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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股票期权制度及其实施障碍与改进分析(一)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34:23
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要把经营者的利益和所有者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共同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这种激励机制应实现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有效配置。首先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其次,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当与公司业绩挂钩而不应当是固定合同支付,即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股票期权制度通过让经营者成为未来的股东,赋予其剩余索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尽可能地达到内在的一致性,能较好地减少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监督的负担,进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

上述人力资本产权理论与代理理论比较好地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了股票期权制度,并为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撑。

法学界也对股票期权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从法理学的角度解释股票期权制度,则有股东权利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3、股东权利论

股东权利论认为,股份公司是由股东购买股票设立的。设立公司以后,股东就丧失了出资物的所有权,而只享有股权。股东由行使实物形态的权利转换到行使价值形态的股权。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股东可以自由行使股东权,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第2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第112条第9项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可见,确定经营者的报酬方式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行为。

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

股东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行使股东权是理性的。当公司成立后,必须选择经营者进行经营。经营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司能否盈利、盈利多少并进而决定股东的收益。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相结合就成为股东考虑的问题。股东通过股票期权主动让出一部分利益,既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又兼顾了为提高效率做出贡献的经营者利益,实现了公平。[⑤]

(二)股票期权的分类及法律性质

1、股票期权的类型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5号《意见书》将股票期权可以按照其计划条款的不同,分为典型的期权、不确定的期权、涉及次级股票的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混合与可选择的期权5种类型。凡是在授权日就明确行权价和股票数量的,属于典型的期权;凡是在授权日尚不明确行权价或股票数量,或两者都不明确的,则为不确定的期权;凡经营者具有将一定的次级股票交换成普通股股票权利的,就是涉及次级股票的期权;凡规定经营者只能享受授权日的股价总额与行权价总额之间增值额的,即为股票增值权;而混合与可选择的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通常可以在企业提供的多种权利中选择一种,各种权利一般会同时存在或存续的期间不同。

股票期权还可分为限制性股票期权、合格的股票期权、不合格的股票期权和激励性股票期权四种类型。限制性股票期权一般是公司以奖励的形式直接向经营者赠送股份,而经营者并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什么,其限制条件在于当行权者在奖励规定的时限到期前离开公司,公司将会收回这些奖励股份。合格的股票期权一般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当行权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时,他不需要对差价部份所享有的利益交税;当行权者出售股票时,他所获取的“超额利润”(购买价与市场价之差加上因股票升值所获利之和)只需按长期资本收益交税,而在欧美这种税率最高不超过20%。不合格的股票期权与合格的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它要对购买价与市场价之差的部分在当期按当时税率缴纳所得税。激励性股票期权是为了向经营者提供激励,其形式不仅有着多样性,而且支付和行权方式也因企业不同而不同。但它一般具有税收优惠的特点,从而与合格的股票期权有某些相似性。

2、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股票期权具有如下法律性质:①股票期权是一种期权制度设计。股票期权是作为为取得到期权利存在的基础权利,或者说是取得将来权利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股票期权类似于民法理论上的期待权。②股票期权是公司内部人员享有的一项特别权利。股票期权是对经营者设计的一种激励方式,其目的是将公司与经理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又被称为“经理认股期权”。正是因为股票期权是公司内部人员享有的一项特别的权利,因此,不仅权利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而且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相应的限制。国外法律一般均规定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如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就规定:股票期权不可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③股票期权是一种合同权利而非义务。所谓合同权利是指公司与认股期权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产生的权利。股票期权就是公司与认股期权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产生的权利。从法律上看,公司作出给予认股期权人股票期权的意思表示是合同中的单方要约行为,认股期权人收到要约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则是承诺,一旦承诺为公司收悉,则合同关系成立。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认股期权人承诺的基础上,股票期权才能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完整的权利属性。同时,股票期权延续了期权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本质特征。认股期权人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即当认股期权人发现自己无利可图或市场价格的变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可以放弃实施其行为,也就是说,认股期权人可以选择实施或放弃其权利。

(三)股票期权的法律界定

将股票期权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构成应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其法律内容三个部分。 

1、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主体包括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个方面。所谓出让主体是指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赋予企业经营者的授予人,而受让主体则是指企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理论上对股票期权的出让主体有不同的意见,一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有人认为是企业本身。武汉市在实践中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出让主体。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由企业本身作为出让主体得到了更多的认同,具体来说,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行使该权力并应设置专门的、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作为具体的工作机构。

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和范围。由于股票期权是给予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远期报酬,其受益人理所当然是企业的经营者。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范围主要是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总经济师在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但是,我国国有企业有其特殊之处,其董事实际由政府任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代表,并且大部分的企业董事同时又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而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要影响。因此,这就决定了应将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纳入到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范围中。而监事由于其担负着监督董事和经营者的特殊责任,其与董事和经营者的利益应当趋异,因而监事理应被排除在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 

股票期权的法律客体是指股票期权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即认股期权。认股期权属于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债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物权的延伸权利,首先,认股期权缺乏支配效力,没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约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其不应属于物权范畴。其次,由于持股期权一旦行使就会产生新的物权或导致物权的转移,同时其也具备权利主体特定、标的物特定等物权的特征,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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