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
应该讲,上述中期所得税的计量方法较为合理,但由于需要预计全年有效税率,所以需应用相当多的估计,主观性较强,而且计算过程较为烦琐,容易出现所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不可靠,或者借所得税操控损益的情况。因此,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没有采用上述方法,而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独立观的原则对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规范,即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了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应付税款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其中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的是递延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递延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的是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债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所得税。同时,在具体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包括对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判断也都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为基础,不考虑全年预计发生的情况。比如对于前述需要根据年度结果计算确定的纳税扣除项目,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根据年初至本中期末或者中期末的数据(如年初至本中期末的销售收入、中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基础,来确定允许在税前抵扣的金额。这样处理,一方面,在会计政策上保证了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另一方面,所计算的中期所得税又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是结合我国实际所采取的一种比较可取而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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