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时期(1978-1992)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格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重新建立。1980年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198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不久,又相继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中央和地方设置了近600家信托投资公司, 在试办的基础上,发展了1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恢复了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到1987年,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与此同时,为迅速恢复会计工作秩序,国务院于1978年9月12日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首次规定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制度。 1984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和办理会计交接进行了详细规定。1985年1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于1985年5月1 日正式施行。
为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会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4月11日发布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1.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各级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定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需报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的制度、办法,可由各自总行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自行制定,但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各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在报送总行核备时,要抄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对上级行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2.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记账方法,允许各总行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任选一种;会计报表,包括日计表、月计表、决算表(主要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等)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
3.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基本凭证和跨系统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制定,并要求系统内会计科目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
4. 明确规定“会计部门是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求“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准确核算,增收节支,防止浪费,及时清理悬账。发现资金财产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资金财产多缺审批权限处理”。
5.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比照全国银行统一基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
二、第二阶段: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2-2001.11)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财政部于1992年11月 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993年7月1日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基本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次会计制度的制定,既考虑了金融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又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确立了金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与全国银行统一基本会计制度相比,有以下主要特点:
1.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在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之前,金融企业的记账方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金融企业使用资金收付记账法;中国银行等涉外性金融机构使用借贷记账法。为了统一记账方法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于199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其他金融机构,也从1994年1 月1日起全部采用借贷记账法。
2.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运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方法体系。
3. 扩大了金融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4. 规范了金融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金融企业存放款业务、投资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租赁业务、投资基金、手续费收支、外汇分账制和统账制、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金融企业的损益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 分别对银行业、金融性公司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度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性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的设计,并从金融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坏账准备,允许金融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会计核算方法。
7. 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金融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
8. 本次金融会计制度主要侧重于会计记录(体现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说明)和报告(体现在会计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对于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资本金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的会计确认标准和计量,则集中体现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之中。
随着时代的前进和我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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