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医院管理的特征与思考
赵宁志1,斯友良2,魏 巍2,郑 保2,陈 飞2 摘要: 本文将对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境外医院的性质、类型、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从境外医院管理方式对我国医院管理的启示,为我国医院管理与改革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境外医院;管理特征
根据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管理的主要特征,就医院性质、类型、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为我国医院管理与改革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1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概述
1.1 美国 公立医院占27%,私立医院占73%。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占10%,私立非营利占80%,私立营利占10%。医院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亚急性医院和社区医院[1]。其中亚急性医院是介于综合医院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一种医疗机构。
1.2 英国 公立医院约占95%以上。在伦敦,私立医院仅占0.5%。
1.3 法国 私立医院下降趋势[2]。医院分为3级:大区或大区以上的专科医院、地区综合医院多于公立医院,但在全国医疗服务中,公立医院仍起着主导作用。法国的公立医院大多为综合医院,科室齐全、设备先进;而私立医院中不少为专科诊所,设备和条件一般较简单,规模大小不等[3]。
1.4 德国 公立医院、非营利医院和私人营利医院分别占37%、40%和23%;医院分为3种类型:公立医院由政府和社会团体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资金开办。非营利性医院由宗教或慈善团体和各类基金会捐资开办。私人营利医院由私人或数人合资开办。公立医院、非营利医院和私人营利医院病床数占全国床位总数的50%、40.4%和4.7%,公立医院在国家医疗服务中起主导作用。
1.5 加拿大 公立医院占87.6%,私立医院占4.6%,其余为联邦政府医院。公立医院接收所有的病人,而私立医院多为专科医院,接收私立保险病人和自费病人,联邦政府医院为不同的政府部门所拥有,如退伍军人医院、卫生与福利部医院、企业医院、国防部医院等。医疗机构主要有大学医院和省综合医院、地区医院和社区医院。
1.6 日本 国立或公立医院占80%,私立医院占20%。医院分为综合医院、结核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4种。按《医疗法》规定,18张床位以上称之为病院,18张床位以下称之为医院。根据医院的功能,又分为3种类型:特定机能病院,指大学附属病院、特别专科病院;一般病院,指县(市)立医院;疗养型医院。医院绝大多数为非营利性,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入建设。
1.7 台湾 公立医院占14%,私立医院占86%;其中公立医院和诊所包含省立医院、县(市)立医院、学校附设医院、荣民诊疗单位、政府机构附设医疗单位、军医院民众诊疗处等;私立医院和诊所包含财团法人医院、私立学校附设医院、其他法人附设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从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分类来看,一般私人医院和公司制医院多为营利性医院,而政府医院、教会医院、社区医院及其他私立医院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所有的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院,但非营利性医院不等于政府(公立)医院。所有的营利性医院都是私立医院,但并非所有的私立医院均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要向政府纳税,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非营利性医院免税,但并非不赚钱,必须按服务水平收费,收入用于医院生存和发展,目标是提供最大量的服务。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非营利性医院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在整个医院体系中都居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反映了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性。
2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院管理形式
2.1 美国医院管理形式 美国政府对医院管理主要是医院的规划设置和旧医院的改造、登记注册医务人员的执照、监督检查医疗质量及医院安全防护,不直接管理医院。尽管美国医疗服务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强,但医院仍属于严格管理的行业。政府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包括4个方面:(1)医疗质量控制。州政府发开业执照,联邦政府的确认和非官方组织(美国医学会、医院协会等)认可和鉴定。(2)医疗设施和服务项目控制。通过规划机构实施、组织过量新建医院和重复设置服务项目。(3)医疗费用控制。由于费用的快速上涨,联邦政府实施按疾病诊断付费方案(DRG)的预付制度。(4)服务利用控制。阻止不恰当入院和延长住院时间,降低医疗照顾制和医疗支助制费用。
2.2 英国医院管理形式 英国实行国家卫生服务制度(NHS)。英国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将卫生供需职能从体制上分离。中央、地方的卫生管理部门,原本包揽一切的行政领导,改革后,各级政府的卫生部门不再直接组织医院提供医疗服务,也不再直接向医院分配医疗服务经费。中央政府不涉足具体运营决策,卫生部则通过医院运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2]。
2.3 德国医院管理形式 德国卫生保健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管理上的分权决策。联邦政府,特别是国家卫生部,主要负责制定规范卫生服务提供及筹资的法律框架。在此方面,有3部重要法令:(1)《社会健康保险法》,主要涉及医疗提供者与购买者在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和调节以及医疗质量保证等方面内容;(2)《医院筹资法》,主要解决医院投入成本及其补偿方面问题;(3)《全国医院价格条例》,主要解决医院运营成本及其补偿方面问题。各个州自治政府在医院的调控、筹资及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州均有自己制定的医院发展规划[4]。德国区域医院规划的实施是德国宏观管理的一大特征。区域医院规划按3种基本原则将医院服务做不同层次来划分:(1)医学结构原则,即非专科医疗的集中服务和综合医疗的分散服务;(2)社会结构原则,即病床提供量的分散性服务,以避免病床过于集中到专科医院;(3)经济结构原则,即专科医疗集中服务的可能性,综合医疗分散程度的必要性。
2.4 加拿大医院管理形式 加拿大政府对医院的管理是通过医疗保险计划管理机构实施的,通过宏观调控,让医院发挥自主管理的优势。医院的管理结构有其独到之处。原因是整个国家医保制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公民向国家纳税,税收变成拨款分配到医院,省政府统一管理全部的医院,医院根据社区情况报全年预算,按照拨款去购买设备、卫生材料和除医生外的人员工资[5]。医生的工资根据看病人的帐单直接由政府开支。病人除在门诊看病的药费是自费外,住院包括吃饭和用药全部免费。政府统一管理医院,可以根据地区决定医院的性质、床位和分布。必要时合并或者新建医院。全民公费医疗的广覆盖、便捷和可操作性使得加拿大的医疗保障系统成为西方国家中最受人民欢迎的。
2.5 日本医院管理形式 日本严格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实行计划医疗,主要强调医疗区域为单位配置必要的床位数。医疗区分为3级,能提供高度特殊性医疗服务的为三级医疗区;能提供普通住院医疗为二级;一级医疗区为社区保健区,是从事医疗保健的最基本单位。明确医疗机构功能,设置了两大医疗机构群,即能承担高度医疗的特定功能医院与适合疗养的疗养型病床群,对特定功能医院基本上强调转诊制度,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民对医疗的选择权,但对各类医疗机构能发挥各自功能和特长,充实和强化社会保健,是医疗管理上必不可少的程序。实施医疗机构之间联合,特定机能病院逐步转向急诊、住院医疗,一般不设门诊部,根据病情和病程进行双相转诊[6]。日本卫生法制健全,主要有《医疗法》、《医师法》、《护士法》等14种法规。
2.6 瑞士医院管理形式 瑞士联邦目前有26个州,各州统管自己的卫生事业,各自制定本州的卫生法和组织机构。联邦政府则制定涉及全国性的法律。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参加医疗保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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