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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
国际透明组织还在1999年专门设计了行贿指数(BPI)来对19个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在海外的行贿情况,根据进口商的感受作出评判,并委托盖洛普国际机构(GIA)在14个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进行调查评出分数。行贿指数也是10分制,10表示完全没有行贿,0表示行贿极其普遍和严重。结果瑞典得分为8.3分,为最佳,前三名是瑞典、澳大利亚(8.1分)、加拿大(8.1分)。而中国(包括香港)在1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最后,得分为3.1分,最后三名是台湾(3.5分)、韩国(3.4分)、中国(包括香港)。[21]
而若按照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1998年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第3.34指标,不适当行为(例如受贿或腐败)的指标如下(该指标越高,则表明该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越低,反之亦然):加拿大8.25,新加坡7.84,英国7.11,中国香港6.45,美国6.15,德国5.81,法国4.71,中国台湾3.91,巴西2.80,日本和中国为2.67,意大利2.57,韩国2.55,俄罗斯2.36,印度1.74。[22]中国的腐败情况仍然较为严重。
以上国际组织的测评数据主要是针对国际商务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情况,起码也是受到这种情况的重大影响,反映一个国家的腐败全貌可能还不够全面和准确。而国内民众对腐败状况的认识和反映,则侧重于反映国内的腐败内容。这些年的各种社会调查均表明,腐败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且均认为我国的腐败已经处于严重的境地。
据1997年11月下旬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委托国家体改委社会调查系统实施的“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各种问题重要性的判断”表中所显示,“惩治腐败”成为1997年度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中选率高达65%,比位居第二的“控制物价”问题高出30.8个百分点。而在对各不同社会群体的问卷调查中,“惩治腐败”被所有的群体(包括“三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全都列为第一关注,其中尤以“党政机关、社团”群体的中选率为最高,达72.3%。[23]
到了1998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由同一调查系统实施的调查,在“城市居民对我国目前面临主要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排在首位的仍是“惩治腐败”,中选率高达65.2%,比位居第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45.5%高出近20个百分点。显示这一问题仍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而这一年对不同群体以受教育程度和政治面貌两个标准来划分获取的样本,包括初中以下、高中及中专中技、大专以上、非中共党员、中共党员在内的所有群体,又不约而同地将“惩治腐败”列为首要问题,其中,尤以中共党员的呼声最高,选此项的达69.8%。[24]
1999年11月,“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对中共中央党校部分地(厅)级领导干部党员展开问卷调查,在“领导干部对1999年存在的严重问题的判断”表中显示,17%的党员将“腐败”问题列选,排序仅次于“国有企业”(18.9%),以微弱差距列第二,而“社会治安”列第三(11.9%)。但是在同一调查中,按问题的严重程度排序的,则“腐败”以24.3%列第一位,而“国有企业”以23.3%列第二位。[25]而同年12月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0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则显示42%的专家将“腐败成风”列为“第一位的社会问题”,大大高于列第二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甚微”(20%)。[26]
这些国际和国内的数据说明尽管我国大力反腐倡廉,但是腐败行为却依然有蔓延趋势,而不计腐败所造成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光计算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据经济学家的保守估计,在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27]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而如何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遏制腐败的蔓延,则成为摆在法学研究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二)高薪养廉的提出
1、薪俸制度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历来有高薪养廉的主张。高薪与养廉究竟有什么关系?高薪养廉的实施如何制度化?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怎样看待高薪养廉?这是本文着重要论述的内容。
薪俸制度(古代还有“禄”)是国家支付给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物质报酬。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即包含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工人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工资便是这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的体现。工资的多少又是按劳动时间的长短或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计算的,而且劳动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较高的工人可以获利较高的工资。而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值与其它一切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再生产,以维持工人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为条件,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维持工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物质文化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但是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决定其价值的,不仅有一个纯生理的因素,还有一个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这种历史的或社会的因素有很大的伸缩性,所以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工资水平也是有所差别的。[28]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制定。[29]之所以说理论上如此,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允许而且事实上有多种经济形式存在,也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而对这种初级阶段的工资分配形式,已经不能简单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著予以阐述了,经典理论与现实出现了脱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现代经济学家也提出了形形色色的工资理论。在前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最流行的是“铁的工资规律”和“工资基金”理论。所谓“铁的工资规律”就是:平均工资始终停留在一国人民维持生存和繁殖后代所必要的生活水平上。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工资高于维持工人所需的最低生活资料,就会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所谓“工资基金”理论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本额是一个固定的量,其中用来支付工资的部分就是“工资基金”,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资基金与人口之间的比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尖锐的批判,并证明了可变资本不是一个固定的量。这两种理论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已经销声匿迹了。
新的工资理论主要有“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可调节工资理论”、“集体合同工资理论”、“社会工资理论”、“补偿工资理论”、“工资和价格螺旋式膨胀上升理论”。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认为:当投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每次追加的工人,会比上次增加的工人创造更低的生产率,工资水平决定于最后追加的、劳动生产率最低的工人的成果,即“边际的劳动生产率”决定工资的多寡。可调节工资理论是凯恩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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