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与改善
2. 内部治理
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为核心的。虽然很多大型私营企业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组织和相应制度,逐渐向规范的现代公司制靠拢,但家族控制特征仍很突出。一是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封闭性和家族化的特征。据1998年第三次全国私营企业普查资料,私营企业中已婚企业主的配偶50.5%在本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9.8%负责购销,企业主的已成年子女20.3%在本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13.8%负责购销。二是企业决策以企业业主个人决策为主。虽然存在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但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重要决策仍是以企业家个人决策方式为主(见表2),私营企业企业主大权独揽,董事会决策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家族主导型内部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阶层的激励问题。这不仅是因为管理阶层成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家族成员,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匹配程度大,还在于对管理阶层成员的高工资水平以及通过实施股权赠与等长期激励报酬制度的较为普遍的实施。
3. 外部治理
从家族控制角度而言,家族主导型治理基本不依靠外部市场机制来激励约束经理人员。但对于整个家族企业而言,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的激烈竞争时刻危胁着企业的生存,破产、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市场机制给家族企业的企业家和管理阶层提供生存压力,这将对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1. 企业所有制类型与股权结构
这里所谓的法人包括各类企业法人、投资机构、基金和银行等。由于我国现在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发展相对较慢,再加之各种原因这类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较低,因而我国公司治理中还缺少类似于近些年在美国公司崛起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又由于在我国,银行不能作为投资者成为企业的股东,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也不可能在我国形成。但在我国,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各类公司却大量存在,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控股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法人所有”的公司中可能会产生不同于政府主导型和家族主导型的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①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法人股股权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家股的趋势,1992年底法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为18.34%,到1998年底则上升到28.33%。由于我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国家股只能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股东。同时在上市公司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通过购买国有股权“借壳上市”,导致法人股比重呈上升趋势。①一份针对1999年440家沪市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有102家,法人控股型公司有105家,国家控股型公司有233家(施东晖,2000)。
2. 内部治理
与国有股股东相比,法人股股东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是积极有效的。一般地说,法人进行股权投资的基本动机是获得投资收益,再加之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法人股的持有者不以追求市场短期价差为目的,因而更有积极性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实际上,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在国有股股东缺位、流通股股东难以参与企业决策的情况下,法人股股东成为最有积极性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一方。即使是法人股的根本产权属性是国有,与国有股相比,法人股也更具有“经济人”人格化特征,法人股的股东代表也将比国有股股东代表——政府官员更能够承担参与决策的风险。因此,在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其内部治理机制一般是有效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竞争性领域中,法人控股型上市公司的绩效要优于国家控股型上市公司(陈晓、江东,2000;施东晖,2000;许小年、王燕,2000)。
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一般也较重视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统计表明,上市公司中法人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薪金平均水平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平均数量要高于国家控股型公司的相应水平。如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16家法人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薪金年度平均水平为40618元,36家国家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薪金年度平均水平为24242元(许小年、王燕,2000)。在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下,法人股东的内部直接控制机制还表现为大法人股东通过其董事会的相应席位而拥有撤换经营管理者的权力。
3. 外部治理
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较少地依靠并购之类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法人股东通过董事会直接监控比较有效,利用外部市场监控的必要性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缺少一个真正规范的并购市场,虽然国有股和法人股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转让,但审批手续复杂,交易费用高。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相比,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对外部市场机制的依靠程度要大。
归结上述三种治理模式,可用表3描述各自的典型特征。
三、结论: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
第一,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三类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逐渐演进形成的,而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这些治理模式会逐渐得到进一步改善。从发展趋势看,政府主导型模式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将逐步减少;家族主导型在中小型私营企业还将长期存在;法人主导型将主要存在于大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合资企业中,它将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典型治理结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类外部市场机制,在提高内部治理有效性的同时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目前,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家族主导型,还是法人主导型,都没有充分利用兼并、收购、重组、破产等市场机制来改善公司治理效率。这显然与我国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不完善有关。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通过有效率的公司价值评定和公司控制权转移的资本市场以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将实现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
第三,重视对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设计多元化、激励性的报酬制度来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制定合理的报酬和激励计划,是公司能保持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有效公司治理模式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现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报酬结构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固定收入(如基薪),也包括不固定或风险收入(如奖金、股票等);既含有现或收入,也含有远期收入(如股票、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而且风险收入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以保证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设计这种收入形式多元化、激励性的报酬方案的必要性在于不同形式的收入对经营管理者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约束作用,保证经营管理者行为的长期化、规范化。最近我国正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试行这种多元化、激励性报酬制度。
第四,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现在我国的理论界正呼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企业将有自己的治理结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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