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影响
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新准则要求,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而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债务重组收益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不少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即通过获得不菲的债务重组收益以达到“摘帽”或避免“戴帽”的目的。新准则使得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的行为被终结,债务重组将不再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这有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状况。
此项新准则虽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财政部规定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意味着新准则将对部分上市公司的2000年年、报将产生重大影响。仅仅是去年12月一个月,就有12家公司在年关之前实施了债务重组,这些公司多为绩差公司,其中ST和PT公司占了绝大多数。它们可能原本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来实现扭亏,但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如期进入利润,这些公司的年报可能会出现令投资者吃惊的亏损数额。此外,以前年度曾有债务重组收益入账的公司需进行相应的损益调整,当年靠债务重组收益补上的“窟窿”将会再现。
二、资产置换收益以补价为限
在原来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为利用资产置换进行利润包装提供了机会。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只有在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时,才能确认收益,而且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这样一来,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收益将局限在补价的范围内,这大大低于旧准则下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因此,新准则极大地压缩了上市公司和其母公司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来进行报表重组和包装利润的空间。不过,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加大补价数额,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就可以利用资产置换产生一定的当期收益。这对于处于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将支付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根据新准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一来,因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税费将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转为影响资产总额。
三、严格界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确认依据不明确,利息资本化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用来调控利润的手段。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条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及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停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助于减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随意性,也压缩了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空间。
根据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确认条件,只有因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才能在符合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下,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费用则不能资本化,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上,准则制定了公正客观的量化公式,其中所涉及的各项计算指标,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权方法来确定,从而保证了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确保资本化金额不被企业有意地扩大。准则强调只有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时,专门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这三个条件为审计提供了明确依据,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借专门借款的名义实施资本化现象的发生。对于资本化的停止,准则规定,只要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状态,就要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各部分分别完工的固定资产项目,准则规定,只要完工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就要停止核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样就能避免企业以整体未完工为由,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转入资产。
四、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有据可依
从美尔雅、万家乐到粤宏远、厦华电子,去年有多家上市公司涉及向控股股东收购商标权的事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因为当时没有明确的交易规则作为依据,这些交易多在中小股东和市场舆论的反对声中终止进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交易。
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时必须满足“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并强调企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此外,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这些均有助于保证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这对企业试图通过提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调节利润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准则还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规定。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企业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回收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的提取,会使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也使企业的资产状况更真实。
五、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规可循
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而在租赁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津师费、差旅费等,都应被确认为当期费用。这就防止了企业将上述初始直接费用逐年分摊,以调增利润的作法。此外,准则还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而且在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这就防止了企业通过对租赁资产采用不合理的折旧政策与折旧年限来调节利润。
如果企业作为出租人,其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更为严格。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来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出租人才能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当超过一个税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要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要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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