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现实思考
一、充分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充分披露原则也称全面揭示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由于竞争劣势成本的存在,公司管理当局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决策时,要在是让资本市场准确地评估公司的股票价值而扩大披露,还是为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化而减少披露之间作出权衡。依照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其边际成本时,公司才会自愿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然而,实务操作中,由于部分披露成本和收益的不可计量性,公司很难把握披露信息论量的最佳点。
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恰恰具备这两个特征。会计信息一旦被公司管理当局生产并披露,增加某一方对它的分享或消费,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即非竞争性;而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消费或分享,成本是高昂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即非排他性。可见,某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其他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用,他们是在同等效用情况下免费使用的。
从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来说,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或供给是必要的;而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来说,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生产和披露需要成本,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配比原则,理论上这些成本应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披露出来,由于其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根本无法阻止和排除那些没有分担任何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对其进行消费,信息披露成本不能得到公平分担,致使公司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发生背离,必然产生所谓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将导致公司在决定信息披露量时不会考虑非购买者的特定信息需求,使得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原则面临严峻的挑战,产生会计信息供给(或者说生产)的不足。
二、充分披露的对策建议
1、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强制公开披露。解决“会计信息生产不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的传统方法是对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制,强制公开披露量。以下通过图示对会计信息披露,做简要的市场均衡分析:
图示社会帕累托最优境界应产生于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R和边际成本曲线MC的交点A,此点的信息披露量为Q1.事实上,在政府管制规范前,企业只会在自己边际收益曲线MR与MC交点B上公开披露。这一点上的信息披露量Q2小于社会帕累托最优境界的信息披露量Q1,这主要是因为“搭便车”行为使得私人成本无法全面得到补偿,导致会计信息私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歧。在此点由于大量存在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从而可能造成信息的私下披露与内幕交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图中C点的信息披露量Q3是政府规定的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量,就整个市场而言,它一般大于Q2,而小于并接近于Q1.管制规范的结果导致企业只会按统一的准则提供标准化信息,信息使用者的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处于供给不足的非有效状态。管制的结果不仅导致信息供给的不充分,内幕信息(虽有相当量的减少)依然存在,而且要付出巨大的管制成本,包括直接管制成本和间接管制成本。直接管制成本主要包括立法和执行成本;间接管制成本包括强制披露不恰当的信息而发生的社会成本,也包括强制规范下企业改变其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所可能负担的机会成本。所以说对会计信息披露严厉管制有可能违背充分披露原则的初衷。
2、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供需双方在Web站点的人机交互界面上,需求方按一定的访问权限在有关的网页上浏览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网页上的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分析以及对感兴趣的财务资料进行下载,显然这一过程即是供需双方就信息产权的使用或让渡达成契约、履行契约的过程。交易的即时完成、Internet的逐步普及和网上支付系统的成熟,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地降低,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高效的网络机制取代传统的披露方式,使得会计信息能够以“私人物品”的面目出现,成为可供使用的商品,最终的交易价格和披露量完全由供需双方决定,此时市场是高效率的,均衡时会计信息的披露量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境界。这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信息披露的管制缺陷,而且成功地摆脱了信息披露充分性难以“适度”把握、成本难以分摊的尴尬局面。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网上披露虽可解决信息成本分摊的问题,但仍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信息的充分披露,这主要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严重,管理者的信息优势和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等相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导致关联交易泛滥,母公司挪用子公司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信息披露失真及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只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属于会计信息的范畴,但发达国家无不将其列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就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扩大信息披露量的几项具体建议
公司信息披露,不仅包括会计信息,还应包括非会计信息,从披露的方式上看无外乎表内、表外两种方式。为满足使用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性信息需求,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亟需建立或完善披露制度:
1、R&D信息及其披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R&D在企业未来业绩提升中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我国由于当前尚无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专门化规定,上市公司对R&D活动的披露仅在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一并列示,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年R&D支出数额,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可能产生的未来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
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在表外增加对R&D信息的详细揭示,年报或中报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当期R&D支出的具体数额,在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的前提下尽可能披露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2、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企业的成败主要在投资决策上,错误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的倾家荡产。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等项目中与其他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相关信息使用者从表内并不能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支出额及其进展情况,从而无法对其风险及预期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增加“重要投资项目支出及其进展明细表”,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3、人力资源价值及其披露。人力资源作为现代企业最稀缺的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其在企业运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显著。然而,理论界对于人力资源的确认和计量一直争论不休,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实务界也鲜有良好的经验。笔者认为,影响人力资源价值的因素(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