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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
2、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4]事实上对于权力的腐化倾向,古往今来的许多仁人志士都已经指明,阿克顿勋爵则更断言:“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便绝对地腐败。”现代法学家也重复着同样的道理:“对权力统治在建立和操纵社会方面的特征的观察表明,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不可忍受的约束为标志;在它自由统治的地方,它易于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不受限制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有实力者压迫或剥削弱者。”[15]但是,既然权力本身是来自于公民的权利,而且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那么为什么它又会反过来损害公民的权利、侵蚀国家和社会的肌体呢?这种与其设立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的异化是如何发生的?
这主要是由于任何权力并不能凭空自动地作用于它的受体,来为他们谋福利,权力必然要通过人来行使,这一过程表现为国家通过其工作人员来行使公权力。而人性中的自私属性使得一些受委托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将权力用作交换,这被称为“寻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凡是稀缺的资源都可以在市场上转让,当这种交易被法律所允许时,交易就是合法的,而当交易被法律所禁止时,这种交易并不会消失,而是会转入“地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市。
由于国家权力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的干预是不可能放任自流的,所以就必须掌握一些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源,而权力本身也更是一种资源,例如征税权、特许和许可权、提供服务和保护等公共产品[16]等等,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国家掌握了两类稀缺资源,一类是天然的,另一类是人为的。任何国家都控制着稀缺资源,并通过对稀缺资源的有选择性地分配来引导各种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因为其资源的稀缺性,所以围绕这些资源的分配便会产生激烈的供求矛盾,这进一步提高了这些资源的相对价值。这就为公职人员的通过以权力交换金钱(租金)提供了机会,也就是说国家将各种权力委托给公职人员,这就是设租,而一些对稀缺资源有追求的组织和个人寻租。
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仅仅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市场,但是权力不是物,它仅仅表现为国家意志,而意志本身是不可用于交换的。权力又是如何实现异化的呢?我国学者林喆对权力的异化作了五个层面的分析,尽管她不是从寻租的角度来阐述的,但是却刚好揭示了权力为何可以用于寻租及如何寻租这一关键问题。这五个层面是:
(1)权力与职务相分离。职务是国家权力分化的产物,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必然需要依职设权,这一职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要寻租必须使权力物化,物化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行使,例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人,表面上看起来好象是物权的转移,而实际上寻租的却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支配的权力。在这一层面的异化中,“权力与职务发生了分离,它不再是受职务限制的权力,而成为无须公职职务便可独立存在的商品,一种私权力。”[17]
(2)权力与主体相分离。公权力的实质主体是国家意志,形式主体是具体的任职者。但是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却有可能产生一种异化,即形式主体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此时行使的是公权力,但是实际上却不是代表国家意志,而是代表任职者的意志,公权力变成了私权力。形式主体剥夺了自己原先所代表的那个实质主体的意志,使权力摆脱了原主体的控制,“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或赠与的物,一种索取他物的手段”。[18]
(3)权力与客体相分离。第一种公权力的客体在设定时都是特定的,而在行使时却有可能被任职者及新的主体视为一种可增值的商品,而向外扩张,以达到商品的增值目的。这一层面上的异化使间接的寻租成为可能,一些非公权力所直接指向的客体可以通过中介来达到寻租的目的。
(4)权力与职能相分离。对于权力的实质主体国家而言,权力的职能本应当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满足安全的需求,为以自己的权利而生成国家权力的民众谋取福利,这也是国家权力设定的初始目的。但是权力在形式主体的手中被滥用后,却发生了异化,变成了各寻租活动参与者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原职能完全背道而驰。
(5)权力体系的分裂。国家公权力在行使时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权力体系,但是随着公权力与主体、客体、职务、职能的分离,这一特定的权力体系也发生分裂:抽象的公权力形式地存在着,而具体的公权力则实质性地被转移,并给私人带来利益。在形式上看公权力的形式主体仍然在一定的职位上行使着公权力,但是在实质上这个权力却已经被私人收买,国家的力量已经无法落实到实处了。[19]
就这样,在国家权力具体行使的过程中,由于国家不得不借助于公职人员这一中介来行使权力,而公职人员的人性之私、国家公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以及行使权力中的异化可能性共同导致了公权力的寻租,被寻租而异化后的公权力行使就是权力滥用,它就是腐败的根源和必要条件。
3、廉政的呼唤
正是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而权力在实际运用中又往往被滥用而异化,因此廉政的呼唤就成为中外古今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型社会制度,然而,基于上文的分析论证和我国建国五十余年的历史证明:在社会主义国家,腐败并不会自动地消失,因为人性之私、国家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异化可能性仍然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有国家权力存在,在人性之私本质的作用下,就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这种腐败虽然一时难以根绝,但可以通过国家的各种主动性的制度和措施来得到防范、打击加以限制和防范。我们已经论证了权力的异化和滥用趋势,因此把腐败简单地归结为封建或资产阶级的遗毒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应该看到,腐败与权力的自身属性有关、与人性有关!也与现行制度的某些不健全有关。当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提高生产力水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生活需要,腐败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但是腐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它是任何一种权力的反动,它不但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甚至也是与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原始目的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不能因为搞社会主义就以为可以对腐败问题高枕无忧。事实上,我国的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和政权的稳定,严重危害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衡量各国的腐败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从国际大背景的角度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在反腐败国际组织中,“国际透明组织”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组织从1995年起,每年年底发布一期清廉指数(CPI),俗称“腐败排行榜”,它将各国家和地区按得分多少排列次序。“得分”是10分制:10分表示高度清廉,0分表示极端腐败。中国在历年的清廉指数上的名次与得分情况见下表:
清廉指数(CPI)中国排名得分表:[20]
年份 测评国家(地区)数 中国排名序次 中国得分
1995年 41个 第40名 2.16
1996年 54个 第50名 2.43
1997年 52个 第41名 2.88
1998年 85个 第52名 3.5
1999年 99个 第59名 3.4
该表中显示,我国的清廉状况与较好的国家相比,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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