想,无论制度的设计还是运行,都必须遵循程序的优先性。这是因为:其一,实体正义缺乏明确的标准,实体优先性的追求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无从实现,而程序由于存在具体的规范,能够有的放矢;其二,将实体正义列为优先,直接导致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侵犯人权,现实已经说明一切,而程序的出现正是防止违反人权行为的产生,程序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正义实现过程的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改变侦查只为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单一观念,要树立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嫌疑人人权的思想,体现客观和诉讼关照义务原则。将单一之追究犯罪变为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在侦查阶段主要的是通过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的实行来具体实现。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侦控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注意控诉职能的行使,又要注保护被追诉者的实体利益和程序权利,要注意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11〕具体而言,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指导地位应当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立法的途径,通过立法制定完善的侦查程序,使程序法定化,防止无程序导致的权力恣意,同时将各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