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现状及其评价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学者一直注意跟踪国际上金融工具会计研究的最新进展,适时地翻译介绍与金融工具会计有关的会计准则和其他重要研究成果,为国外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在我国的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针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出,如确认原则、计量原则、会计基本假定、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等,我国的会计学者们独立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比如,认为应对传统的实现原则加以修正或重新解释;认为应改进财务报表的结构,将资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或在现有基本报表基础上增加有关金融工具信息的报表;并且认为,应将这些方面的建议,在修改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时考虑进去。不容置疑,这些见解和建议是很有价值的,丰富了我国会计理论,同时也有助于将来修订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概念框架。但同时也应该承认,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还没有达到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水平和规模,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会计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研究也需要“创新”。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我国会计制度对金融工具会计所作的规定。就基本金融工具而言,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股票等,现有会计制度对其有较多较详细的规定。但存在一些需要补充之处。以应收账款包括贷款会计为例。目前,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贷款转让,国有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转股,一般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都是目前会计制度中尚没有规范或虽有规范但不太明确的地方。从概念上讲,这些问题涉及到金融资产转让,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确认为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转让的应收账款价值如何确定有没有考虑过缩水因素;如果属于销售交易,那么转让损益又如何确认和计量,等等。
就衍生金融工具而言,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其所作的规范还有值得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这里所指的修改或补充并不是指超前地规范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作修改或补充。比如,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虽然对此已有相关的会计制度对其加以规范,但规范本身的做法似乎值得再商榷。再比如,期货合约的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考虑将其纳入表内核算和反映。另外,由于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境内的一些商业银行或从事大宗涉外业务的工商企业往往通过银行,一般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以防范汇率或利率的不利变化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现行的金融性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对这种业务作出规范。各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反映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的则不纳入表内核算仅作为表外业务反映,还有的根本就不反映。无论从信息反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角度考虑,还是从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看,均有必要从会计制度上对这方面的业务进行统一、规范。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设想
(一)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
今天,对许多人来说,“金融工具”已不再是一个新奇而陌生的字眼,金融工具会计也不再让人觉得离我们很远。金融工具确实已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金融工具会计也需要我们去面对和探索。但是,在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时,切不可忽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为可以把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方法简单地“移植”到我国。我们需要做的,是适应中国金融工具创新的进程,逐步地修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规范。当然,强调循序渐进原则,并不意味着要教条地等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已完全定型才来考虑其会计规范问题。事实上,合理的会计规范,对于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有时往往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尤其如此。国际经验已经表明,为了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立法往往应适当在先。单就会计而言,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套期活动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出台,将更有利于企业利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
2.国际化原则
在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的前提下,发展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还应遵循国际化原则。这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要求会计国际协调的原则是一致的。发达国家金融工具创新较我国先行若干年,经历过许多曲折,相关的会计规范也经历或仍在经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不少成熟的做法已逐渐为多数国家效仿,演变成为国际通用做法。此外,就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大多数并不存在地区或国家差别,比如,中国的小麦期货合约在设计、交易和交割等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小麦期货合约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上,在建立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时,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加以吸收和利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缩小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
(二)建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的理论准备
1.加强对我国会计概念框架研究
1992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符合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应了当时会计改革的需要。但是,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明显的,有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所有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的争论,最终都将落脚到一些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比如,资产到底应如何进行界定,它有什么最基本的特征;负债的内涵是什么,它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与业主权益有什么本质区别;收益的内涵是什么,它最基本特征是什么;资产、负债和收益的确认原则是什么,在财务报表上应如何列报,等等。有些概念和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已很清楚,没有深入探究的必要。可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往往并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负债的概念,目前的流行的提法是,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如果现时义务是法定义务,那么判断起来要相对容易一些。企业要将其确认也很容易如果其他确认条件也符合的话。但是,如果现时义务是推定义务,那么问题可能要复杂的多。首先,推定义务指什么?在概念上并不容易界定;即使能够界定,在实务中也并不好运用。然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概念问题,与金融工具的确认非常相关。再比如实现原则,传统意义上,收益的确认通常是以实现作为确认基础。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期末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算不算已实现?如果不算,那么潜在的理由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应如何反映这些“未实现”的收益?如果算,那么潜在的理由又是什么?此时,报表上又如何将其反映?我曾专门就有关金融工具计量的问题作过讨论。结论是,基本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应确认为收益。如果将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也认同这种做法,则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