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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新论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4:30:29
在发生变化,基本的走势是“官僚系统越完备,对君主个人的品德、才能要求就越低,‘君主’也就愈表现为一个纯粹的权力符号,之靠他一人的血缘身份便可以推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⑨也就是说,没有整个西周国家某种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发展,就不会产生嫡长制的王位继承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王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确实是适应了古代国家政治组织由粗疏融合向制度化、精密化发展的潮流。史家钱穆评价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则是“王统观念超于家属观念之上”,因而是进步的;牟宗三也认为,周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标志着“法制的自觉”,是“华族文化一大发展”,确实都是精辟之论。⑩


  二、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实际运用


  嫡长制一经确立之后,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过渡的基本或理想的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因短命而亡未及确立太子、清朝采取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上法”。在正常情况下,嫡子是取得皇位继承人最过硬的条件。如明太祖朱元璋冈太子早逝,于是选立大子的儿子(嫡长孙)为法定继承人,理由就是“皇孙世嫡,富于春秋,正位储极,四海系心。”后来明成祖舍去功勋卓著的次子朱高照,立嫡长子高炽为太子,也是基于“长嫡承统,万世正法”的认识。然而,就具体实行情况看,由于条件不具备或人为的因素,嫡长制在实际操作上不得不大打折扣。首先,由于无法控制的生理方面的原因,历史上许多皇后往往不生儿子,或者虽有嫡子,但因医疗保健水平的落后而患病早夭,使得“立嫡”的首要条件得不到保证。故秦汉两朝28个皇帝中,嫡出者仅3人,东汉皇帝竟无一人嫡出;宋代18个皇帝中仅3人嫡出;明代16个皇帝中也仅5人嫡出。嫡子在历代君主总数中的比例很小。这样,在不能“立嫡”的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立长”的原则,在其他庶出的皇子中按照年龄顺序选择继承人。


  其次,君主也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从根本上说,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力了统治集团的利益而存在的,统治者一旦觉得某种制度妨碍其利益时,就会千方百计规避和破坏这种制度。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皇位继承人问题本来就是事关“国本”的重大问题,这决定了作为掌握最高统治权力的君主必然要想方设法施加自己的影响力,而不会绝对拘泥于既定的制度、另外,专制制度说到底还是一种人治的政治,这决定了它的任何具体制度都具有弹性或伸缩性,至多都只能是一种礼法或习惯法,而缺乏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专制君主往往既是制度的创制或推行者,同时又是制度的规避与破坏者。具体说,君主对太子好恶往往是影响嫡长制能否实行的重耍因索。如汉武帝晚年喜爱少子刘弗陵,常常对人夸他“类我”,后来果然将其立为太子”。后世君主也常常以此为理由废嫡立爱。与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变数。因此,嫡长制下的继承人资格最终是根据生母的身份贵贱确定的,一旦皇位继承人的生母因失宠而动摇皇后地位,势必连带危及太子的地位。而在皇帝多内宠的情况下,受宠对象往往随时而变,必然使嫡长制不断遭到破坏。如汉武帝时卫后宠衰,太子刘据于是不保;光武帝刘秀由郭氏而移宠张丽华,太子刘强只有惶恐让位与阴氏之子(明帝刘庄),都是著名的事例。


  最后,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嫡长制的实行。如东汉时期一些外戚后妃为了把持朝政,乃至故意“贪立幼主以久其政”;唐代中后期,宦官不仅把持朝政,甚至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而对皇帝废立生杀,当然也就谈不上严格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出现嫡长制的某些变通或变态的情况;其一是兄弟相及。如唐敬宗无子传位于其弟文宗,文宗无嗣传位于另一皇弟武宗,宋哲宗无嗣传位于徽宗;其二是选择宗室子弟入继。通常是在皇帝无嗣的情况下,从皇室近亲子弟中过继一入,以填补皇位继承入的真空。如西汉宣帝、哀帝,东汉的安、质、桓、灵诸帝,宋代的英宗、孝宗、理宗,明代世宗等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开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智能型的皇位继承方式,势必在嫡长制的“产出”与君主专制政体的需求之间造成严重的脱节:一方面,君主专制制度毕竟是一种人治形式,在制度的设计,君上被赋予至高无上、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权力,被摆在“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的位置,这要求君主必须是至圣治明、至善至美的全能人物;然而嫡长制恰恰是立嫡、立长而“不以贤”,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历史上幼童、白痴、昏庸之徒不断登位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就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嫡长制实行中的一些变通和变态方式,有的原本就是君主个人好恶或者权贵势力争权夺利的产物,当然也不可能解决君主权力与能力不平衡问题。


  三、皇位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合理性


  既然嫡长制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弊端,且又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为什么又能够为历代封建专制王朝所继承,并被奉为“正法”、奉为皇位继承制度的基本形式?这首先是因为,秦汉以后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在先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先秦君主制度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和更高阶段。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动和频繁的、大规模的兼并战争,但它们所导致的文化交流基本上属于华夏备民族内部的同质文化的交流,并未遭到异质文化的大规模冲击与挑战,因而不会打断中国文明发展的连续性过程,使得传统的东西更容易继承和保存。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虽然也在“礼崩乐坏”的历史动荡中遭到很大冲击,但其观念和基本原则却以新的形式保存下来。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讲求君尊臣卑的体制,宗法制所体现的嫡长尊卑等级观念,恰恰适应了日趋强化的君主集权运动的客观需要;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国家最高权力由一人私有独占,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私”的性格,它似乎比任何政冶制度都强调对政治权力、政治职位的排他性与独占性,而作为西周宗法制度集中体现的嫡长制,则为满足这类需要提供了现成的法宝。嫡长制之所以被历代专制王朝奉为正法,还因为它比较能够减少争夺皇位的冲突,对于政治秩序的稳定最力有利。在皇帝多妻多子的情况下,除嫡长制之外,选择继承人的可能方式理论上还有“选贤”与兄弟相继。但贤与不贤本身就是一个主观评价的问题,标准不容易把握,实际上等于无标准。而在私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采用兄弟相继的方式也缺乏硬性的约束力。因为“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之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兄终弟及的原则事实上无法抵挡住权力私有欲、独占欲的冲击。只有根据“嫡、长”这些先赋的或“天定”的条件,把皇位继承资格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一个人身上,才能确立起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才可能杜绝其他皇子的非分之想,较好地避免诸子争立、骨肉相残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绝庶孽之窥箭,塞祸乱之本源”。对此,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分析说:“盖天丁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之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后取重,挚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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