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与改善
一、 公司治理与治理模式:基本观点
尽管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可以认为存在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语义丛林”。一个相对普遍的界定是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从理论上分析,两方面原因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制度性安排十分必要(哈特,1996)。一方面是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尤其是现代公司中存在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组织成员间利益有冲突,需要一套解决代理问题的授权和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原因是,契约是不完全的,交易费用之大使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代理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契约解决。本文无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只从进一步比较分析研究角度给出关于公司治理和治理模式的以下几个基本观点。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①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由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张维迎,1996)。
第二,公司治理存在两类机制,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指来自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是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被称为公司治理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对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权的作用;另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些企业内部制度安排。
第三,有效的或理想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包括:一是应能够给经营管理者以足够的控制权自由经营管理公司,发挥其经营管理者才能,给其创新活动留有足够的空间。二是保证经营管理者从股东利益出发而非只顾个人利益使用这些经营管理公司的控制权。这要求股东有足够的信息去判断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证、期望是否正在得到实现,如果其利益得不到保证、期望难以实现,股东有果断行动的权力。三是能够使股东充分独立于职业经营管理者,保证股东自由买卖股票,给投资者以流动性的权力,充分发挥开放公司的关键性优势(郑红亮,1998)。
第四,随着世界上许多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纷纷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人们的注意力开始集中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同模式上,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差异是市场经济模式不同的集中体现。建立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选择何种市场经济模式成为转轨经济国家非常关注的主题。所谓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对在该国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之归纳。
第五,关于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种典型的分类是莫兰德(Moerland,1995)给出的“二分法”:一是以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模式,二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网络导向型(network-oriented)模式。
市场导向型的特征为存在非常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较为分散,开放型公司大量存在;公司控制权市场非常活跃,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起到重要的激励约束作用;外部经营管理者市场和与业绩紧密关联的报酬机制对经营管理者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优点是存在一种市场约束机制,能对业绩不良的经营管理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以最具生产性方式分配稀缺性资源,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市场导向型模式的不足也是明显的:易导致经营管理者的短期化行为,过分关注短期有利的财务指标;过分担心来自市场的威胁,不能将注意力集中于有效的经营管理业务上;缺乏内部直接监督约束,经营管理者追求企业规模的过度扩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
网络导向型模式的特征是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持股集团成员对公司行为具有决定作用;银行在融资和企业监控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作用相对直接和突出;内部经理人员流动具有独特作用。网络导向型的优点在于,有效的直接控制机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将代理矛盾内部化,管理失误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机制加以纠正。但由于缺乏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无法使某些代理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金融市场不发达,企业外部筹资条件不利,企业负债率高,这些缺陷是该模式的重要问题所在。
关于这两类模式的业绩,并没有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说明哪一类更优。比较这两类模式,取长补短,无疑是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莫兰德(Moerland,1995)的研究表明,从长期发展趋势看,由于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上述两类模式似乎逐渐趋同。在美国,金融机构作为重要股东的作用正逐渐增强;而在日本,主银行体制的中心作用正在削减。
二、我国企业三类治理模式的比较
我国企业所有制格局已呈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这必然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模式的巨大差异。实际上我们甚至很难像莫兰德(Moerland,1995)归纳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和日本公司治理模式那样,用一种模式来概括我国企业的治理模式。要全面描述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状况,分类比较研究是必然的选择。基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认识和对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状况的基本判断,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存在三类治理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和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这三类治理模式构成本文比较分析的对象。关于比较对象的具体比较指标也就是治理结构的描述维度,我们将从股权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三个角度对每类治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1. 企业所有制类型与股权结构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主要存在于未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股权结构的特点是高度集中。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上市公司。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特制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一半左右的国有股是不能够流通的,实际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仍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特征,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以上市公司为例,国有股股权在公司总股本中占绝对优势,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惟一大股东。截至1998年末,我国共有上市公司851家,国家股占总股本比重为34.24%,从单个股东而言,国家股仍然处于第一大股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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