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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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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嫡长制继承制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它对于减少政治继承中的冲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稳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家族本位观念和最低政治目标,因而被视为专制时代皇位继承制度基本的和理想的形式,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获得了政治文化方面的“卡里斯玛”合法性。然而,这种非智能型选择方式又会直接导致君主的权力与实际政治能力之间的脱节与矛盾,从而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内部自我调节机制的发育成长以及专制政体的内部矛盾运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皇位继承制度在当代政治学中属于政治继承或政治录用的范畴①。它直接涉及中国君主专制国家最高权力的过渡与运作等问题,从而也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君主专制制度的方方面面,因而对这一间题的研究不能不在整个中国君主制度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②,但某些深层次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探讨。诸如:对于君主专制制度未说,嫡长子继承制度具有什么佯的历史合理性?在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当中,这一继承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其政治功能如何,它对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实际运行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切望藉此得到批评教正。


  一、皇位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并非秦汉以后统治阶级的发明,而是从先秦承袭上来的旧制。


  根据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嫡长子继承制源于西周时期周公的创制,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王国维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署名的《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其中“周人改制最大者”,就是“立子立嫡之制”。他根据《史记·殷本纪》及地下出土文物的记载断定:“殷以前无嫡庶之制。……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于。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于。”只是到了周成王时期,才由摄政的周公创制新制,立嫡立子之制“实自周公定之”,并从此成力“百王不易之制”③。也有的学者对于王国维的上述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在商朝帝王继承中已经存在区别嫡庶的迹象,周公创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说法并不确切。不过,目前这种质疑似乎还不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因为严格说来,任何一种制度的创立都要在既定的条件基础上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创立制度无非就是把以前不系统、非制度化的一些做法加以系统化、正规化和制度化。从这一角度理解周公制礼作乐,应当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至于周公所定嫡长制的具体内容,《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条下有这样的概括:“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汉代何休对此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嫡谓嫡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子谓左右媵及妊姊之子,位有贵贱,又防其同时而生,故以贵也。《礼》:嫡夫人无自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妊,……皆所以防爱争。”④另外,《春秋·左传》对于嫡长子继承制的解释略有不同:“太子死,有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对于通过占卜来决定继承人的一说,史家昌思勉先生则根据具体的史实提出支持性意见,认为“古之立君者,年均以德,德均则卜”⑤。


  对于上述记载,王国维认力何休的注疏过于详密,“顾皆后儒立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最重要的是,周代“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⑥王国维此说可谓确论。就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而言,它是要在君主多妻制的情况下,根据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将王子区分出嫡子和庶子,以确立王位继承人的资格,并依照先嫡后庶、先长后幼的顺序,把王位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压缩在一个人的范围之内,来保证国家最高权力在一家一姓内部和平过渡。


  为什么到周公时会产生嫡长子继承制,并且被延续为“百王不易之制”?直接的原因是基于商代的教训。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说,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应该为兄之子,还是弟之子?理论上似乎应该传位于兄之子,但在家族观念和私有观念日益增强的现实当中,“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有不如父”,习惯规范与现实的逻辑发生了冲突,势必造成继承人选择标准的紊乱。商朝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⑦,就与继承制度的紊乱有很大关系。相反,“自康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比较安定。”“两种继承法的不同治乱后果,对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对比。正是为了矫小商朝继承制度混乱的弊端,巩固新王朝的统治秩序,西周的统治者才在总结前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式创立了嫡长制的继承制度。


  其次,嫡长制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正如钱杭在碉代宗法制度研究》中所指出的那样,从深层次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本身的发展水平,一是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完善程度。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私有制和家族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力了使家族的财产权利能够在后代子孙中平稳地继承,特别是为了确定家族领先的继承资格以确保家族血缘共同体的延续,势必要形成一官维系和调节家族内部成员相互关系的规则体系,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宗法。其中,父家长地位的继承问题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各种资料说明,家长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更重要的是拥有祭祀权,担负着奉祀祖先、传承家族的功能,并不单单涉及财产继承问题⑧。按照《仪礼·丧服经传》的说法,家长是家族中的“正体”,也就是说,家长是关系到家族传承的根本所系。因此,作为家族共同体的首领,家长的地位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世界各国家族继承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都是采取长子继承制。如西欧早期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分地析产继承制,但在庄园制确立之后,领主在领地内开始担负部分国家政治统治功能,庄园领主的贵族地位具有了马克思所谓的“政治特质”,便逐渐过渡到长子继承制。。另外,西方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一书中谈到印度的继承权时也说:父亲的财产虽然由诸子均分,但“他所传下的政治官职或政治权利,几乎普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所以,“宗法权不仅是家庭的而且是政治的,它在父死之时不在所有的子嗣中分配。它是长子的天生权利。”。总之,出于平稳延续家族的需要,必然要求采取更为严密的继承之法,使诸子中唯有一个人拥有继承资格,而将其他诸子排除在外。中国的嫡长制虽然与西欧长子继承制略有不同,但共同的精神都在于:使具有政治特质的家族共同体领袖的继承权严格地限制于一人。由商代以兄弟相继力主的、不太规范的继承制度过渡到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正是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


  再次.由于中国的宗统与君统是密切结合的,故从另一角度上看,嫡长制的出现也竟味著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根据行政生态学家雷格斯的理论,人类社会的政治组织恰如光源传播一样,一般都会经历由最初的高度融合型到棱柱型,再由棱柱型到绕射型的演变阶段,总的趋势是国家内部的次级结构和组织分化得日益细密,各级机构和官职的分工和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政权组织的活动也日趋规范和制度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力量(而不是高度人格化的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体系对于个体政治角色的要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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