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的比较与改善
另外,从企业治理角度分析,属于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集体企业中的一些企业,其治理结构也呈现政府主导型治理的特征。这其中也包括曾被有的学者描述为“界定模糊的合作企业”的乡镇企业(威茨曼、许成钢,1997)中的一些,只是其“主导政府”为乡镇政府。我们认为,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治理结构发展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些集体企业随着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加强而呈现政府主导型特征,另一些集体企业则随着企业家族势力的扩张而呈现家族主导型治理特征。实际上,很多私营企业是以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的,这被称为“红帽子”现象。
2. 内部治理
从内部治理角度分析,作为大股东代表的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各类部门、机构和行政色彩浓厚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并不是一个积极有效的股东。青木昌彦(1995)的“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观点可以用于概括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内部治理机制的主要特点。青木昌老认为,在转轨经济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停滞,计划权力的下放,企业经理人员获得了不可逆转的权威,而经理人员利用计划经济体制解体后对权力监督约束的真空,进一步加强其控制权,“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一些实证研究表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企业的董事会决策职能和经理阶层执行职能并不能真正分离,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人员基本重合或大面积交叉的现象十分严重。据1998年一份对百家股份公司的调查,65%的公司采用的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体制,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别由两人担任的公司只有35%(田志龙等,199b)。1997~1998年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人员重合率(董事会中经理班子成员的数量/董事会总人数)为54.8%,1997年以前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人员重合率高达67.0%(陈湘永等,2000)。
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相当低,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动力与手段。以1997年沪市38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代表情况可以看出,出席股东年会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公司家数为174家,占有效样本的44.9%;出席股东年会的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公司家数为250家,占有效样本的64.5%;出席股东年会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公司家数为307家,占有效样本的79.3%(张宗新、孙晔伟,2001)。
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制度的激励作用较小。这不仅表现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总体报酬水平较低,而且报酬结构过于单一,缺少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据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的调查表明,1998年年工资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私营、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收入比重分别为50.8%、38.4%和27.3%,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比重只有4.5%。从报酬结构看,大约80%左右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名义报酬结构还较单一,没有起到报酬机制应该有的激励作用。实际上,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有效的名义报酬激励机制是“空缺”的,真正起激励作用的是控制权以及由于控制权而产生的过度“在职消费”和隐性收入(黄群慧,2000)。
政府主导型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还有赖于能否正确处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的“新三会”和由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构成的“老三会”之间的关系。
3. 外部治理
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如外派财务总监、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等)。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的调查表明,从1979年改革开放到现在,政府指派产生一直是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主要方式,比重为76%~80%左右。即使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公司也是如此,国家体改委试点办公室对30家公司制试点企业的调查表明,由董事会起决定作用而产生的总经理占30%,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产生的总经理占70%(邹东涛等,1998)。我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的调查还表明,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而言,最能有效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部门是上级政府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
与政府从外部对企业直接监管相对应,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较少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实证研究表明,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较少涉及并购之类的市场行为,即使发生控制权转移,也主要是通过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和划拨方式,而非二级市场的收购方式。如果根据股权结构特征将上市公司分为三类,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低于20%的公司( I类公司),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20%~50%的公司(Ⅱ 类公司),第一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超过50%的公司(Ⅲ类公司),选择1993年底以前上市的174家公司为样本(其中1类公司22家,Ⅱ类公司为83家,Ⅲ类公司69家,Ⅲ类公司中国家股为最大股东的公司有61家),计算其1994~1998年5年间发生的购并交易次数。结果表明,股权分散的1类公司收购兼并发生的平均总次数(064次)远远高于股权集中的 类公司(0.30次),为Ⅱ类公司的2.1倍,更高于Ⅲ类公司的平均兼并次数(0.22次),为Ⅲ类公司的2.9倍,Ⅱ类公司收购兼并发生的平均总次数也为Ⅲ类公司的1.4倍(孙永祥、黄相辉,1999)。
(二) 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
1. 企业所有制类型与股权结构
与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相适应的企业所有制类型是私营企业和相当数量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长最快。1992年,私营企业总户数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重分别为55.3%、32.0%和12.7%。到1997、1998年,私营企业总户数中独资企业比重分别下降到40.3%、36.8%,合伙企业的比重分别下降到13.6%、11.5%,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比重上升到46.1%、51.8%(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0)。
据1999年一份对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查表明,私营企业股权结构基本情况是:私人股份所占比例在92%,企业主个人股份比例高达66%,同姓弟兄(2~3人)股份比例为14%,异姓弟兄(2~3人)股份比例为3%,企业业主和其亲友股份所占比例之和达8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各占3%的股份,集体股份约占3%,其他法人股份约占2%,乡镇政府约有2%的股份。这一切都表明,私营企业具典型的家族制企业特征(郭朝先,2000)。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1998年底,上市公司中有53家属于非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3.03%,虽然明显低于整体上市公司4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水平(陈湘永,2000),但对于上市公众公司而言,其股权集中程度仍较高。我们推测这53家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可能有一定比例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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