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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0:29
分析已不难看出,嫡长制确实为专制政体的皇位继承提供了起码的、基本的规则与秩序,标志着我国君主制度在制度化水平方面确实才在当时世界各国前列,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皇位继承方面的政治动荡,发挥了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同时,它也是在充分权衡各种继承制度利弊优劣的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不失明智冷静的选择,表现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较高理性成分。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因此,现实中根本就找不出全智全能、三头六臂式的人物来胜任君主所拥有的无限权力。人类的无数经验业已证明,面对无限繁重的政治事务和无限复杂的政治世界,任何君主个人都注定不能胜任,都注定是“无能”的,只有合理的法律制度设计“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更何况在嫡长制为主干的皇位继承制度下,经常会把幼儿、白痴、昏庸之乃至性格变态者推上皇位,这与专制政体所要求的全智全能君主、伟人政治更是相距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势必需要某种机制,以便对君主制度的这种内在矛盾和缺陷加以适当调节和弥补,如利用儒家伦理规范对君主加以熏陶约束,同时借助组织和制度的力量,即利用官僚制度的理性和智能因素弥补君主才智上的不足。这样就造成了中国君主制度的一个奇特现象:在制度的规定层面上,君主被赋予无限的权力,并且随着中国历史的延续,这种“制度化”的权力似有不断加强之势;而在制度的运行层面上,则往往由于君主事实上的“无能”而使君主的专制权力流于“象征化”的状态。从中,正可以看出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复杂性格和内部矛盾运动的轨迹。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夭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注释:


  ①参见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②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参见刘绍春《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研究综述》,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2年1期。


  ③⑥《王国维文集》,文吏出版社1997年版。


  ④《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


  ⑤吕思勉:《读史札记》(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60页《探筹》条。


  ⑦《史记·殷本纪》


  ⑧顾颉刚:《周公执政称王》,见中华书局《文史》第23辑。


  ⑨参见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6版,第5—20页。


  ⑩参见满永谦《中西继承制的比较研究》,载《世界史研究》198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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