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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2:14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会计信息,有助于相关利益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纳税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纵观世界各国的财税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定向会计,采用税务决定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税务核算的需要;一类是企业定向会计,采用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相关利益者,税务核算服从于国家税收。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中渗透着税务核算,税务核算中包含着会计核算,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始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二者既不可能合而为一,也不可能完全独立。本文着重探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一、财税制度存在的主要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的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

  会计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5条原则。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制度规定的差异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二是会计核算规定,但在税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三是税务核算规定,但在会计核算中不能遵循的原则,如合理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会计原则与税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p.20)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因为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之中,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的税金。尽管从长期来看,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基本对应的,但是,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形成不同会计期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高低不一,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

  2.谨慎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2](p.29-35)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内在联系,将一定会计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4.相关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会计核算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税务制度规定的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5.重要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产生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一般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属于重要事项。而税务制度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差错,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都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

  (二)会计政策与税务制度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留给企业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

  1.资产减值的政策。新会计制度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可以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是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对应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委托货款计提委托货款减值准备。

  2.折旧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而现行的税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采用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方法的,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3.存货的计价政策。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计入的存货成本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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