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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3:11
是,将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分为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均收入三部分。其中,对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的风险收入,国资公司将其中的30%以现金方式当年兑付,其余的70%转化为股票期权。股票的获取由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企业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的股票均价购入,期权按每隔一年返还30%的方式向企业法人代表支付。期权到期前,股票由国资公司代管并由国资公司行使表决权。未到期股票虽然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所有者仍享有分红、增配股的权利。显然,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很好,股票期权到期兑付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高的报酬。

  早在70年代股票期权机制就出现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据统计,在《财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已有90%以上推行了股票期权。应该指出的是,国外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不只限于股票期权比如,获得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单就股票期权而言,由于市场环境和法律的不同,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比如,股票期权的设计、雇员在获得股票期权时是否需要支付期权费目前,有些美国上市公司开始要求支付这种费用、股票期权机制是否只限于上市公司适用有些美国非上市公司也可使用股票期权计划等。

  股票期权机制要普遍地在我国的企业采用,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从宏观角度讲,目前的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机构,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股权变动和证券市场有效性等因素对这种机制的采用有较大影响。从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讲,公司业绩的衡量、执行价格的确定原则等等,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

  (2)相关会计问题

  股票期权会计是十分复杂而又极富争议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领域的权威会计指南要数美国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的SFAS123“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的会计处理”,以及1972年由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APBNo25“发行给雇员的股票的会计处理”。

  SFAS123是在APBNo.25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1984年3月距离最后发布SFAS123约12年,鉴于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业务的创新,以及各界对APBNo.25的微言,FASB决定立项重新考虑有关以股票为基础补偿的会计处理问题。FASB提出的主要主张是,应以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成本compensationcost,其不同于以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补偿成本。但这些主张受到极大的挑战,以致于FASB后来不得不做出妥协,作出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允许企业仍选择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会计涉及的问题,首先是要不要将其在表内核算。有人认为,这无需在表内核算,只需在表外披露就可以了。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均需纳入表内核算,那么股票期权纳入表内核算是不容争议的。接下来的问题至少有三个,补偿费用应于何时确定?怎么确定?补偿费用应分摊至那些期间?等等。

  补偿费用,通常理解为公司接受雇员的劳务而需支付的补偿金额仅针对股票期权而言。关于何时确定补偿费用,至少存在几个日期,比如期权给予日即雇员获得股票期权的日期、期权既得日即期权可行使之日或期权行使日。有观点认为,期权既得日合适。原因在于,在期权既得日,雇员已可履行期权合约,且公司负有按行使价发行股份的义务。也有人认为,期权行使日合适。因为只有在期权行使日才能决定雇员服务的最后价值,也就是说,转移现金或股票给员工的承诺,只是一项或有负债,其只有到行使日才能确知其金额。当然,还有人认为,期权给予日合适。因为公司在这个日期已不能将相关股份挪作他用。

  SFAS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于期权给予日确定;APB 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于计量日确定。何为计量日?其通常指单个雇员有权认购的股数以及期权或行使价格均知道的第一天。对于许多的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是期权给予日;而对另一些股票期权计划,计量日通常为行使日。本文认为,以股票期权给予日作为股票补偿费用确定日,相对要合理一些。因为,从这个日期起,相关的雇员就获得了行使期权的权利,相对应的这部分股票,企业是不能随意处置的,而且雇员也因为这个权利开始为公司提供劳务。

  关于补偿费用的确定,有观点认为,补偿费用应以企业从雇员获得的劳务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也有观点认为,补偿费用应以雇员因获得期权而不直接接受现金所放弃的现金来确定;还有观点认为,只有给予日股票期权的市价与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唯一客观且可验证的金额,因而应用于确定补偿费用。

  SFAS123认为,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补偿费用应以报酬award的价值为基础计量。实际确定是很复杂的,通常先要计算单个期权的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再计算预期给予vest的期权数,然后确定补偿费用金额。APB No.25则认为,补偿费用应以计量日股票市价超过股票期权的行使价格的差额来计算。显然,APB No.25要求的方法要简化得多。本文认为,从会计信息相关性角度考虑,SFAS123要求的方法要强于APB No.25所要求的方法。问题在于,如此复杂的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对于广大的、缺乏期权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这种相关性是否也会受到损害,值得研究。

  关于补偿费用,SFAS123认为,应于服务期间摊销;APB No.25也是这么要求的。不过,雇员的服务期间如何确定?最容易让人想到的便是股票期权的有效期通常不超过10年。这个时限固然易取,问题是,其是否过长,值得研究。

  正如前已提到的那样,我国的股票期权机制的普遍采用,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制约。对应地,对股票期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本文认为,目前以表外充分披露为好;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是否纳入表内核算,以及如何核算。关于后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应做的,恐怕应是先研究清楚国外是怎么做的,为将来有所借鉴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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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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