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若干问题
我国选择了独立观作为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这就意味着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就当和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对于季节性、周期性和偶然性取得的收入以及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预提)或者递延(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得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预提)或者递延(或者待摊)。
三、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中期会计报表可否简化
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人主张,由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时间较短,因此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各张会计报表,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应当允许简化,以减少工作量。也有人认为,简明会计报表实际上也是在完整会计报表的基础之上摘其要者而形成的,所以,要求企业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并不会减少工作量,反而会增加工作量,主张以提供完整会计报表为宜。另外,提供简明会计报表还存在以下缺陷:
1.企业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则很有可能会掩盖或者遗漏一些重要信息,一些财务指标的来龙去脉和勾稽关系也较难理清,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和分析,而提供完整的会报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
2.企业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简明会计报表,则要确定哪些会计报表项目是重要的,应当予以反映,哪些会计报表项目是不重要的,可以简化,是相当困难的事。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其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程度并不一定相同。
3.从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分类、明细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比综合信息更有用,更有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推动企业向投资者提供分类、明细的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也应当顺应这一财务会计发展的趋势,不应当仅仅提供一些简明报表项目的信息。
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为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二)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
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在中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间紧,工作量大,实务操作上有难度,因此主张只披露母公司会计报表即可,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无法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也无法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结构和经营模式。尤其是在企业(母公司)拥有较多重要的子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大量经济业务都是在子公司中发生的,如果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仅仅提供母公司单独的会计报表,则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误导,难以达到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初衷。为此,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那些符合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要求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合并会计报表。至于由于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尤其是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来加以解决。
(三)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有何特殊要求
由于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界于两个年度财务报告之间,尤其是第一个中期的财务报告往往在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不久后就需要对外提供,所以,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尤其突出及时性和重要性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年度会计报表附注需要作十分详细的披露,但是对于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则可适当简化。基于上述理由,借鉴国际惯例,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
由于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企业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着重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作为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时也应当予以遵循,所以,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但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地方披露的重要信息。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由于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所以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和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等,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例如,某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企业在20×0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一事项,企业不仅应当在20×0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0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各个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和交易,企业除了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免遗漏或者掩盖一些重要事项。例如,ABC公司在2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即年初至第2季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尽管该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至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到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至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来讲,属于重要事项。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事项。
(四)中期所得税应当如何确认和计量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课征方法是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即企业准确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只有在年度所得(收益)出来后才能得到。为此,有人主张在中期末不确认所得税。但是,考虑到年度所得(收益)实际上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在中期财务报告日需要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期财务报告日就应当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如实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在中期末必须确认所得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在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如何计量所得税。目前我国一些应纳税额或者纳税扣除项目金额需要根据年度结果才能确定,比如,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其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是:全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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